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思考

时间:2023-05-23 13:3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高等教育中介组织对于协调高校与政府、市场、学生等各相关主体间的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当前我国高等教育中介组织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就进一步培育与完善我国高等教育中介组织,使其真正成为促进高教改革纵深发展的有效手段,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中介组织 高等教育 问题 对策

1 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内涵诠释

高等教育中介组织并非一个确切的术语,人们对它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中文中教育中介组织的概念由英文名词“intermediary body”(中介团体)、“buffer organizations(缓冲组织)翻译而来。伯顿·克拉克早于1983年从高等教育系统与国家、市场和学术权威整合的角度,提到了高等教育领域内的“缓冲组织”,由于这个机构了解高等院校并为他们向政府说话,因此可把它作为学术权威协调的一种方式以连接大学和政府,可以说,最初教育中介组织的范围只限于政府与大学间由学术专业人员组成的具有协调功能的组织。1992年,伊尔·卡瓦斯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界定中介组织,认为“中介组织一般可描述为一个正式建立起来的团体,它的建立主要是加强政府部门与独立的组织的联系以完成一种特殊的公共目的”。从知识观的角度来看,由于知识的分散性决定人类“具有一种不可避免的无知”,致使协调非常重要。因此教育中介组织可以定义为“为了协调人们在某些领域知识上的不足和信息的不灵通而建的组织,它能帮助人们更好地做出选择和判断,并大大降低交易成本。”而中国著名的学者闵维芳教授认为,如果说社会中介组织是一个大的类的概念,那么教育中介组织作为教育领域中的社会中介组织,就是属的概念。而高等教育中介组织(higher education intermediary bodies)属于教育中介组织的下位种的概念,指的是涉及大学与其他社会主体如政府、市场、学术界、学生、社会之间活动的非政府机构、非大学院校的组织机构。

但无论从何种角度来阐释高等教育中介组织,它最基本的内涵指的是在大学与其相联系的各主体间起协调作用的机构或组织,其功能随着它的不断发展而多样化,从最初的协调、缓冲发展至承担多种功能,如协调、咨询、评估等,它的角色可能是“缓冲器”,也可能是“咨询器”或“评价表”。

2 我国高等教育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高等教育社会中介机构的逐步建立是基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与管理观念的转变,并随着体制和观念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不断成熟。从中国目前教育中介组织的现状来看,尚处于发展初期,自身体制的不成熟加上政府对中介组织还缺乏统筹规划和合理布署,我国高等教育中介组织在自身发展中存在以下问题。

2.1 独立性不强 独立性是中介机构客观、公正、有效开展活动的基础,也是自身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但我国绝大多数高等教育中介组织都是在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授命下组建的,这样在其日常运行过程中,与政府行政部门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两者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角色定位不明。政府对中介组织的具体事务干涉过多,战略性的规划和协调工作却做得不够,致使中介组织官僚色彩浓厚,缺乏独立意识和市场竞争的理念,甚至会倾向于依靠政府权威实行行业垄断。而还有一些半官方中介机构也受政府行为的干扰也不能独立自主地行使其职能。

2.2 权威性失真 在政府主导型的高等教育中介组织机制下,工作人员不是专业出身,而是政府委派,高等教育中介组织无法自主决定引进人才的规格,专业性是中介机构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因为高等教育本身具有很强的学术性,如果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是无法介入教育服务领域的。但目前看来,教育中介机构适用的人力资源匮乏,从业人员中既有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又精通教育业务的精英型的人才并不多,这对于中介机构自身的权威与公信度大打折扣,影响它的竞争力与发展的空间。

2.3 法律法规不完善 中介组织中发展得较为完善的一些行业,相关《行业法》会对中介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作一些规定,如《律师法》、《证券法》等。但《高等教育法》中对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方面基本没有涉及,一些教育中介机构发展相对完善的地区也只是以地方性的中介组织的管理方法作为参照,有关教育中介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有限,以致教育中介组织缺乏宏观调控和自律的环境,不利于教育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

2.4 发展不平衡 发展不平衡表现为地区发展不平衡,为数不多的高等教育中介组织大多集中于经济与教育较为发达的地区,而欠发达地区的中介组织则寥若晨星;发展不平衡还表现为结构不合理,提供热门服务、利润高、专业技术要求低的中介机构多,如留学中介机构比比皆是;但利润低、专业技术要求高却与高教发展密切相关的中介机构少,如中介拨款机构尚无一家。另外,政府主导的中介组织、官方或半官方的高等教育中介组织发展较快,而非官方的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发展却要受政府的排挤,未得到较大发展。

3 完善我国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建议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等教育中介组织会有更大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它在现代社会维系各系统间协调发展方面的作用将日益凸现。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培育与完善我中高等教育中介组织,使其真正成为促进高教改革纵深发展的有效手段。

3.1 明确定位政府与高等教育中介组织职能 首先,明确定位政府职能,变直接管理为宏观调控。其次,中介组织必须保持其独立性,它的独立指的组织形式、经济来源及操作程序的独立。从组织层面看,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应游离于政府的行政系统之外,也不隶属于高等教育体制;从经济来源和操作程序上,中介组织的经济来源自给自足,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既不依附于政府,也不倾向于高校,做到公正不倚。中介性组织的独立性是它保持公正性、有效性、获得自身不断发展的前提。缺乏公正性的中介组织没有存在的必要。

3.2 进一步健全高等教育中介组织体系 必须把进一步健全中介组织体系作为重要的奋斗目标,以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不同主体的需要。既要有为政府决策提供参照系的政府与高校的中介组织,以促进政府改变传统的直接管理的角色,使政府能更多地听取下层的意见,实现更科学的决策与管理;又需扶植建立校际间的中介机构,使学校形成一种公平竞争的秩序,同时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起到引导、监督的作用;还需发展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中介组织,因为在教育体制转轨过程中,面对日益复杂的教育市场,教育消费者须求助于专门的教育服务才能做出理性的消费,而这种中介组织的发展有助于促使办学者确立服务意识、树立市场形象,对教育市场的有序运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发达地区应加快发展的步伐,积累经验,进而带动相对落后地区教育中介组织的发展。

3.3 加快立法进程,强化组织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立法既是政府管理中介组织的最有效的手段,也是中介组织得到政府和社会认可确保其合法性与权威性的重要一环。教育中介的建立如果没有立法保障,没有合法性,就难以在社会上立足。政府应制定中介组织的法规,强化资格论证,严格审批,明确中介组织的宗旨、性质、法人地位,同时规范中介组织的竞争原则、行为方式、收费标准、从业人员资格及职业道德等,使中介组织有法可依,健康发展。

3.4 形成元评估机制,加强监管 即成立专门的机构,对中介组织进行监督、鉴定和评估,以改变现有教育中介组织整体质量偏低的现状。要建立一两个类似荷兰的“高等教育视导团”的元评估与监督机构,促使教育中介组织自身不断的加强学习,提高竞争力,办出自己的特色。

3.5 重视组织成员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一方面对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定,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根据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对象与主要职能来确定成员的来源,要有一定的广泛性,同时,提高人才待遇以培养与吸引人才。每个中介组织都必须有一定比例的相关教育领域的权威人物,为中介组织的活动提供智力支持,确保其服务的专业性。

总之,教育中介组织在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

重视和发展教育中介组织对高等教育的协调与管理,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惯例,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已取得成功的经验。对我国来说,高等教育中介组织发展历史较短,需进一步使其不断地完善,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闽维芳.高等教育运行机制研究[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

[2]杨移贻.中介组织:现代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一环[J].高等教育研究,2003,4.

[3]金东海,李小红.教育管理专业化与教育中介组织构建的思考[J].高等理科教育,2004,3.

[4]王洪才.论教育中介组织的培育与教育制度的创新[J].江西教育科研,2004,4.

[5]肖云.论政府对教育中介组织的管理[J].现代教育科学,2004,5.

作者简介:

柳美花(1974-),女,江西九江人,江西外语外贸学院职业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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