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

时间:2023-05-23 13:24: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教育督导】

历史上又称教育视导。是教育督导机关或人员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下级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2009年公布的《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在基层督导工作中,有时会对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开展随机性的督查活动,被称为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是按督导原则和标准,使用科学方法,对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通过观察、调查和考核,作出分析和评价,指出成绩和缺点,并提出积极的修改意见,使教育工作质量不断得到提高的活动。

另外定义:指行使督导职权的机构和人员,受本级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以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一、教育督导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四个原则:

1.“督政”与“督学”并重;

2.常规督导与专项督查并重;

3.激励与制约并重;

4.队伍建设和理论建设并重。

二、关于督政

督政的根本目的: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改善教育发展环境,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督政的对象:同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督政的主要任务:对同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教育法规、方针、政策,履行法定的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以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三、关于“督学”

“督学”的对象: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包括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各类民办学校、幼儿教育。

“督学”的主要任务:

1.督促各级各类学校端正办学方向、转变教育观念,按教育方针的要求,纠正应试教育倾向,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行素质教育;

2.督促学校全面推行新课程计划;

3.督促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常规制度;

4.督促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发现推介办学先进经验,用典型引路。

推荐访问:教育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