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音乐教师教育伙伴关系的相关问题与策略

时间:2023-06-12 20:06: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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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不断审视和反思,由此促进实践能力的发展和提高。顺应这种教师教育理念的发展,音乐教师教育领域的伙伴关系构建,也在欧美国家率先起步,迄今已建立起较为成熟的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我国,实践能力近年来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是,开始在教育部颁布的《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2011年)和教师准入机制中重视并强调实践能力。2013年,教育部正式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育部《教师[2013]9号》文件),明确提出坚持以“实践为导向”的教师资格考试原则。自2015年起,我国各省、市、地区开始全面推行新一轮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教育权威专家对此次教考改革的解读认为:“教师资格考试最大的改革就是突出了对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考查……改革前知识性考题超过60%,改革后考查实践能力的题目超过60%……重点考查考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3]

与此相对应的是,在我国,准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通过实习(见习)来实施。高校与中小学的关系也尚停留在教育实习(见习)合作的层面上,这种关系无论是在目标、内容还是形式上,双方建立的都只是一种松散的、关系单一的结合体。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这种关系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当前教育发展的新形势。这一点在音乐教师教育领域尤为突出。

更重要的是,新型伙伴关系的构建其作用和价值还不仅在于提高准教师的实践能力,它的好处还有很多。比如,对高校和中小学等教育实体来说,伙伴合作关系深化了双方的合作,使教育资源通过整合而得以有效共享,同时又能在培养方案的制定与调整、课程设置或课程研发、课外活动等方面不断改进和提高,从而能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新的社会形势。

本文的主旨就在于:论证为何需要在高校与中小学之间构建新型伙伴关系,以及如何构建这一关系以应对当前和未来音乐教育的发展,并阐述了构建音乐教师教育与中小学新型伙伴关系对我国音乐教育发展、音乐人才培养所具有的重要现实意义。当然,本文更寄望于通过论文的点滴思考抛砖引玉,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和重视,并引发相关讨论。

 一、現状分析:当前以教育实习(见习)为主的合作关系考察

当前,在我国音乐教师教育中,高校与中小学的合作关系主要是以教育实习(见习)为主的单一模式。这一关系模式由来已久,可以说“实习”伴随着近代教育产生而发展(最早被称为“教习”或“演习”[4])。把教育实习列为正式课程内容,始于1929年8月国立音乐专科学校更名为师范科之时,当时规定实习成绩合格者方能毕业。[5]1961年颁布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增设了“开习奏会”“辅导课外音乐活动”等艺术实践项目。进入新世纪以来,实习在制度层面得到强化。2004年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以下简称《指导方案》),规定本科生教育实践的时间必须为10—12周,其中,教育见习1—2周,教育实习8—10周。

那么,在实际操作层面,情况如何呢?

(一)一般情况及问题分析

根据《指导方案》,我国四年制本科音乐教师教育专业的课程比例分布大致为:公共课程占25%;专业课程占71%—72%;实践性课程占3%—4%。不难看出,实践性课程在整个课程中所占比例是相对较低的。即便如此,在实际操作层面,还存在不容乐观的其他问题,论述如下:

1.实习(见习)时间安排

目前,我国高校的音乐教育实习虽“款式”多样,如有集中实习、分散实习、顶岗实习等,但实际实习时间却普遍只有4—8周左右(见表1)(注:本文选择这几所高校为例,是因为这几所高校在相关专业方面具有代表性,且兼顾了地域分布因素)。这一实习时间与发达国家相比,显得极为短暂(见表2)。

更为突出的问题是,本科生的教育实习普遍都安排在临近毕业的第七或第八学期。这种设置对即将踏上工作岗位的准音乐教师来说,要达到培养方案中所预设的教学实践能力和专业教学水平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2.实习(见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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