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的诉讼处理策略

时间:2023-06-21 20:36: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高利贷的发展历史贯穿了人类整个文明演化的历史,从货币这一概念出现之日,“高利贷”便已经如影随形。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称之为地下钱庄,当今被称为“放数”,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无须抵押,甚至有时仅仅只有一份字据。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便已存在且利息都是很高的。

一般不到万不得已老百姓也不会冒险去借高利贷,但是通常借了高利贷之后老百姓会面临下列后果:

1、倾家荡产。见过不少借高利贷的老百姓,为了高额利息,通常需要举全家之力偿还。那些贷款金额小的,还能及时止损,那些贷款金额大的,有些父母即使变卖掉房产,也不一定能偿还完。

2、跑路。第一次借高利贷的时候可能觉得还能东山再起,但多次借款之后,就会对贷款的数字变得麻木,一些人心里压根就没想着要还,其结果最终只能是跑路,但不幸的受累的还是自己的家人。

3、被疯狂催收。做高利贷这门生意的人,都不是善茬。欠钱不还,多半会导致其暴力催收,短信、电话、派人24小时贴身跟随,甚至暴力殴打借款人,这些在不同的社会新闻里都能见到他们的身影。最典型的莫过于前一段时间的山东“辱母案”,作为企业家的苏银霞都难以面对非法催收行为,以致最终酿出悲剧。

高利贷具有高利率、重剥削、非生产性等特点,因此并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高利贷是影响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个人及企业融资,但是明显弊大于利。是一颗潜在的地雷。那么高利贷是否真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呢?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是高利贷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是不用偿还的。即使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也会被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诉讼求求。

故而国家从法律层面就已将高利贷定性,原则上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就属于高利贷的范畴了,国家对超出法定范围的利息是不予保护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民法也有意思自治和处分原则,如果借贷双方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借款人确实也愿意偿还且也确实有能力偿还高额利息,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现实是借款人压根不知道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那么在民间实践上基本就只能自吞苦果了,也许会被逼到倾家荡产,那么是否有救济途径呢?

答案当然是有的,而且分两种情形并对应不同的的解决方案。

情形一、双方在意思真实自由的情形下签订了高利率的借款合同或者借款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在被胁迫、欺诈的情形下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款、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以上两款法律规定明确了高于36%部分的利息應属无效,那么借款合同在意思表示真实自由的情况之下,由于超过36%利息的部分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范,因此属于部分无效的合同。

在此情形下,债务人可以主动出击,提起确认之诉,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请求确认高于36%部分的利息无效,以救济自身合法权益。《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在确认之诉取得胜诉判决之后,借款人最多只需要承担本金和年利率为36%的利息的还款责任。

情形二、若一方在借款合同签订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或债务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受胁迫、欺诈的情形下出具了借条。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种情形在生活中也比较常见,典型代表就是在赌桌上,一方输的精光,又在赌桌被逼打下数十万的借条。事后被人堵上家门索债。在我国,依《民法总则》及《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赌博属违法行为,因赌债所出具的借条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加之赌债借条的形成过程中可能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导致自然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的情形,赌债借条依法属于无效或者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债务人可以通过提起撤销之诉,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无效或请求撤销该借款合同。在取得胜诉判决之后,其法律效果使债务人最终仅仅需要归还本金和最多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倍(4.75%)的利息。

但必须注意的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撤销权有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否则该撤销权会因为过了除斥期间而丧失。

综上,面对高利贷,当事人可以通过分析自身情形,酌情选择提起确认之诉或撤销之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网院江苏同等学力民商法学1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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