建筑法学的教育思路探究

时间:2022-11-02 08:12:02 教育整顿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建筑法学是基于建筑的经济技术特点,并结合了法律基本理论而发展起来的一门重要部门法学。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想要对建筑业实行法治,就必须要保证建筑法学的不缺位,当然也必须保证建筑法学人才满足我国当前建筑行业的发展。但是国内法学教育界对于建筑法学并未给予应与其地位相匹配的重视,因此,我国建筑法学发展速度较慢,水平较低。本文将从当代我国建筑法学教育的不足之处,加强对建筑法学的建设的必要性以及改革建筑法学教育的具体方法出发,试图对建筑法学的教育思路进行充分探讨。

关键词:建筑法学教育不足意义方法

目前我国关于建筑法的教科书,相关论文主要都是停留在建筑法规的法条汇编,具体释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相对比,目前的教科书对法律制度进行法理解释以及建筑法律法规中特殊规则的研究的相关论述还是比较缺乏的。

一、当代我国建筑法学教育的不足之处

建筑法学作为一门交叉型学科,而建筑与法律本身就分属于工科与社会科学,二者有很大的不同。这就造成了很多法学工作者不懂得建筑,而建筑工作者又不懂得法律这一尴尬局面。原因如果就是判定一个作品侵权,那么其在造型,外观方面就要与被侵权作品相近,但是只有对建筑学以及法学这两门相差较大的专业都具有深厚的功底,才可进行判断。另外,除了教育法学本身的性质之外,在我国法学教育领域对于建筑法学教育仍有几个问题:首先,对法学的思想观念有一定偏差,由于我国几千年来封建时代的司法实践带给人最直观的反应就是打官司,所以很多人认为法律职业与司法职业可以完全画上等号,所以,建筑法学的目的,自然就是为培养专门负责建筑领域诉讼的司法职业者。在学习阶段,学生大多接受的是诉讼实践训练,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狭义化了法律职业这个名词。法律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很多方面的工作,所以,在教育阶段就决不能只进行司法诉讼技能的培训;另外,在教学活动中,方式过于单一。主要以讲授的方式为主,案例分析在教学活动中所占比例较小;课外实践方面,如模拟法庭训练,对校外建筑法学单位的学习都比较少。

二、加强对建筑法学的建设的必要性

首先,在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各个行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不断上涨,尤其是在质量方面,一个能够在一个领域内独当一面的法律工作者是全社会都急切需要的。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我国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本科院校百分之八十都开设了法学学科。在解决供需矛盾的同时,如此大规模的进行法学学科建设的弊端也日益显露比如学生质量下降,在培养目标上不明确,导致了“千人一面”的局面;其次,当前建筑业的混乱状况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相匹配。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建筑业已经逐渐发展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性产业,排名第四,同时在解决就业的问题上,建筑业也发挥了其重要作用,截止2015年7月,全国建筑业从业人数就达到了9000万人。但是,与建筑业迅猛发展相对的是,我国建筑业未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并由此引发了严重的滋生腐败问题。比如:工程质量与国外投资相同的工程相比,质量明显较差;在建筑领域的腐败行为愈发严重,近年来查处的贪腐案件中,设计建筑业的达到了案件总数量的三分之一;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很多建筑单位从中投机取巧,其不规范行为给市场秩序的形成带来了很恶劣的影响,比如连环承包工程,恶意拖欠工资等;最后,我国建筑业市场的无序定程度上是由于建筑法学理论的缺位。现行建筑法主要是由法律条文堆积而成,严重缺乏法学理论的支持,这样就导致了在建筑法实践的具体过程中,立法,司法与执法相互脱节,甚至连法律适用的问题都经常出现,一旦涉及到法律理论层面的问题,司法人员更是无从入手,因此,加强建筑法学理论建设迫在眉睫。

三、改革建筑法学教育的具体方法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学生的职业教育。比如說在课堂中多采用案例教学,法律诊所式教学,以及加强讨论;在课堂外要增加实践机会,如模拟法庭,对建筑法学实践单位合作,组织学生学习参观等等。另外,要增加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的课程比重,避免学生所学千篇一律;其次,笔者认为,实行案例教育实为解决中国建筑法学的问题的捷径。从我国法学专业学生的课时安排上可以看出,关于建筑法学的专业课仅有两三门,课时一般都不会超过六十课时。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教学目标不应该只是让学生去了解我国建筑业的法律法规,而更应该是培养学生能够独立解决法律实践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教师来说,在课堂教学活动中,要多采用讲解案例,学生讨论,发言,最终由教师讲解的模式。但是这个模式的前提就是教师能够搜集到相当数量的经典案例,难度不能太大,同时又得设计主要法律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这对教师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在美国的法学院的人才培养过程中,案例教学一直就被摆在一个核心的位置。在建筑法学教学过程中,对案例教学方法的采用,当然是一个值得我们探索的漫长道路。如果我们能够把案例教学从建筑法学推广到我国法学教育中去,那么我国建筑法学乃至整个法学教育界所面临的困境将会迎刃而解,我国法学界的发展又会迎来一个新的春天。

参考文献

[1]刘莉,尚涛,焦琰.建筑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若干思考.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2013.

[2]尚涛.土建类高校法学专业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以建筑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为例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2013.

[3]骆正言.法律通识课教学方法新探.《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

[4]刘晓君,郭振宇,张宇,构建大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培养体系的探索与实践.《法学教育研究》.2011.

作者简介

王杏(1986-),女,河南省郑州市人,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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