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警部门经费管理体制若干思考

时间:2023-06-05 17:24: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今年是江西省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二十周年。1987年5月23日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全省道路交通管理交接工作的协定》,从1987年6月1日起,全省公路交通监理工作正式由交通部门移交公安部门,由省公安厅负责统一组织对全省城乡道路交通管理;同时,也将交通监理部门全省统管的人、财、物一分为二,一部分留在交通监理部门,一部分划归公安部门。由此,该省各级公安机关由上至下分别成立了“人员主要为省事业编、经费来源主要为养路费分成、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的交警总队、支队和大队。

二十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以及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客观要求。由于财政部门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加之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执法要求不断提高,导致公安交警部门的现行经费管理体制逐步显现出了一些弊端,已经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公安交通管理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亟待改革和完善。

一、公安交警部门的经费管理体制现状

根据1994年9月1日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局联合印发的《江西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财务管理办法》,目前该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财务收支,由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垂直管理,全省交警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总队按财务隶属关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分别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和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另外,地方财政负担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地方行政编和事业编的人员经费、部分公用经费以及少量专项经费,公安交警部门的罚没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管理。

今年6月份,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联合开展了全省公安交警部门经费保障和经费管理体制调研。从调研的情况看,目前该省公安交警部门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单位组织收入,经费来源渠道分省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拨款两大块。该省公安交警部门的现行经费管理体制可以简单概括为“条块结合,收支挂钩”。这种经费管理体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该省公安交通管理事业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财政预算管理改革不断深入,这种经费管理体制也显现出了一些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员编制复杂,少数交警身份不明,影响队伍稳定。该省公安交警部门的人员编制十分复杂,有省事业编、地方行政编、地方事业编,甚至还有自收自支编。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仍有少数省事业编交警没有过渡为公务员,这就造成了同一单位的民警却存在身份不同,影响了队伍的稳定。

二是“收支挂钩”的经费保障体制,容易导致趋利执法,损害了公安交警的形象。由于该省公安交警部门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单位组织收入,所需经费得不到应有财政保障。从调研的情况看,由于交警经费与组织收入挂钩,少数基层交警大队受利益驱动,趋利执法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乱收乱罚,被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损害了公安交警的形象。

三是“条块结合”的经费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监管缺位,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目前,该省公安交警部门的经费管理体制为“条块结合”,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的经费来源渠道分别包括省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拨款两大块,形成了“两套预算、两套决算”的多头管理体制,客观造成了经费监管的严重缺位。从近年审计部门和财政检查情况看,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二、公安交警部门经费管理体制的选择及分析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由于党委、政府对公安工作的高度重视,公安交警经费实行“收支完全脱钩”势在必行。鉴于公安交警部门现行经费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为确保新形势下公安交通管理事业的顺利发展,亟待加以理顺。目前,该省公安交警部门的经费管理体制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种是由省财政统管;另一种是由当地财政分级管理。从调研的情况反映,财政部门和基层交警大队的意见不一,两种经费管理体制也各有利弊。现简要分析如下:

(一)实行“省财政统管”的利弊分析。

实行“省财政统管”,就是全省公安交警部门所需各项经费全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支出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这种经费管理体制的有利方面:一是全省公安交警部门的人员、公用经费纳入省级财政保障,保障水平相对地方财政要高;二是能较好的解决基层公安交警部门“苦乐不均”的现象。不利方面:一是有悖于“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人民警察经费保障原则。二是公安交警部门人员编制复杂,如果仅仅实行经费由省财政统管,而没有实现“人、财、物”全部由省级统管,矛盾可能依然存在。

(二)实行“当地财政分级管理”的利弊分析。

实行“当地财政分级管理”,就是该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这种经费管理体制的有利方面:一是符合“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人民警察经费保障原则;二是实现了公安交警部门“人、财、物”的统一管理,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公安交警的经费保障责任。不利方面:一是地方财政部门对公安交警经费使用的控制加强;二是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经费保障水平可能会不太平衡。

三、意见和建议

根据《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务员法》以及《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国务院第479号令《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公安交警部门理顺经费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同时也为公安交警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保障提供了法规依据。因此,拟对公安交警部门现行“条块结合”的经费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人民警察经费保障原则,实行全部纳入当地财政分级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足额保障,从而彻底理顺公安交警部门的经费管理体制。同时明确以下事项:

一、理顺省事业编人员的管理体制。明确将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的省事业编人员(包括在职民警、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当地编委(人事部门)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并对省事业编民警一律转为国家公务员和中央政法编。

二、确保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列为同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管理。按照公安部的要求,为确保公安交通管理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公安交警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将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列为同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管理,予以经费保障,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高速公路交警经费,所需经费全部纳入省财政预算保障。

三、科学合理制定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的经费保障水平,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联合开展的全省公安交警部门经费收支情况统计调查成果,以确保开支水平不降低为前提,充分考虑公安交警部门的工作性质及特点,科学合理制定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的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和完善交警经费保障机制。

四、为解决公安交警部门全省性科技装备建设的实际需要,明确将现有省财政安排的全省公安交警部门的养路费分成收入,仍然由省财政厅全部划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专项用于公安交警部门全省性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等科技装备建设。

五、切实解决公安交警部门存在的突出困难。一是要明确交通设施专项支出,应全部由各级地方财政承担,避免挤占公安交警部门经费;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公安交警医疗保障制度,全额保障公安交警大病医疗救治经费;三是要合理安排交通协管员专项经费,解决基层交警部门现有警力不足的实际需要;四是合理安排科技装备和办公用房建设经费,解决基层公安交警部门的历史欠账问题。

六、推进全省公安交警部门实行收支完全脱钩。公安交警部门实行收支完全脱钩,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和改善发展环境,也有利于加强基层公安交警部门经费保障,改善公安交警的执法形象,促进公安交警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因此,必须推进公安交警经费收支完全脱钩,公安交警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对人员经费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足额安排;对公用经费,将制定分类分档的预算定额标准,并按照定额标准予以核定;对项目支出,将按照实际需要和财力尽可能予以保障;对执收执罚的成本性支出,将据实核定,足额安排。

(作者单位: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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