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认识社会组织的活力、作用与地位

时间:2023-06-07 14:30: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份指导我国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对如何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促进社会改革与管理提出了十分明晰的思路。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管理与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成型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社会结构,并没有给社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留下多少空间。在上世纪80年代,首先恢复或建立的社会组织多为公办的学术类社团,这些社团为恢复发展与重构当代中国的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研究,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国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大一统的中央政府体制与多元发展的社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各种结构性的矛盾。因此,如何通过社会结构改革,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关系成为当代社会管理的重要环节。

近30年来,随着公办社会团体的不断发展,来自于民间的各种社团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我国的社会团体结构中形成了独特的一个局面,公办与民办的社团沿着各自的轨迹发展,但两种类型的社团没有太多的交集,更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参与社会管理的体系。

在计划经济时代产生的以及在上世纪末我国第一轮政府改革后转轨而成的公办社团,带有深刻的行政色彩成份,虽然得到大量公共资源的支持,依然被埋没在政府管理的氛围中,并没有形成现代社会组织独立、公信与法治的体制;而民办社团由于长期得不到官方的正式认可,无法获得公共资源,处在一个不平等的社会条件下,它无法参与社会管理与服务活动或有关活动难以得到支持与认可。但是对比上述两类社团,我们不难看出,公办社团虽然拥有较多的资源,但作为有限,活力不足;而民办社团虽然步履维艰,但具有相当的活力,如果能够获得支持和资源,将极大地提升其能力并发挥作用。

新一届党中央在十八大上提出“构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构想,是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在中国社会管理中有重要的作用,以及通过社会组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性;也认识到在中国社会发展模式中社会组织的发展与管理需要有一个体制的支持,从而提出建设这个体制的重要性。三中全会则更加完整与明晰地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总体要求以及一系列论述,正是针对当前社会组织生存与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与发展前景而提出来的。

“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与改革深水区时期,社会矛盾复杂。长期以来,政府对社会事务管理太多、过细,又囿于政府办事的规矩与法规限制,不少社会矛盾与问题难有对话与沟通的机制。而社会组织是一种专业的协调与沟通机制,与社会的关系是建立在关注与协同的平等基础之上,对政府又是一种集中对话的联系平台,因此能够成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一个缓冲器。党和政府看到问题所在,提出建设新的社会组织体制,以期能够通过这个新体制,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公办社会组织在体制上脱胎于政府体制,人员来源于政府职员,资金来源于政府经费,业务来源于政府的事务,而利益又回馈于主办单位,它们的发展不符合社会组织应有的属性要求——公益性、自发性、志愿性与独立性,透明度与自律尤为缺乏。其30年的发展没有形成适合社会改革发展的体制,问题集中体现在: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行政冷漠,公事公办;管理体制的限制与控制,资源分配不公平;服务意识淡漠,身份地位不明。这充分说明政府与社团的二条路径不能混淆,政府有政府办事的规距,社团有社团发展的规律。

三中全会再次强调政社分开。政社分开已是已提多年,关键在于是否下决心执行。十八大提出了原则与方向,具体内容还需要完善。与此同时,社会组织是否有能力、有规模成为社会问题的中介者与协调者;是否能够从政府手中接过相关的事务与责任,这与社会组织是否有自治与发展的内生动力与发展机制的建立有关,更与政府是否真正愿意放权,让渡出一个适合的空间有关。政府放权让利、尽快立法,支持与规范社会组织的责权利是重要的一环。

社会组织是否能够成为一个具有公信力与执行力的社会管理参与者,与社会组织如何认识自己的身份、地位与作为有关。重要工作之一是形成一个法律支持、社会认可的环境,使公办社团的人员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份地位、工作方式,使公办社团充分社会化,脱离行政化,发挥作用,得到社会的认可;而对于民办的社会组织,要有平等的社会环境、可持续的资源支持与法律的认可。要使公办与民办两类社团能够有平等的责权利,有平等交流与协力的条件,才能做到依法自治,发挥作用。之二是要形成一个社会资源支持社会组织生存与发展的环境,促进一批有社团情结、有兴趣、有热情与有能力的人进入社团。

“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这是三中全会对社会组织的作用释放出的一个重要观点,社会组织应该也能够成为社会管理的参与者。与此同时,这也是要求政府放弃利益,削减权力,从社会事务的参与者转型为协调者与指导者。

如何界定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一是本应由社会组织承担,却一直为政府相关部门紧抓不放的事项,即释放出政府越位的职能;二是政府不愿接手,社会组织却十分适合代替的,即让出政府缺位的职能;三是政府与社会组织互相合作与补位、相得益彰的公共服务。

政府是社会事务的管理者,人民将所有的希望与要求托付给政府,大众成为社会管理的受益者与旁观者。今天中国社会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而人民大众又自然而然地将聚光灯投向了政府。在这样一个责任天平完全倾向政府的社会环境与价值取向中,社会组织所能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这种居高临下的不平等关系不利于解决多元与复杂的社会问题,更何况各级政府已经成为利益攸关方,与民争利。又由于政府全面掌握社会事务,大量权利与资源集中在政府手中,容易产生腐败问题;而为了应对大量的社会事务,政府又要动员大量人员,使得财政开支增加,从而增加社会负担;而权力的过分集中,又使权力寻租成为一个社会顽症,不利于建设一个清廉政府,从而增加了政府与社会的矛盾。上述问题已经是政府面临的一个纠缠不清的组合性问题。

问题的解决是政府应该做减法,但这个减法不是放弃工作,如政府减少行政审批权不是原有的问题从此没人管,而是要有一些利益与权利相对超脱的服务性组织机构来办。社会组织就是合适的对象之一。

政府手中有大量的公共资源,但不是自己去为每个项目分钱,而是应通过招标审核将资源交给相关的社会组织去执行。与此同时,还应通过制度来审核与制衡社会组织的执行过程。政府应通过向社会组织转移事务,立法规范社会事务管理问题,监督社会问题的处理与协调过程,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与政策指导。而社会组织通过政府采购项目得到经费,服务社会、发展机构、培训人员、提高执行能力与公信度。“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这是社会管理一个良性的循环过程。

“支持与发展志愿者服务组织”是三中全会肯定与提倡的一个社会服务方向。

近年来,因公办社会组织囿于管理上的权限,资源的行业性限制与人员的单位身份使其难以参与社会性的志愿活动,只能在本行业的范围中参加有限的志愿活动,这是一种狭义的志愿活动,如为地方性或行业性的活动提供志愿者。而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更多地发生在民办公益组织中,因为民办公益组织没有条块与行业的限制,人员成份多元,资源使用不受单位业务范围限制,充分体现出其在志愿活动中的公益性、主动性、灵活性。因此支持与发展志愿者服务组织,除了鼓励公办组织打破行业体制限制,扩大服务范围,更重要的是支持民办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壮大,使之成为社会服务工作的重要力量,释放民间志愿服务的主动性,提高其服务能力,减轻政府压力与负担。

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支持与发展需要两个落脚点:一是合作机制,即出台与此类组织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的人力财力与资源供给的政府法规,让一些枢纽型志愿组织发挥业务指导、项目监督的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形成抱团优势;二是竞争机制,通过引导此类组织适度竞争,逐步规范其活动,形成一定的社会公信力,同时增加社会监督力量,使有限的志愿服务资源发挥最大的价值。

志愿者服务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能够成为志愿者服务的人员与机构,首先要能解决生存问题,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志愿者服务,这使得政府必须首先考虑的是有一个富足与和谐的社会环境,加强国内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与文化水平,只有在这个社会生活基础上才能真正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因此对于提供社会服务的志愿组织来说,它要有一定的资源支持,这个支持来自一种稳定的收入渠道,如政府采购服务的支撑与社会基金会的资助。

“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脱钩问题是政府放弃相应的利益,培育与发展是社会组织有所作为的基础。

政府如何管理经济问题?怎样面对市场问题?这两个问题不理顺,脱钩是难以落实的,因为政府需要这一只手;抑或脱钩后的社会组织也就进入消亡期或休克期,即无事可做或无所作为。因此,脱钩与培育发展是密切配合的,脱钩是扶上马,培育是送一程。脱钩的前提是实行市场资源的自由化配置,市场经济一定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与矛盾,但市场的问题要通过市场自己来解决,或需要与政府进行协调,而行业类社会组织是保证市场协调机制的重要手段。数十年来,学术类社团在我国科技进步与发展中的作用与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此类社团大多数是公办性质,他们不可避免地带有管理与运作上的缺陷,人员老化,机制僵化,活力不足。而各级政府部门管辖下的行业协会被视为“二政府”也是事出有因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乏竞争机制。三中全会提出的“直接依法申请登记”为构建一个竞争环境开了一条路,希望逐步实现的竞争机制将对科技类社团的改革与发展给予鞭策。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对社会的正能量作用近年来正在逐渐显现。但这类社团多为民办社团,他们大多经历过生存与发展的困难时期,此类社团正是在困难条件下,通过各种努力克服资源上的不足,发挥人的主动性与志愿精神,成为当代中国社团中一个积极而重要的部分,他们有所为,却没有适合的位。三中全会对此类社团组织的肯定与支持,无疑将极大地促进他们成为中国社会中一支具有活力与生命力的重要力量。

“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对社会组织加强管理应建立在依法管理的基础上,因此应尽快出台社会组织管理法,哪怕不够全面、完整也要先出台,之后逐年补充修订,不能也无法寄希望于出台一部十分完美的法律后一劳永逸。

对社会组织依法管理,在具体部门与措施上应该是多元与可操作的。现在只是由各级民管部门来管理众多的社会组织效果不彰。民管部门作为一个政府机构它不可能有完全满足执行要求的人员与资源来对社会上众多的社会团体进行有效的管理,也不可能拥有多元的专业能力。这个管理要以专业机构与部门进行划分,分别执行,也可以委托经济机构进行财务管理,同时还应有严格的奖惩机制,并形成竞争的环境。对于进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政府要在管理的同时给予更多的支持,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有给予才有回报,促成社会组织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要与境内外各类社会组织建立沟通与协商的渠道,通过管理促进社团发展,使之成为促进中国社会的发展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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