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撰视野中成年意定监护监督问题研究

时间:2023-05-26 17:42: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键词 民法典 编撰 意定监护

作者简介:张敏,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249

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内涵分析

在以前的民法典中并没有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在二十世纪中期才开始,人权保障观念才逐渐深入,成年监护制度才开始出现在人们面前。通常情况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成年法定监护,另一种是成年意定监护。成年法定监护和成年意定监护的划分依据存在不同。其中成年法定监护制度主要是以成年人主观上的意思表示和成年人的精神状况为主要的依据进行的行为能力的划分。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成年人主观意愿和成年人的精神状况决定了成年人活动范围的大小。而成年人的意定监护主要依据的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双方的意思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从本质上来看,成年法定意定监护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成年意定监护则需要经过监护人的意思确认才能行使权利,缺少一定的独立性。

与此同时,所谓的成年意定监护是依据相关的法律,对因为精神因素、智力上的因素以及身体性障碍等不能独自行使权力的人的人身权力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制度。主要指的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在完全意识下选任自己信任的监护人,并与信任的监护人订立相应的监护合同,约定在自身能力丧失的情况下,不能独自行使权力的时候有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力。并给予监护人一定的授权范围,进而保障监护人在相关责任人的授权下独立的行使权力,进而履行监护人的义务。

二、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对于成年意定监护监督来说,其制定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具有来说,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制定成年意定监督监督制度是适应高龄化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时代的发展,老龄化社会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并且是不可避免的。现阶段,在我国的总人口中老年人的人口数已经得到老龄化社会的标准线,而我国的年轻人口却呈现出递减的态势。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

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过程中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老年人在行动上、思维上具有一定的迟缓性,在处理问题的能力上也逐步退化,导致老年人难以按照正常的方式進行日常事务的处理,甚至部分老年人由于疾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生活。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科学的、准确的预测到未来老龄化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也就难以保障现行的法律制度可以适应未来的发展需要。鉴于此,需要制定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保障老年人权利的顺利行使,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法律的局限性,减少老龄化社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减少对老年人财产管理、行为能力的冲击,从而满足老龄人的生活需求。

三、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成年意定监护合同的内容不完善

成年意定监护合同是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完善,适应老龄化社会基础产生的,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对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具有一定的意义。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只有建立在合同的形式上才能保障合同的中权利、义务得到履行和保障。否则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会缺乏法律上的保障。虽然,现阶段,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与民法总则中都在法律条文中充分的保障了老年人意识表达,促进老年人意愿得到了最大程度上的展现,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律条文还存在不足之处,比如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民法总则》中并没有对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时间以及终止行为作出具体的描述,也没有对协议终止的时间进行明确,这些问题都给意定监护监督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二)成年意定监护程序的程序缺失

程序是意定监护监护中的重要步骤,是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得到法律确认的保证。但是,从现有的立法情况来看,现阶段,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还没有接触到具体的法定程序,只是以一种比较笼统的方式将其在整体的监护监督的框架中提出。而其他国家对于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已经进行了程序上的登记,对于合同订立、生效都有了完善化的规定。成年意定监护监督的编撰主要就是以遵循当事人的意愿而制定的。但是,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自由,需要在受到相关的法律制度的约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对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对其进行行政登记。但是,现阶段,我国在成年意定监护程序的程序存在着缺失,也没有对合同的公证程序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些都会对我国的安全交易与保护带来一定的威胁。不仅难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还会带来一系列的纠纷。

(三)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不健全

对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在《民法通则》中已经进行了规定,主要是规定了被监护人在受到权利损害的情况下,监护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但是,对监护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监督制度的界限没有详细的规定。与此同时,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没有设立监护监督人,更没有具体的监督监护措施,难以在实际的生活中进行实际的应用。对于成人意定监护来说,需要设立一定的监督制度,这是保障监护人的利益得到更完善、更有效保障的措施。

四、构建完善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一)构建完善成年意定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的民法典中在成年意定监护监督上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因此,对成年意定的立法势在必行,是适应我国未来社会发展趋势的。但是,民法总则中的规定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没有对成年意定监护进行详细的分析。为了充分的保障被监护人的权利需要在民法总则的基础上,对其法律条文进行细化。需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法律改革的最新成果,并结合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对成年意定进行详细的立法,进而满足当前社会的发展需要,保障成年意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实现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与我国法律体系之间的衔接。

(二)构建完善的成年意定监护合同

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需要一定的形式才能保障监护监督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而保障成年意定监护监督的定义明确化。为此需要在构建完善的成年意定监护合同的时候,明确合同的签订主体。对签订主体的权利进行明确,不仅仅需要对权利人的年龄进行明确,还需要对权利人的行为能力进行判断。年龄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只是一个数字,真正要实现对监护人的保护就不能仅仅局限在数字上,数字是一个静态的过程。为此,需要对被监护人的生理特征进行动态的确认,及时对被监护人的变化进行记录,并根据被监护人的生理特征对监督的范围进行确定。与此同时,还需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被监护人的权利,明确监护人的义务,进而实现被监护人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之间的统一。被监护人作为监护合同的主要启动者,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是选定监护人的权利,履行合同的权利以及处分财产的权利。相应的,监护人也具有一定的法律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合同的真实性。

(三)构建完善的成年意定登记制度

在合同制定以后,双方的当事人就在法律上达成了一致,自此合同就成立了。可以说,成年监护合同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义务和权利的统一。但是,合同的制定只有经过法定的公证程序之后,合同才能成立。为了更好的保障成年意定合同的实施,需要完善对意定登记程序的登记制度。

登记制度是保障合同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因此,需要在合同订立之后,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对合同进行确认。与此同时,在对合同进行登记之后,公证机关还需要对合同进行审查,需要根据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事实依据,出具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书,进行事实确认。此外,如果当时人需要加强合同的法定效力也可以提前進行法律公证,公证之后在进行相应的登记。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可以平衡发展,充分的发挥出成年意定监护监督的价值,实现被监护人和监护人权利义务的统一。

(四)构建完善的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在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中,如果没有对监护人的履行职责进行确认,就难以实现被监护人的权利。鉴于此,需要构建完善的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实现对被监护人权利的保障。在国外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来说,几乎没有公权力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自由意志。同时,适用的成本比较低,程序简便易行。但是存在着监督力度小,监护的时间滞后等问题。结合我国的国情考虑,如果运用私人监督的方式是难以达到监督效果的,也不能达到监督的作用。与此同时,运用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也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为此,需要将私人监督和国家介入监督的方式相结合,实现两者的平衡,进而满足更好的维护监护人的合法群益。

五、结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民法典编撰视野中成年意定监护监督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律制度完善。需要多措并举,采取构建完善成年意定立法体制、构建完善的成年意定监护合同、构建完善的成年意定登记制度、构建完善的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等多种策略,实现对监护人权利和被监护人义务之间的统一。与此同时,还需要在对监护人的履行职责进行确认,需要将私人监督和国家介入监督的方式相结合,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平衡发展,进而满足更好的维护监护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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