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促进刑罚执行与社会生活的和谐发展

时间:2023-06-07 12:18: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可依法对其采取社区矫正的措施。社区矫正是社会发展和刑罚执行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在实践中如何贯彻实施社区矫正制度,通过社区矫正实现刑罚与社会生活相结合,推动刑罚的发展顺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促进刑罚执行与社会生活的和谐。文章提供以下一些意见供参考。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发展的新形式;刑罚执行与社会生活相融合

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社区刑罚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五种人,即被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裁定假释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是一样的,但是现在的社区矫正和以前的社区刑罚有着很大的区别。刑罚的执行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有其不同的方法和形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文明的发展,对于罪犯的刑罚必然要顺应社会的发展,才能达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在我国刑罚中,惩罚与教育这两个属性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互相不可分离,刑罚教育的形式和方法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社区矫正刑罚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在国内刑法、监狱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司法解释)中都有相关规定。但从总体来看,这些法律法规所做出的规定,都是较为简单或者过于笼统,因没有细化具体的执行方案而导致社区刑罚矫正之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从这一研究视角来看,社区刑罚、矫正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可谓势在必行。在大量的学界理论支持和推动下,现实的客观发展要求催生了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并且其适用范围在不断的扩大,直到2009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社区矫正措施,而且取得了非常好的应用效果。目前来看,社区矫正措施已在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内的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累计社区矫正人员超过了60万人,同时累计解除矫正人员超过30万人;目前现有的社区矫正人员大约30万人,矫正期间二次犯罪率只有0.21%左右,社区矫正在当今社会的刑罚体系中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并且为我国法律法规完善和改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此次相关条款的修改将改变过去由公安机关执行或监督、考察此类犯罪人的规定,而是采用社区矫正的方法,这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目的是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加有效的监督管理方式,有利于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在刑法中规定社区矫正,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解决了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从制度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对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特殊的实践意义。刑法修正案中规定了社区矫正后,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将逐步得到完善和发展,更加深入地融入到社会生活,在刑罚的执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行社区矫正的工作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现实性的新问题和难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把社区矫正的制度提升到了法律的最高层面,但是我国目前却没有和其相配套和相适应的具体法律法规,社区矫正机构或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没有正式建立、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还没有具体的工作制度,实践中实施起来难度非常大,在没有建立合法完善的社区矫正机构的前提下,社区矫正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所以社区矫正制度和组织机构亟待我们建立和完善。

(二)社区矫正执行难度大

社区矫正的形式一般是监督符合社区矫正罪犯的日常生活,而日常生活一般都是八小时以外的个人生活空间,执行难度大。刑法原来关于社区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的内容总体上还是比较粗糙,社区刑罚执行内容进一步细化,尤其是增加了管制、缓刑中关于禁止令的规定;在管制、缓刑适用过程中,可根据具体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或者接触特定人员。其中,上述规定不准进入和接触的地方、人员,应当理解为与原犯罪人员、犯罪行为有关联的事物,以便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管和矫正。比如对于未成年因为迷恋上网经常上网吧而导致的犯罪,被限制进入网吧;经常在娱乐场所寻衅滋事导致的犯罪,被禁止进入娱乐场所、酒吧或KTV吧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个案例:被告人郭某原是济南市槐萌区一家废品收购点业主,因贪图便宜,收购明知是赃物的农用拖拉机、三轮车、家用电器、水泥搅拌机等等各类机械设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处罚金2万元,并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废品回收等相关经营活动。对于这样的监督,执行起来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人力和财力。不过,采取这些禁限令,能够从根源上教育和感化罪犯、预防犯罪分子继续再犯罪、预防罪犯重操旧业再入歧途起到积极的作用,也只有实施社区矫正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制度。但是,对禁限令行为监督的方式和时间又很难掌握,被监督人员的行为去向也很难掌握,行使社区矫正监督时,是否象“私人侦探”般紧随其后进行监督,这些都是社区矫正实践中最难处理的问题,如处理不好,有可能无法监督罪犯甚至侵犯罪犯的其他合法权益(尤其是个人隐私权、生活权),从而导致新的违法行为的产生。所以在实践中,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应慎之又慎。

二、实施社区矫正的刑罚措施及建议

为有效实施社区矫正的刑罚措施,笔者提供以下一些建议:

(一)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制度

实行社区矫正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建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将社区矫正进一步规范化,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虽然现在将社区刑罚与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在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充分的肯定,符合刑罚执行发展的规律。但是社区矫正制度还没有建立,下一步应当是制定相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具体实施方法、步骤和措施的阶段,以适应社区矫正的执行和发展。

(二)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健康教育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刑罚,惩罚、教育和改造社区服刑人员,预防和减少犯罪。社区矫正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罚改造与社会生活相统一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的形式,做到罪犯日常生活就是改造的方法和过程,让罪犯的改造融入社会生活。在社区开展各种形式、多种渠道,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制教育、思想道德宣传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习惯,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让罪犯尽快地适应社会生活,成为守法公民。

(三)建立社区矫正犯罪人员档案,加强监督

建立社区矫正犯罪人员档案,进行跟踪监督,发动社区居民尤其是罪犯的家庭和亲属共同监督罪犯的日常生活,让罪犯能融入到社会生活当中,同时又在广大社会居民的监督之下,确保罪犯遵守社区矫正的行为规范,杜绝罪犯有违法违规行为,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这样既可有效减少、或者避免监禁场所中,犯罪分子之间产生矛盾或“交叉感染”,又可以消除犯罪分子的对立情绪,从而调动和激发他们自觉接受教育、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调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他们的监督、矫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而且主观上存在的恶性不大者,若法院判其受社区刑罚,则其法律和社会效果会更好一些。比如,邻里之间因纠纷而造成的轻伤害案件,建议对被告人采取社区刑罚处罚,这样有利于其积极履行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为被害人尽可能争取合法利益,同时对于双方矛盾的缓解或者消除,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再如,若被告人是家中的唯一依靠,如果不施行社区刑罚措施,则家中的其他成员将难以维持生计,造成的社会问题和影响将更为严重。因此,只有采取社区矫正方法,才能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

(四)构建完善的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和组织体系

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和组织体系,做到组织机构设置完整、分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牵头,积极组织基层社区开展各种类型的社区矫正试点,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应支持配合专门国家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群策群力、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支持和配合社区矫正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2014年4月,中央领导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又明确地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应当持续跟踪、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和推进国内立法进程,理顺各项工作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从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结语

社区矫正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必然产生的刑罚新方法,完成非监禁刑服刑期内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罪犯心理和行为习惯,将刑罚和教育融入社会生活。社区矫正对正确执行刑罚、教育和改造社区服刑人员、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作为刑罚适用的新方法,顺应了社会发展和刑罚改革的需要,同时在实践中会遇到很多新问题和困难,亟待我们去解决,在实践中只有不断地总结和探索,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新方法,将在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发挥其独特的魅力和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Z].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

[2]阮传胜.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缘起、问题与完善[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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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爱英.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健全社区矫正制度[J].中国司法,2014(07).

[作者简介]蒙冠斌(1975-),广西环江人,毕业于广西民族大学,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合伙人,三级律师,建筑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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