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理财业务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研究

时间:2023-06-20 20:12: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互联网理财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获得了迅猛发展,在满足中小投资者低风险理财需求、发展普惠金融、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促进货币市场发展、加快推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互联网理财发展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亟需引起关注。本文在梳理互联网金融概念及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分析互联网理财业务的五大风险,并借鉴美国的监管经验,提出防范互联网理财业务风险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理财;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1-0053-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1.12

一、引言

2013年被媒体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年”,互联网金融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焦点。2013年6月13日,阿里金融推出“余额宝”,首日完成5000万元货币基金申购令业界震惊,随后“活期通”、“收益宝”、“零钱宝”、“百发”、“微信理财通”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纷纷推出,获得快速发展。截至2014年一季度,披露季报的42只货币基金的总规模突破万亿元,达到1.02万亿元,与“余额宝”对接的天弘增利宝期末规模为5412.75亿份,比2013年年末增加1.92倍,12只互联网货币基金规模翻番,与微信理财通的华夏财富宝,从1月22日上线的10.64亿份,增长到一季度末的821.65亿份,增长76.17倍①。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迅猛发展,导致银行存款的搬家,提高了银行的融资成本,对商业银行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除了互联网理财的快速发展,P2P网络信贷平台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众筹模式开始起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当前学术界及业务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两者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与移动通信技术实现的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1]。互联网金融包含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众筹融资、金融机构创新性互联网平台及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等六种形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发展普惠金融,发挥民间资本作用,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满足电子商务需求,扩大社会消费,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互联网金融只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其本质依然是金融,金融行业经营风险,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风险亟需关注。

国内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进行了研究,王长松(2013)在研究互联网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有政策法规不完整形成的风险、网上支付安全风险、信用保障风险[2]。闫真宇(2013)认为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有法律政策风险、业务管理风险、网络技术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及洗钱犯罪风险[3]。王海全(2013)等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风险防范能力薄弱,制度建设不到位,法规制度及监管处于真空,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两种业态缺乏有效融合等问题[4]。虽然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整体风险进行了研究,但对于具体互联网业务的风险研究较少,特别是互联网理财业务,由于其发展时间短,对其风险研究较少。本文主要分析互联网理财业务的风险,并借鉴美国相关业务的监管措施,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互联网理财业务的风险

互联网理财业务面临多方面的风险,笔者认为互联网理财业务主要面临以下五大风险。

(一)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困扰互联网理财的重要风险。互联网理财的流动性风险隐患来自多个方面。一是假如互联网理财的收益率下降,就会导致其资金外流,互联网生态圈中的传播性和联动性,可能会因为一个消息出现大量用户集中赎回,这样就会引导互联网理财的流动性短缺,基金规模也会大幅度降低。二是很多互联网理财业务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当以转出或者支付形式赎回基金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只能利用自有资金或者客户备付金垫付基金赎回资金,实现实时到账,但是一旦遇到假期等大量购买物品时,出现扎堆赎回时,或者基金无法顺利交割时,其流动性就会出现问题。

(二)市场风险

互联网理财的迅猛发展,得益于互联网的高度发达,并不断向金融领域扩展的条件下产生的。在社会资金偏紧、总体资金利息水平偏高的条件下,可获得较高的收益,促进了其迅猛发展。但是,这种势头只是在特定时期的表现,作为一种基金,其市场风险也不容忽视。美国的Paypal旗下的基金从1999年创立,在2007年规模达到巅峰10亿元,赢得不错的口碑,2008年其收益水平降至0.04%,收益优势不断丧失,最后于2011年清盘[5]。我国同类的产品也可能遭遇类似的情况,这种市场风险亟需引起关注。

(三)虚假宣传风险

互联网理财产品在宣传时,强调其便利性与高收益性,往往比银行活期利率相比,是银行活期利率的好多倍,吸引了大量投资者购买。在这种的宣传形势下,各公司对于其风险揭示明显不够。互联网理财产品作为货币基金,虽然从诞生到现在其年化收益率较高,达不到预期收益率以及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是存在的,2006年我国部分货币基金就出现了亏损。用户通过券商或者银行购买货币基金,需要阅读相关的风险提示及进行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对于风险的揭示远远不够,使得很大一部分购买者认为其跟存款一样安全,很多用户都不理解其含义,不了解货币基金的运作情况,埋下了法律纠纷的隐患。

(四)法律和监管风险

互联网理财很多依赖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是否可以购买基金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整个链条中充当着支付工具,发挥着基金销售的作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代销机构要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有高效、安全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及赎回的技术设施,同时要符合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很多互联网理财单位并没有获得证监会的基金销售牌照,一旦受到严格监管,可能面临查处。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也使得互联网理财业务在打擦边球,由于互联网理财业务在很多方面上尚没有处于有效的监管之下,最近,央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都提出要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管理和互联网销售基金监管的有关规则,这对于互联网理财业务的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6]。

(五)网络技术风险

互联网理财业务的发展依赖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风险的存在对于互联网理财业务来说十分重要。网络平台与银行、直销等其他销售渠道相比,安全问题一直比较突出。网络有众多不可控因素,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也并非“万无一失”。例如,余额宝上市至今就有用户反映资金被盗问题,金额从1000元至10万元不等,反映出其网络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7]。国内安全问题反馈平台(乌云)发布消息称,来往平台会导致淘宝账号被破解,从而会威胁余额宝的安全。

三、美国互联网理财业务的监管措施

国外互联网理财业务发展时间较长,监管工作能够为我国的监管提供很多启示。美国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按照金融产品的性质决定,互联网理财由SEC监管, SEC在2010年出台货币市场基金增补法案,要求基金更频繁的披露基金组合,包括组合持仓的月度报告及逐日盯市。同时,把货币市场基金的最大加权平均期限从90天缩短到60天,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并强调以下两点:一是产品的代销机构必须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与投资情况,保证客户的需求能够与其产品风险预期匹配;二是对理财业务顾问的执业方式作出规定,避免理财顾问所在机构与其客户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权益。

四、我国互联网理财风险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加强监管

借鉴美国的监管经验,互联网理财的监管是证监会的监管对象,证监会需要加强对互联网理财业务的研究,将互联网理财业务纳入其监管范围,全面规范互联网理财业务。对于一些互联网理财的特殊之处,要制定相应的措施来解决相关问题,要加强同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促进互联网理财的监管,进一步减少监管真空,使得互联网理财处于真正的监管之下。

(二)严厉打击非法宣传,加强投资者教育

对于互联网理财业务的虚假宣传,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要求企业充分揭示风险,不能一味宣传高回报。同时,需要加强投资者教育,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各种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风险,没有零风险的投资,不可一味追求高回报而忽视风险。

(三)货币基金管理公司要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与市场风险

互联网理财业务相关的货币基金管理公司要切实防控流动性风险与市场风险,要结合互联网理财业务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举措做好相应风险的防范,不可一味因竞争而追求高收益,忽视了风险的防范。

(四)完善自身的建设,全面加强网络技术风险防控

互联网理财企业不可一味地打擦边球,要促使自身的正规化,按照相关的要求,完善自身的内控水平、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的安全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机制,使自身有更高的水平运营相应的产品。进一步加强网络技术风险的防控,提高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能力。

(五)建立互联网理财业务的消费权益保护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经成为传统金融行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互联网理财业务的投资者庞大,并且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缺乏风险意识,监管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加强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8]。互联网理财企业要通过优化服务、强化内控等举措,充分进行风险提示,确保交易安全、资金安全和投诉渠道通畅,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促进互联网理财企业的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

[2]王长松.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与风险防范[J].青海金融,2013(12):36-38.

[3]闫真宇.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若干思考[J].浙江金融,2013(12):40-42.

[4]王海全,农飞龙.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问题研究[J].华北金融,2013(11):59-62.

[5]杨凯生.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几点看法[J].中国金融电脑,2013(12).10-15.

[6]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4(8):52-56.

[7]王莹.余额宝的流动性、收益性及风险分析[J].中国商贸,2013(35):64-66.

[8]于寒.互联网理财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14(8):88-92.

(责任编辑:张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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