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证券化风险的法律控制的研究

时间:2023-06-03 08:30:10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文章介绍了专利证券化的操作步骤和进行专利证券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了优化SPV的构造、完善专利评估制度、建立专利证券化权利登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三方面的控制措施,希望能为相关人士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 专利 证券化 风险 法律控制

前 言

专利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在专利领域的延伸,它代表着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由实物资本转向了知识资本,是金融证券领域的重要创新随着人们对专利经济价值认识的提升以及企业经济转型升级所依赖的融资需求的高涨,利用专利证券化进行融资成为了一种新的趋势。

1 专利证券化的操作步骤

1.1挑选适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将基础资产信托给SPV。第一,专利权的所有人需要根据融资的具体要求,选择适宜的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来进行运作;第二,专利权的所有人需要将基础资产信托给SPV。SPV是专利证券化的核心环节,其具有阻隔和化解专利证券化中潜在的法律风险的作用。从法律角度来说,SPV所发挥的作用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信托、合约等其他形态。同时,专利权的所有人通过信托的形式将专利的未来收益权出售给SPV,可以确保基础资产不被列入发起人破产资产的范围,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1.2对基础资产进行结构重组并完成信息增级和等级评定。第一,信用增级需要结合市场对证券的档次、期限和利率进行具有的设计。通常专利证券可以分为优先债券、次级债券和受益凭证。其中,优先债权以专利许可费用来进行超额担保,具有本息偿还的优先权,其信用最高,一般向社会公众发行;次级债券是在保证支付优先债券以后,才予以支付的债券,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但收益率要比第一级别高;受益凭证主要是吸纳风险,代表投资者对信托财产的所有者权益,这类证券不公开销售,只是由SPV自身保留,本息偿还的优先权低于第一级别、第二级别的证券。第二,SPV信用在增级完毕后,需要请正式的信用评定机构对待出售的证券进行评级,然后再向投资者公布。

1.3发行和销售证券。通常对证券的发行可以采取私募或者公募的方式,如果采用公募的方式进行证券发行,就需要聘请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证券发行后的管理主要涉及到证券发行的管理和专利权许可使用的管理。证券发行的管理过程中,主要会涉及到专利的许可使用问题、证券的发行后的买卖以及本息偿付问题。一般由SPV委托托管人将从专利许可受让人那里收取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以作为本息偿付给投资者,然后将剩余收益返还给SPV。专利许可使用权的管理是要维护专利所有人和SPV的利益,重点防止专利价值外溢,以维护专利权人和SPV的利益。

2 我国进行专利证券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2.1专利固有特性导致其市场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专利具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地域性、客体无形性的特点。其中,时间性主要是针对法律对专利的保护期限来说的,如果一项专利权当其使用者从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中所获得的收益不能超过未使用该项专利技术的其他生产者的平均收益时,这项专利技术的经济寿命就会结束;专利具有地域性主要是指不同国家、地区之间专利保护制度的差异增加了专利价值不确定性的风险;专利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专利更容易被侵权,从而影响投资人的利益。

2.2专利主体和专利证券化基础资产结构的复杂性。第一,就专利权权利归属来说,同一个发明专利上可能会存在共同的发明人,就会出现在先的合法权利或者职务发明问题等;第二,就专利证券化基础资产机构来说,专利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专利具有对有形资产的依附性。在专利证券化操作的过程中,基础资产通常会延伸到专利所依附的有形资产。但由于各个资产在转让时相关的法律程序要求是有所不同的,这就为专利证券化的操作过程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3 完善我国专利证券化的措施

3.1优化SPV的构造。第一,由于风险隔离机制是专利证券化操作流程中的核心环节,专利证券化的资产信用有赖于独立的特定资产,专利证券化若要成功运作,就要分离基础资产与附着其上的风险,在发起人之外设立SPV,就是为了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根据我国情况,在政府主导型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下,SPV的构造不宜完全由市场运作,应将其设计为由政府出资组建或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机构;第二,要实现发起人和SPV之间的真实销售,转移专利未来收益权,避免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3.2完善专利评估制度。由于专利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是专利证券化中的重要环节,其评级结果和增级手段对专利基础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及投资者的决策有重大影响。但是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基础较为薄弱,所以,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完善专利评估制度,并加强对信用评级、信用增级机构的监管,进而保证公正合理的价值评估、信用评级和可靠的信用增级。

3.3建立专利证券化权利登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相关单位需要建立专利证券化权利登记制度,以便确定专利权权利归属,明确地依照登记的先后范围来决定权利冲突人在对抗过程中的优先性;第二,专利证券化一般涉及专利所有人、SPV、专利许可受让人和投资人四方主体,所以,相关部门需要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专利证券化制度;第三,由于专利权授权合同的高度待履行性,所以,相关部門需要建立专利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便于投资人对证券所蕴含的风险做出判断。

结束语

综上所述,任何形式的金融创新必然潜藏着各种不同形式的风险,这些风险必须得到有效的法律监管,专利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也不例外。所以,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必须在现有的环境下,将专利证券化本身的特性研究清楚,考查其流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构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逐渐将其制度化,以指导未来的专利证券化实践,发挥专利资产的最大化价值。

【参考文献】

[1] 金品.我国专利证券化的法律风险研究[J].金融经济,2014,(18):78-80.

[2] 邵慧峰,詹可.基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SPV风险法律规制之进路[J].法治社会,2017,(04):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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