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3-06-05 16:30: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申请,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地审查道路交通条件、交通状况,并审核设置地点、道路限速值及交通标志等事项。符合要求的,上报交警总队备案后,方可设置。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应用平台”)“电子监控设备管理”模块录入设备类型、品牌、型号、地点、所在地道路类型、限速值、检测有效起止日期、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

各交警总队要组织本省(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全部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相关情况录入综合应用平台。未在综合应用平台中备案的,自2014年4月1日起,固定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四、严格执行证据标准

使用测速取证设备记录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的规定。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证据资料应当能够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清晰地记录违法时间、地点以及违法过程,包含不少于两幅不同时间或者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每幅图片上应当叠加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的曰期、时间、地点、方向、设备编号、防伪码、测速方向以及道路限速值、车辆行驶速度值等信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五、规范违法行为处理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认真调查、比对交通违法证据资料,核查当事人提供的驾驶证等信息,依法实施处罚。对违法证据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处罚当事人。处理中型以上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一次记12分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3]93号)要求,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理。

同一辆机动车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被同一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辖区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多次的,选择一次最为严重的违反限速规定行为实施处罚。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一)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三)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六、科学合理设定和调整道路限速值

道路限速值的设定应当以保障行车安全和提高通行效率为目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科学设定:

(一)道路设计速度;

(二)道路线形条件、路侧环境影响、沿线设施;

(三)机动车安全运行速度(第85%位速度);

(四)道路交通流量及车辆类型构成;

(五)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

上述道路状况和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道路限速值。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分析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情况,对同一地点记录数量大或者群众对道路限速值的投诉意见多的,应当及时调研论证,需要调整道路限速值的,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调整。涉及其他部门设定的道路限速值需要调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相应建议,并说明调整的理由。调整前,暂不进行测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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