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民法》与日本妇女地位的变化

时间:2023-05-26 18:18: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日本女性地位的变化历史悠久,深刻影响着日本社会的发展。随着明治维新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影响到了日本女性的地位,使这一时期日本女性地位得到提高。然而随着《明治民法》的制定,重新确立了男尊女卑的思想,女性地位一落千丈,处于无权地位。

关键词:妇女地位;《明治民法》;男尊女卑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01.075

1890年,明治政府宣布将于1893年1月1日实施由法国法学家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史称“旧民法”。这部民法典自出台之时起便受到了多数保守派激烈的反对,由此还引发了日本史上著名的“法典论争”。议会以压倒多数通过了延期实施的议案,随后明治政府委任梅谦次郎、富井政章、穗积陈重在“旧民法”的基础上编纂新的民法典。1898年7月16日,新民法正式实施。这部民法典被称为《明治民法》,该民法典自实施之日起已经经过多次修正,仍然使用至今。

《明治民法》的制定与日本女性地位的变化也关系密切。《明治民法》的主要内容是重新确立了旧的封建家族制度,使旧有的男尊女卑思想复燃,从而影响了女性地位。

1《明治民法》颁布前的日本妇女地位变化

《明治民法》颁布的时代是一个极其特殊的时代——明治时代。日本进入明治时期(1868-1912),明治新政府成立并采取了一系列推动国家工业化西方化的举措,为了尽快使国家发展起来,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政治上主张君主立宪,废藩置县等,经济上则是“殖产兴业”,文化上主张“文明开化”等。

1871年,明治政府宣布废藩置县,之后着手进行身份等级制度的改革,实现“四民平等”。随着“四民平等”、废藩置县的实现,武士阶层的身份地位下降;大名领主的消失,靠大名俸禄吃饭的武士阶层也失去了经济基础。同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工业对劳动力的需求日益增加;迫于生活的压力,部分武士妻女开始也要参入到社会工作中来。这意味着,部分女性开始踏入社会,参与到社会分工中,凭借自己的双手获得财富。女性的工作成为了家庭经济的来源之一,“男主内女主外”的观念产生动摇,女性可以在家庭中与男性争夺经济话语权。

在文明开化的浪潮中,西方各种自由民主的思想学说涌入日本,其中最重要的是女权思想。明治维新时期的森有礼以及福泽谕吉等著名思想家主张男女平权,改革婚姻制度。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成了先进知识分子追求的主流。自由民权运动的核心人物植木枝盛论述道:“夫妻即是平等的男女,是平等组建的团体‘一夫一妻’难道不是人伦关系的根本吗?”他从男女“平等”的视角提倡确立“一夫一妻”制。1873年和1882年,日本明治政府先后宣布承认夫妻具有同样的离婚权以及废除蓄妾制度,使女性的地位得到进一步解放。

女性地位得到提高的另外一个表现,是这一时期女子教育的出现。从明治政府上台开始,教育便被明治政府定位为国家发展的根本战略。1872年,日本政府颁布《学制》,将接受教育的权利赋予女性。这种受教育的权利,是伴随着文明开化建立先进发达的国家的要求而生的,与之前女子教育以培养大家闺秀为目的、主要以家庭教育为主、上流社会女性为主的中古近世教育相比,这无疑是女性地位的一大进步。

随着女子教育的发展,日本看到了母亲所受教育程度对于幼儿的作用,于是产生了一种新的思想观念:“良妻贤母”。在明治初期,启蒙思想家心目中的良妻贤母是与丈夫有平等人格的妻子、是能够承担教育子女教养责任的母亲,追求的主流已经变成了有知识、有文化,有家国情怀意识的女性。从顺从、隐忍的女性到追求有文化、有知识的女性观念,不得不说既是这一时期女性地位的提高的一个重要动力,也是女性地位提高的一个重要表现。

综上所述,明治初期,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推动国家工业化西方化的举措,在婚姻、教育以及对女性的追求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转变,女性的地位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改善。然而尽管这一时期的女性地位有所提高,但这种提升仍然是微弱的。

首先,由于天皇制的存在,政府一方面为了确保群众对天皇的忠诚将带有浓厚等级思想的家庭制度的家庭的建立和维持与对国家的忠诚联系在一起。长期存在于封建社会并且以男尊女卑为思想内核的压迫女性的封建家族制度也不可能因为短短十几年的改革的受到极大的冲击。第二,尽管这一时期的女子教育和追求有文化有知识女性的良妻贤母论非常兴盛,但它们的前提都是家庭。女子的教育真实目的是为了子女更好的家庭培养而非是出于对女性自身素养提高的渴望;“良妻贤母”的重点还是在做一个还是在于“妻”“母”二字,女性更多还是被束缚在家庭里,“男主外,女主内”理念依旧牢固,妇女依然是家庭的主要角色。1898年,明治政府宣布实施《明治民法》,通过立法将实际上是将男尊女卑的思想内核法制化,女性的地位一落千丈。

2《明治民法》颁布后与妇女地位的变化

早在1870年日本就开始了“民法”的编纂工作。在法国专家的帮助下,日本宣布于1893年1月1日,颁布施行日本的民法,我们称之为“旧民法”。旧民法形式上,主张欧洲式的形式:即先规定婚姻、接着才是亲子关系,最后才规定家长和家制。内容上,保留了家长权的同时也大大削弱了家长的权力;甚至允许家督继承人因婚姻或者收养离开家庭。

旧民法的规定,使不少人觉得旧民法破坏了日本的传统家族制度,心生不满,出现了支持新旧法和反对旧民法的两派并展开了“法典论争”。日本的法典论争的实质是想要对封建家族制度进行改革和企图维护传统家族制度的两种派别的斗争。反对派认为旧民法破坏了日本家族制度的美好风俗,支持者则认为家族制度应该符合资本主义的发展。这场争论最终以反对派的胜利而告终,旧民法延期实行。《明治民法》于1898年7月16日施行,它的亲属法核心在于家族制度。《明治民法》的制定,实际上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近代的家族制度,它强调了旧有家族制度的种种特点,男尊女卑、夫尊妻卑等特点和思想在法律上得到了確认。明治前期稍微有所改善的女性地位在这一时期又再度降低,甚至完全丧失。

《明治民法》通过“户主权”、“亲权”代替先前的“家长权”,但实质内核仍没有发生变化。户主(即家长)依旧拥有极大的特权,他们可以决定家庭成员的婚姻和收养,违背者可使其离籍并拒绝其复籍 (750条);决定继承和分家事宜(743条);决定子女可否经营职业(838条);管理子女财产(848)等。

可见,家长的权利是非常大的。对于女儿来说,父亲可以决定她的婚姻,决定她从事的职业,决定她能否继承到遗产,有对子女财产的绝对统治权;对于妻子来说,她们无权管理本人的财产,更别说丈夫的财产,因为女性仅仅是父家长的附庸。

《明治民法》在继承制度中强化了旧有的家督继承制,家督继承人一般指的就是嫡长子,家督就是以嫡子、长子、男子为先,与其他兄弟姐妹是上下等级关系,一般情况下家产和家业由他单独继承。这导致了家督与其他子女的不平等。

《明治民法》第970条规定:“选择家督继承人时……亲属相同者以男子为先;亲等相同之男或女以婚生子为先;亲等相同之婚生子及庶子虽为女子亦先于私生子;以上四项皆相同者以年长者为先。”从而确定了法定家督继承人的顺位,确立了嫡子本位、长子本位及男子本位的原则。在实在没有嫡子、男子的情况下,才会将庶女排在私生子之前。日本还存在养子制度,养子本身就是为了弥补家庭中无子的情况,为避免断嗣这种情况的发生而采取的手段。可以看出在继承制度方面,男子永远比女子具有优先权。事实上,即使是在现代社会,这种情况依旧是主流。

当时主流观念认为,女子早晚嫁人,不会把女子当成是家族的继承人,所以很少会有家庭对女儿投入大量的精力教导,《十三夜》中的阿关就控诉道自己的丈夫求娶她之后,却也讥讽她没有去贵族学校读过书、学习花道茶道等。有的时候女子要为生活所迫外出打工,实为生活所迫,并非是为了经济独立、个人独立的目标。

《明治民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讲的是“妻的无能力”,将妻与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并列为无能力人,将女性的能力限制了。在家庭里,除了成年的女儿外,妻子、未成年的女儿都是无能力人,而成年的女儿往往也要嫁入他人家为妻,同样会作为另一个家庭的无能力人,被限制自身的权利。

在离婚权方面,尽管《明治民法》规定了女性可以拥有离婚的权利,但仍然被套有种种限制。妻子只有在丈夫犯奸淫罪并被判刑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离婚(第813条)。但是丈夫只要妻子与人通奸,就可以立即提出离婚。明治时期的著名女性小说家樋口一叶的小说《十三夜》中,女主角阿关受不了丈夫的折磨,想要离婚,还要回到娘家请求父亲的同意,父亲得知女儿受了折磨,却仍在为了儿子的前途,不惜让女儿忍耐,并说出“保持家庭和睦才是妻子本分”的话来,为自己的女婿辩护。

此外,女性只有在“父不明时、死亡时、离家时或不能行使亲权时”才能行使亲权(第877条),也不存在继承权。在财产问题上,家长对家庭成员的财产有绝对的安排权使得妻子无权管理家庭财物;在遗产继承方面,妻子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是家督的,只有在没有子孙的情况下,妻子才有可能继承丈夫的遗产。虽然废除了蓄妾制,丈夫却依然可以认领自己的私生子,按照父系血缘关系,有时父系血缘的私生子在家督继承人的顺序中还位于婚生女儿之前。而妻子如果有私生子,丈夫可以立马提出离婚,或私生子的地位要低于父系血缘关系的子女。

以上种种,表明《明治民法》重新确立了男尊女卑的思想后,女性权利被剥夺和女性地位降低。女性处于无权的地位,明治前期各种改革措施所提高的女性地位又再度回落。

3结语

女权的话题在每一个国家、每个历史时期都是非常热门的话题。或许大胆些说,自性别的出现,男女之间的斗争就从未停止。日本女性地位的变化有很长的历史。从原始社会到近世,日本女性的地位由崇高变低下。进入明治时代,在《明治民法》制定以前女性的地位得到了改善,可随民法的颁布而一落千丈。直到现在,日本仍然有着结婚就需要辞去工作做家庭主妇、结婚就冠以男姓称之“某某夫人”等现象的存在。女性地位的提高仍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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