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音乐价值的理性思考

时间:2023-06-22 08:12: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华文化,源远流长。德孝文化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是一个人高尚品德的表现,从一个人的德孝文化内涵中可以看出整个中华民族的文明礼仪。音乐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音乐伦理精神的体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文化的发展进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趋向于功利化,人们评价事物的标准逐渐被利益化,造成个人情感意识淡薄,音乐德孝文化和伦理价值观也逐渐淡化。面对当代音乐作品中德孝文化与伦理价值的缺失现状,探究伦理价值体系重构理念下用音乐载体传承德孝文化的策略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伦理价值 音乐 德孝文化

引 言

当我们面对一个事物的时候,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有很多,首要的问题就应该是:我为什么要关注这样一个事物?关注它,可以带给我们什么?我们可以赋予它什么?能否进行能量交换?音乐现象也是如此,它凭借什么“姿态”要我们去关注它?意义何在?价值何在?当我们结束一部音乐作品的聆听,我们不禁自问,这部作品的价值究竟体现在哪里?上述问题一直在我们的头脑之中盘旋着。价值论作为音乐美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音乐价值本身的构成、价值的实现和音乐价值的判断等重要命题。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圣奥古斯丁提出过一个音乐美学中的根本问题:是因为它美,我们才喜欢它,还是因为我们喜欢它,它才是美的?是被作用还是作用于?音乐的价值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这一系列与价值相关的问题都需要我们深入地思考。

一、中国音乐作品创作发展的历史沿革

中国音乐文化历史悠久,早在远古时代祖先就已经创作出音乐。原始的音乐由劳动得来,体现了人们的辛勤劳动生活,而且当时的音乐常与诗歌、舞蹈相互结合在一起。到夏禹的时候出现了奴隶社会,社会上有了阶级之分,音乐也有了一定的影响,音乐艺术逐渐注入了阶级的意识。如夏代的代表性乐舞《大夏》,是歌颂当代统治者本身的,从基本的乐器方面都可以看出来阶级的区分。在奴隶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西周,西周统治者的阶级之分更加明显,当时的音乐就有贵贱等级之分。西周的宫庭音乐大体可分为六代之乐、雅乐、颂乐、房中乐和四夷之乐等几种,其内容大多是用于祭祀天地、山川、祖宗这种史诗性的,带有神秘色彩。我国历史上有明文记载最早的大学教育中的音乐被称为六乐,即《云门》《大卷》《咸池》《大韶》《大夏》《大濩》《大武》。到春秋战国时代,音乐的内容就相对丰富一些,具有普通的劳动歌曲和爱情歌曲,如《诗经》,还有揭露农民的痛苦生活的,如《七月》,另外还有一些讽刺封建统治阶级的,如《代檀》等。秦汉时开始出现由大量乐工演奏的音乐——“乐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传统音乐文化代表性乐器古琴趋于成熟,代表作有《琴操》《广陵散》等;隋唐时期出现燕乐,继承了相和大曲的传统,融会了九部乐中各族音乐的精华;元代出现了戏曲艺术,如《唱论》《中原音韵》等;明清时期,资本主义出现,音乐内容更具世俗化,其中明代的民间小曲内容丰富、影响深远。近现代时期,音乐文化的发展以民主、科学为主流。在革命时期,革命民歌有《洪秀全起义》《坚持到底》等。清末民初的学堂民歌以宣传爱国主义、科学文明为内容,如《中国男儿》《体操-兵操》等。现代音乐中,中国的音乐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欢迎不同的音乐形式在中国落地生根,具有代表性的艺术歌曲有《公仆赞》《木兰从军》等。这些在音乐的创作中融入古代音乐中的优秀德孝文化成为音乐中的经典,呈现出符合当世审美观念以及伦理价值的特点,对德孝文化的继承以及精神重构产生了重要的意义。

二、价值本身

关于价值的问题,茅原在《未完成音乐美学》中运用了马克思经济学的原理阐述了商品的价值问题,并过渡到音乐的价值问题。“如果一个使用价值不用劳动也能创造出来的,它就不会有交换价值,虽然作为使用价值,它仍是具有它的自然效用。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一物没有使用价值,没有劳动这样一个自然的承担者,它也就没有交换价值。”就是说,普通的声音、乐音没有使用价值,就是因为普通的声音、乐音不含有消耗的平均社会必要的劳动量。因为商品的有用性是由其先天属性决定的,而精神产品的有用性依赖于功能属性存在。所以,音乐这样一种精神性的产品不能离开其产生的社会,不能离开创造它的人,缺乏任何一种条件都不能保证其功能属性的实现。当然,探讨某音乐价值的时候,要结合自然属性和功能属性即社会性进行综合衡量。目前,音乐学界也有很多人不承认音乐功能属性,只承认音乐的自然属性。凡是与人有关、与功能有关的,都不是真正的艺术价值。只有在完全自有的状态下进行创作、审美,才是真正的艺术,不能包含任何的功利性。当然这种观念是受德国哲学家康德“审美无功利”观念的影响,所以,按照此种观念,音乐的价值仅仅存在于音乐自身,无关乎人的价值判断。在西方的美学研究中,民间音乐是不在研究范围之内的,因为民间音乐具有功能性。

三、价值判断的标准

音乐价值评判的相对性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对于人来说,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各有所需。人评判事物的标准在不同的时期会有所变化。随着欣赏者以及所处环境的变化,自身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也会随之产生相应的变化。对音乐这种精神性食粮的要求和标准亦会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不会单纯地局限在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某一国家,在世界范围内的不同文化范围内,对音乐的价值标准也是不同的。世界范围内曾一度出现了欧洲价值中心论,认为全世界的音乐都应该按照欧洲的标准进行评判。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欧洲人和东方组多地区饮食的习惯都不一样,西方人喜欢用刀叉,中国人喜欢用筷子;西方人喜欢三明治和面包,中国人喜欢吃油条和馍馍,难道就一定认为西方的饮食比中国的饮食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吗?这是针对大范围的价值标准的讨论。即便是在某一特定的范围内,对音乐价值的评价标准也应该区别对待。

四、结语

音乐价值的“供”和人之“需”都应该是多层次的,而价值本身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音乐作品在创作中包含有客观的反映,有其客观性的一面,在对客观因素抽象、表达的过程中加入了创作主体的感情运动,所以是主客观的统一体。音乐的价值应该具有更深層的意涵,是历史与当下、雅与俗、大众娱乐与深层解读的辩证统一,是系统化、立体、多向的辩证统一。

参考文献

[1] 王小琴.音乐伦理在社会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33(S3):298-299.

[2] 吴寄斯.中国近代音乐发展史问题探究——评《中国近代音乐史(1840-1949)》[J].中国教育学刊,2015(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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