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服务业内涵和外延的界定

时间:2023-06-09 11:00:09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科技服务业是近年来新兴的服务业,然而学界对其内涵和外延一直存有争议。本文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从服务对象和服务手段两个层面对科技服务业的内涵及其外延作了清晰的界定。

关键词:科技服务业 内涵 外延

科技服务业起源于西方,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我国科技服务业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还是一个年轻的产业。随着各国对科学技术的日益重视,以提供智力服务为主要特征的科技服务业发展迅速且日趋活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科技服务业在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但是对于科技服务业的研究却相对滞后,尤其是对于科技服务业的内涵和外延,学术界迄今为止还没有比较一致的看法,在研究和管理中造成一定的混乱。

科技服务业概念界定的意义

科技服务业内涵和外延的明确对于科技服务业的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和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是非常必要的。首先,有利于各级政府制定有针对性的科技服务业扶持政策。在制定扶持政策前必须明确科技服务业应包括哪些行业和机构。其次,有利于行业的管理。有了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在进行行业管理和统计工作时,可以避免错、漏和重复,才能避免出现把气象局、图书馆、书法协会等单位也统计进来的错误。最后,有利于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律的研究。在科技服务业的产业特征、发展规律、集聚模式以及对其他产业和科技进步的推动研究等方面都要求对科技服务业的明确界定。

科技服务业界定相关研究状况

目前还没有对科技服务业内涵和外延比较公认一致的看法。我国在1992年由原国家科委颁布了《关于加速发展科技咨询、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业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将科技服务业定义为“科技咨询、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业的统称”,科技服务业的概念开始被大家所认识和接受。但此概念过于笼统,并没有对其内涵做出界定,只是给出了科技服务业所包含的行业,而且也不完全,如研发试验、技术转移服务等行业没有包含在内。

目前国内学者对科技服务业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杭燕(2006)、王亮(2007)等为代表的“目的论”。 他们认为“科技服务业是为促进科技进步和提升科技管理水平提供各种服务的所有组织或机构的总和”。把促进科技进步和提升科技管理水平作为科技服务业的目的,这里的“科技”是“服务”的对象。这种观点实际上认为科技服务业就是为科技活动提供服务的行业,忽视了利用科技手段提供服务的机构或组织,如提供测试服务、数据处理等服务的机构。第二类是以王晶(2006)、陈先荣(2005)等为代表的“手段论”,他们认为“科技服务业是以技术和知识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产业,其服务手段是技术和知识,服务对象是社会各行业”。这里的“科技”是“服务”的定语,也就是科技型服务业,类似知识密集型服务业。这种观点片面强调科技作为提供服务的手段的特征,忽视了科技服务业促进科技进步和提升科技管理水平的目的。这就把一些提供科技咨询、科技信息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排除在外,因为许多科技中介机构仅仅起到的是连接科技生产者和需求者桥梁的作用,并不总是需要较高的技术和非常专业的知识。这两种观点只是阐述了科技服务业的某一方面的特征,都不全面。

在界定科技服务业外延时,学术界对于科技服务业行业的分类有多种,有分二类、三类的,有分四类、五类的。例如杨集政(2003)把科技服务业分为三类:一是直接参与服务对象技术创新过程的机构,如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二是利用技术、管理等知识为技术创新主体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三是为科技资源有效流动提供了中介科技服务的机构,如专利事务所、技术市场等。王晶(2006)从在服务内容上的差异性将科技服务业划分为科技信息、科技设施、科技贸易、科技金融和企业孵化器五个子系统。不管如何分类,其内容都不完全。

科技服务业内涵和外延的界定

(一)对“科技”和“服务业”的理解

“科技”当然指科学与技术,问题是在科技服务业中如何体现“科技”的含义。是指科技部门、科技服务手段,还是科技水平?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科技服务业的主要业务范围。根据《意见》中对科技服务业的意义和定义描述,科技服务业主要是为了促进科技进步和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服务对象主要是科技研发机构、科技需求和使用单位,服务的手段主要是利用科技和知识。因此“科技”的含义既要体现科技服务对象的科技特征,也要体现利用“科技”的手段。

服务业传统的非实物性、非生产性、不可储存性、不可贸易性、即时性等特性得到了较为一致的认可。陶纪明(2007)在综合了贝尔、界屋太一和马德里克以及周振华等人对服务的理解基础上,提出了“服务满足的是消费者的个性化的需求”的观点,并把“个性化”作为区分商品和服务的主要标准。提供个性化需求的就是服务,提供标准化需求的就是商品。

在确定服务业的范畴时还应注意统计对象的独立性,不能简单地根据单位性质来确定统计的范畴。比如制造业企业的研发部门,如果不进行独立核算,无论其规模多大都应该归入制造业范畴;而一旦独立核算,则应该归为服务业。同样,研发单位的制造生产部门,如不独立核算,无论其产值、规模多大,应该计入科技服务业;独立核算,就不能把它列入科技服务业范畴。

(二)科技服务业的内涵

综上所述,科技服务业的定义既要体现服务对象的科技性,也要体现服务手段的科技性。因此科技服务业可以定义为:是指一个区域内,为促进科技进步和提升科技管理水平,运用现代科学知识、现代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为科学技术的产生、传播和应用提供智力服务并独立核算的所有组织或机构的总和。

对这个定义内涵的理解包括:科技服务业的统计对象应限定在一个区域内,如国家,省(直辖市),市,县(市、区)等,在讨论科技服务业时不能脱离区域的范围;科技服务业的服务宗旨是促进区域内科技进步和科技管理水平的提升;科技服务业的服务对象为科学技术的产生、传播和应用部门;科技服务业的服务手段是利用现代科学知识、现代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这是对服务主体科技水平的要求,避免把为科研部门提供快餐、卫生服务的行业列入科技服务业;对提供科技服务的部门或机构的要求是独立核算,并不强调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把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也作为明确的统计对象。

(三)科技服务业的外延

依据以上科技服务业定义的内涵,同时参照《江苏省科技服务业调查细则》的行业分类方法,文章认为科技服务业应该包括三大类:

第一类是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指为了增加知识,以运用这些知识创造新的运用所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即为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理论和新知识,探索科学发展的应用途径和方法,以及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所进行的理论研究和试验活动。研究与试验发展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具体包括: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等。

第二类是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具体又分为三类:科技推广服务,包括:为解决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产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能投入生产或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系统性活动;各种技术开发(非研制)、咨询、交流、推广单位;以推广技术为主的技(科)、工、贸联合公司;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农业和社会公益等技术的推广、扩散和转移活动;专业产品、工艺设计活动。科技中介服务,包括:科技信息和文献服务;科技咨询服务机构;科技项目招标、评估和签证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技术市场管理;其他科技中介服务;专利代理;科技风险。其他科技服务,指除技术推广、科技中介以外的其他科技服务,包括科普活动及科普展览。

第三类是专业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检测服务,包括动植物检疫,产品(质量、性能、技术参数等)检测;工程管理服务,是指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工程筹建、计划、造价、资金、预算、场地、招标、咨询、监理等服务活动;设计服务,包括: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包装设计、电脑动画设计等;数据处理服务,指为用户提供数据的录入、加工、存贮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使用用户指定的软件加工数据,并将结果返回给用户的活动,包括:为客户提供数据录入、处理、加工等服务的各类计算中心、公司的活动。

(四)科技服务业的基本特征

知识智力密集性。科技服务业属于典型的知识型服务业,它主要靠从业人员的智力获取收益。因此,科技服务业发展的第一资本是人力资本,第一资源是人力资源,第一要素是知识要素。

效益的高外部性。科技服务业不仅成为现代服务业的新业态,具有独立的产业特性,为社会创造经济财富(一般发达国家科技服务业约占其GDP的3%-5%或更高) ;而且科技服务业是典型的外部性较高的产业。一般认为,科技服务每创造一个单位的收益,能为服务对象带来5个单位以上的收益增加(或经营成本与交易成本的降低)。

高度的交互性。在大部分科技服务业中,很难把 “产品”生产者和 “产品”消费者区分开来。科技服务业的生产一般要求生产者和消费者(这一现象被称为合作生产)进行高层次的合作以完成项目。在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下,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默会信息的交流可以帮助解释可编码的信息。即便有些服务有着一定的载体如书面文档的形式(委托人要求的合约和准确说明),仍有必要进行大量的个人交流,如对这些标准化和编码化的信息进行解释的知识。

科技服务业与其他相似概念辨析

(一)科技服务业与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

国外的现代服务业主要指为生产者服务的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的本质是实现服务业的现代化,而其核心则是发展技术、信息和知识相对密集的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在这里把现代服务业等同于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行业范围有许多重叠的部分,比如为生产部门提供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等科技服务活动,主要区别是现代服务业主要的服务对象是生产部门,而科技服务业服务的对象除了生产部门,还有研发部门以及利用和需求科技的其他组织机构。

(二)科技服务业与知识密集型服务业

目前尚没有较统一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定义,相对来说,Miles(1995)等的观点被引用较多,他认为知识密集型服务业(Knowledge -Intensive Business Service,KIBS)是指那些显著依赖于专门领域的专业性知识,向用户和社会提供以知识为基础的中间产品和服务的私营公司或组织。这个概念强调提供服务的手段是利用专业性知识,而服务对象可以是用户和社会。科技服务业不仅要求服务的手段是科学技术,还要求服务的对象与科技有关,这就把许多与科技无关的用户排除在外。从这个含义上理解,知识密集型的服务对象要比科技服务业范围广。

参考文献:

1.曹丽燕.发达国家建设科技服务体系的经验[J].科技管理研究,2007(4)

2.杭燕.苏州市现代服务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6(10)

3.王晶.南京科技服务业发展问题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3)

4.杨集政.我国科技服务产业发展对策思考[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4)

5.王晶,谭清美等.科技服务业系统功能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6)

6.陶纪明.服务业的内涵及其经济学特征分析[J].社会科学,2007(1)

7.程梅青,杨冬梅等.天津市科技服务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J].中国科技论坛,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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