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研究

时间:2023-06-13 16:12: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有30年的发展历程了,现在需要总结自身问题,借鉴美、日的监管经验,最终提出适合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和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

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各地的股票(股权证)交易场所和证券交易中心纷纷建立。为了促进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的完善,解决法人股流通问题,1992年开始开办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和全国电子交易系统(NET),形成了“两网”。

后来由于没有法律的统一规制和监管缺位,导致市场投机现象严重,金融风险积聚。1993年开始整顿,后97年东南亚发生金融危机,证监会关闭了地方股票柜台交易市场和包括STAQ、NET在内的证券交易中心。

由于政策环境的变化,2006年国务院批准进行中关村科技园区进行代办股份转让试点。2008年,天津股权交易所成立,标志这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迈出重要一步。

二、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发展中的问题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初期,政府监管缺位,导致市场失控,而政府采取了强制性的修正手段,使得场外交易市场一度停滞。

1.法律制度落后

法律制度建设滞后是我国场外市场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首先,政府临时文件代替了法律,配套法律缺失,使得内幕交易和黑市交易得不到有效监管;其次政策本身不稳定,市场发展初期,政府在准入制度上缺位,使得竞争无序,市场风险积聚,政府不得不关闭市场。

2.监管措施简单

我国对证券场外交易的风险的认识出现偏差。监管部门认为,法律不健全、监管经验不足是不发展场外交易的主要因素,并认为禁止场外交易就能根除风险。1在解决市场问题的同时,不分良莠全部关闭,监管方式单一。

3.自律监管作用乏力

证券业协会长期服务于深沪交易所,对场外交易介入不足,具有巨大的局限性,而且市场本身缺乏行业协会,导致自律监管不足和失灵。,

三、发达国家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经验

纵观世界,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被认为是最成熟、最完善的场外交易市场,具有成熟的监管经验,为世界各国所借鉴模仿,这也为我国提供了有益借鉴。

1.美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

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由层次丰富:纳斯达克市场(NASDAQ)、美国场外电子柜台交易市场(OTCBB)和粉单市场(PSM)。其市场定位是为不同规模和发展阶段的公司提供融资的渠道。

美国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模式是政府统一指导的自律监管模式。监管主体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证券商协会(NASD),实行在SEC的统一指导下,由行业协会NASD自我监管。

美国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分成两个层次:(1)以证券立法形式加以规定;(2)以自律性组织所制定的相关自律性规则予以规范。证券法的规定更加具有宏观性,而自律性规定侧重微观、细化性的规则。

OTCBB市场和NASDAQ市场及粉单市场之间简历升降关系。不符合NASDAQ上市标准的股票可直接降入OTCBB继续交易,而从OTCBB摘牌的企业降入粉单市场。

四、构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议

场外交易市场主要为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和股权流动而设,与主板市场相比风险比较高,为确保场外交易市场安全运行,有必要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建立和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体系。

1、构建多层次的监管法律体系

法律制度建设滞后是我国场外市场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美国的实践经验证明,法律规范不仅赋予场外交易明确的法律地位,还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场外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借鉴国外经验,规则分为基本法、行政规章、自律规则三个层次:(1)由基本法规定场外市场的法律地位和设立依据,,明确对监管主体的授权,确立争议解决机制和时候惩戒措施;(2)具体规则和审核措施通过行政法规、规章加以细化、明确;(3)由证券业协会制定与交易制度县官的指引性规范和自律规则。

2.分层次监管,分工协作

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自律监管模式,形成行政监管和行业自我监管的分层次监管体制。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协会,通过分配监管职权和责任,与证监会形成紧密的分工与协作。

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与中央中央政府在监管方面的分工应当划分为:(1)中央政府的监管部门主要监管整个市场的法律执行情况,并对证券商、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完成间接监管;(2)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中介机构的管理与考核;(3)交易所依据规定,进行直接监管,对挂牌公司、中介机构、市商、投资者的行为进行指导,对违规行为进行监控,上报监管机构协助违规行为的处理。2

3.引入做市商制度,完善做市商的监管

我国应当引入做市商制度,发挥做市商在场外交易中的监管作用。建立做市商的资信评估制度这不仅有利于证券管理部门加强对证券商的监管,有利于证券商加强自律,营造一个持续稳定的市场环境。

4.实行宽松的上柜标准和严格的监管措施

实行宽松的进入标准,满足大量中小企业的需求,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同时,由于场外交易风险高,投机性强,因而监管要更加严格。所以眼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马庆泉.中国证券史.中信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2]过文俊.南方金融.2007年第2期.

[3]马太广,范励:.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研究.2011年10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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