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企业财务公司在企业年金基金运营中的作用

时间:2023-06-01 12:36: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年金的发展现状、管理流程及财务公司的定位、作用和管理年金的优势,阐明将国有企业财务公司纳入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队伍,有利于年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有利于企业年金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企业年金 发展 监管 财务公司 投资管理

养老保障可由五大支柱构成,他们分别为:零支柱,来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养老补贴;第一支柱,来自于企业雇主和雇员双方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来自于企业雇主和雇员双方缴费的企业年金制度;第三支柱,来自于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市场的提供;第四支柱,来自于个人的其他家庭养老资源[1]。

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是健全中国养老保障体制的一个重要支柱,对于分散职工养老风险,增加职工退休收入,缩小退休收入差距,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提高企业凝聚力,促进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经过20年的发展,中国企业年金法律体系和制度架构逐步建立并日趋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规模持续增加。但是,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企业年金的发展明显滞后。资本市场不健全、投资工具不丰富、年金基金收益率低、投资管理人道德风险、企业建立年金积极性不高等,都是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因素。

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金融运作平台,是经银监会批准和监管的产融结合的专业金融机构,担负着整合企业集团内部金融资源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职责。特别是国有企业财务公司,依托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股东背景,经营业绩优秀,运作规范,金融专业人才多,风险控制能力强。

本文针对大型国有企业财务公司被排斥在企业年金运营管理队伍之外的现状,提出将国有企业财务公司纳入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队伍,是对企业年金运营管理角色的补充,有利于化解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因素,对于保证年金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1.企业年金的定义及发展历程

1.1企业年金的定义

企业年金[2](在国外又称为职业年金、私人养老金计划、公司年金计划、雇主承办的计划等等)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企业年金既不同于养老社会保险,也不同于商业保险。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企业年金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提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年金计划通常被企业视为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雇员长期为本企业服务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成为留住优秀人才的“金手铐”。

1.2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

中国企业年金,以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为界,可以划分为探索时期和发展时期两个阶段。

1.2.1企业年金探索时期

从1991年开始到2004年,这个阶段是中国企业年金的探索时期。

企业年金的前身是1991年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明确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主体、决策程序、资金来源和计发办法等主要政策。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在《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部分,经从成本中列支。”

这一阶段提出了企业年金概念,将中国的企业年金定位为实行以参保个人账户为基本形式,基金积累制的DC型(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制度。规定了企业年金实行市场管理,但是没有明确具体的投资制度,对投资运营的方式、基金管理和资产配置等都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规定与细则。各地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模式也不统一。有的是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称为“经办模式”;有的是由行业经办机构或者企业自己管理,称为“自办模式”;有的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团队管理,称为“团险模式”。

这一阶段企业年金虽然存在管理不规范、缺乏投资规则、相关措施和条件不配套等问题。但是,这一阶段仍然具有重要的探索和实践价值,为中国后来相关企业年金政策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判断依据。从1991年到2000年的10年间,全国补充养老保险共积累基金191.9亿元,年均增长19.19亿元,其中地方社保管理42.6亿元,行业积累149.3亿元。在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16247家企业中,由地方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为12062家,其中国有企业6588家,占地方企业总数的56.4%;由行业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为4185家,其中国有企业3891家,占行业经办机构管理企业总数的93%。反映出,在部分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没有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2000年底,全国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为560.3万人,仅相当于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人数的5.3%[3]。

1.2.2企业年金发展时期

从2004年以后,以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为标志,中国企业年金进入发展时期。

上述两个办法规定了中国企业年金建立的前提条件和程序、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原则、筹资制度和缴费限额、账户资金的领取和转移以及继承、信托管理制度、行政主管部门等。具体规定了中国企业年金基金信托管理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并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格条件、职责和相互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并确定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对基金管理费用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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