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与学生在法律中的关系

时间:2023-06-06 10:24: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中图分类号: G625 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1672-1578(2011)10-0202-01

1教师和学生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是教师与学生、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是教育活动中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产生教师与学生权利义务的基础,所以教师与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相互依存。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教师和学生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有四种。一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师对学生有进行教育的职责;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履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法定义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三是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在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教师和学生具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仅要教书育人,还负有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不受侵害的职责和义务;四是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是教育者,对学生负有管理责任,但作为平等的社会成员来讲,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存在相互尊重的平等法律关系。

2教师与学生要相互尊重

如何处理好教师与学生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真正实现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教师应该注重以下几个内容。

2.1按照基本道德标准要求,加强师德修养

这是处理好师生相互尊重平等关系的首要条件和前提。作为一名人民教师,首先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热爱自己所从事的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尊重学生,才能正确处理好与学生的关系,这既是职业层面的要求,也是法律所规定的。

2.2按照法律规定,尊重学生人格

关心热爱帮助学生,这是处理好师生相互尊重平等关系的基础。《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小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年龄尚处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阶段,尚不能或不完全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他人行为是否合法,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还特别强调就尊重未成年学生做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从法律规定看,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他们,包括那些学习成绩不理想,思想品德有问题的所谓“差生”,这些“差生”更应该得到教师的帮助和关爱。此外,还要关心家庭贫困的学生,由于家庭条件原因,有可能念不下去而中途辍学的。对这样的学生,国家已经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以保证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作为教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更要热心帮助他们,无论是精神方面的,还是物质方面的。只有这样,才能处理好师生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

2.3教师要注重行为礼仪,形成良好师生交往关系

不准以任何借口歧视侮辱,使用威胁语言,体罚或变向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职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变向体罚或侮辱人格的行为”。所以,教师一定要按法律法规办事。

不准以民族、性别、地域、家庭背景、是否有残疾、学习成绩以及身心水平发展为由,偏袒或歧视学生。有的教师凭个人好恶对待学生,没有做到一视同仁是不好的。

不准以师生关系带来的便利,向学生推销商品,尤其是学习资料,或向学生索要财物。有的教师在教师节向学生索要钱物,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损害了教师的形象。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只要时刻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执教”关心和爱护全体学生,就能处理好教师与学生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使我国的教育事业更好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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