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反思及启示

时间:2023-06-07 14:42: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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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i˫材料一样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前就应该考虑的成本的一部分,而不是企业可以在实行了利润的追求之后再考虑是否要额外投入的。企业总是在约束条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个约束条件就应该包括社会责任成本。企业社会责任内生化意味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应是建立在经济层次基础之上的另一个层次,而是经济目标实现的约束条件,企业的效用函数本身就应包括社会与自然环境改善。企业在计算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本、决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时也应考虑到社会成本,在此基础上再追求利润最大化才是不破坏弗里德曼所说的游戏规则的。

三、 反对观点给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带来的启示

1.企业社会责任要求是对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引导和规范。利益是人的最初动机和最终目的,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同样的,营利性是企业的本质属性,追求利润最大化始终是企业的目标,不可能也不必要试图改变资本的逐利本性,企业运营的一条最基本的底线是赢利。科斯也曾经基于对企业产生和性质的分析得出了企业“是不可超越追逐利边界”的结论。事实上,“自利是人类最持久稳定的动机”,只有在公司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实体这一前提下,企业的行为才具有可预期性和合乎逻辑性。如果没有追求利润的前提的话,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往往是一种随意之举,做秀之举。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有所依赖的利益相关者就不能得到可靠的、有保证的、能持久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例如,非盈利组织“无国界的医生”宁愿购买所需的专利药品,也不愿意接受辉瑞公司的免费捐赠,因为他们担心某一天辉瑞会因为某种原因放弃这个项目,这样到时他们还可以买到人们所需要的这种药品。该组织的这种担心说明当企业主要目标不再是利润,对有需要的利益相关者来说,企业反而是不可靠的了。

企业追求经济利润的最大化是资本的本质属性,企业的逐利本性不会因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追求而改变,企业仍然要追求利润最大化,但企业社会责任要求是对企业利润最大化追求的规范和引导,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约束条件,企业应该在承担了社会责任的前提下追求利润最大化。

2. 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应和企业的主业一致。弗里德曼等人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由之一是企业经理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事。这种观点也可以解释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应基于企业的角色,企业的社会责任项目要和其本业相关。企业不是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而是要搞清如何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应以适合的方式承担社会责任。

中国计划经济时代所特有的国有企业办社会就是对企业应如何承担社会责任认识不清,结果就出现国有企业一边在勉为其难地大力兴办社会,一边却连生产合格产品这样最基本的责任也担当不起的局面。企业的行为不应超过自身的边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是同理,否则会回到“企业办社会”的老路上来。剥离“企业办社会”就是重新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划清企业边界。中石化和中石油这样的央企,一方面要剥离社会职能,另一方面又要加大力度承担社会责任,其实是不矛盾的。这些垄断企业理应更合理的承担大范围的社会责任,而不仅仅承担对本单位职工的社会责任。

由于产业的特性,企业社会责任范围不可能无限地延伸下去,如果企业为了社会目的,在其不具有竞争力的领域分配资源会导致企业资源的低效运用,反而是一种更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应和企业的特色结合起来,找到了适合自己的承担社会责任的模式。当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企业发展的长期战略结合起来,和企业经营的主业结合起来,企业社会责任努力就可以取得优化的有效率的结果,社会责任也可以成为企业竞争力的源泉之一。

3.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和自愿性企业社会责任的结合。对制度供给者来说,需要实现和促进的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为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和自愿性企业社会责任,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通过法律等制度压力来约束实现;自愿性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引导,以战略压力来激励促进(见图2)。

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是刚性的法律义务,是企业必须实现的责任,例如保护员工的基本福利、不污染环境、不垄断市场等等。无论企业经营现状如何,不论是否盈利,这个底线作为一个硬性约束是不可以突破的,否则就会受到惩罚或者说是负激励。如前文图1所描述,它是企业内生成本的一部分,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硬约束。

但是,企业的外部性很难全部内部化,而且硬性约束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硬性约束以统一的方式对待企业——不管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和地理位置上会有什么差异——往往成本较高、效率较低,且缺乏灵活性。另外,硬性约束体系通常也是滞后的,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偏好总在不断快速变化,社会的道德期望和要求的发展和正式的规章制度体系形成之间总是有些差距的,一般都是经过一段时间,当绝大多数利益相关者要求采取规范化、法制化行动时,才会出现相应的规章制度的反应来解决已经出现的某些道德问题。

事实上,企业比政权可以更有效更迅速地决策和分配资源,所以在硬性约束确保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之外,也需要发挥企业的能动性,促进他们自愿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位于市场最前沿的企业最有可能率先做出革命性的道德决策,所以政府更重要的任务是如何促进企业自发的、创新的社会责任行为。这些柔性社会义务是企业可选择实现的社会责任,企业可把它当成一种投资,可结合自己的行业特征和企业特长,寻求投资回报最大化。

如果政府机制设计得当,社会责任可以不再是企业的社会负担而是企业的社会机会。自愿性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在于企业通过自愿选择社会项目,用创造性的、有市场前景的方式,借助市场看不见的手,选择自己成本效益较高的项目,并且得到最优结果,最终实行企业和社会双赢。

四、 结论

弗里德曼等反对者所坚持的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实际上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一个坐标和基准。很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都将企业的经济职能和其社会责任分开,但本文认为企业的经济目标和更广义的社会责任目标是相关的,将两者结合起来研究是必要的。企业的经济利润的实现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和前提,企业的利润倾向应该与其更广泛的社会或道德责任相结合,企业应该寻找方法来实现一系列目标,包括道德目标并将其整合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战略中。不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还是学者的社会责任研究,都应该从企业的目的、企业的职能来出发,争取企业的利润目标和社会目标和谐共存。

而对政策制定者来说,对必须要求企业承担的刚性社会责任,应该使之成为企业成本的一部分,然后再谈利润最大化。同时鼓励企业承担和本业相关、可以发挥企业优势的社会责任项目,从社会问题中发现社会机会,将企业社会责任项目发展成投资项目,追求企业和社会双赢。

参考文献:

1.颜凌.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及其管理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博士论文, 2008.

2. 田虹. 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推进机制.北京: 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3.陈支武.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长沙: 湖南大学出版社,2008.

4. Sasse, Craig M. and Ryan T. Trahan. Rethinking the New Corporate Philanthropy. Business Horizons, 2007,(1): 29-38.

5. “可持续发展是一个触手可及的现实”——专访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苗思凯. 中国新闻周刊,2007,(8): 14.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企业社会责任与消费者购买意向关系的理论与实证研究”(70772064)。

作者简介:任荣明,上海交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漫天,上海交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生;胡贵毅,上海交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生。

收稿日期:200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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