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重症哮喘呼吸内科治疗临床观察

时间:2023-05-23 10:06:09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目的 对急性重症哮喘呼吸内科治疗的临床进行分析研究。方法 随机抽取2012年11月~2013年12月本院接诊的81例急性重症哮喘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将其中选择单一药物治疗的39例患者设为对照组,其余采取常规药物治疗联合无创机械通气的42例患者设为观察组,观察两组患者的临床指标及不良反应。结果 观察组患者各项观察指标改善的整体情况明显优于对照组,二者比较差异显著(P<0.05);观察组患者无严重不良反应,且不良反应例数较少,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显著(P<0.05)。结论 无创机械通气治疗重症支气管哮喘疗效显著,值得应用。

关键词:无创机械通气;急性重症哮喘;血气分析

支气管哮喘为临床呼吸内科常见疾病之一[1],患者表现为痰液梗阻、支气管痉挛、气道阻力骤增以及黏膜水肿等,若不及时治疗则易发生高碳酸血症或低氧血症,患者多系统器官衰竭,甚至危及其生命。本文以81例急性重症哮喘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对急性重症哮喘呼吸内科治疗的临床进行分析研究。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随机抽取81例急性重症哮喘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所有患者均经临床诊断,缝合研究条件,将其中选择单一药物治疗的39例患者设为对照组,其余采取常规药物治疗联合无创机械通气治疗的42例患者设为观察组,其中观察组男22例,女20例,患者年龄23~61岁,平均年龄(44.2±2.6)岁;对照组男20例,女19例,患者年龄23~63岁,平均年龄(46.1±1.8)岁,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无显著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心源性哮喘、气胸及其他疾病导致的呼吸困难;智力障碍及血液系统、精神类疾病患者;所有患者均自愿参加本组实验。

1.2方法 对所有患者患者予以抗感染、维持体液平衡、纠正酸碱代谢、抗炎止咳等常规治疗。应用甲强龙,前1~2d内160~240mg/d,第3d根据患者状况酌情调整药量,雾化吸入布地奈德、氨茶碱纠正电解质酸碱平衡,严密观察患者生命体征的变化。①对照组:采取导管氧疗,氧气流量1~3L/min。②观察组:采用BiPAP synchrony呼吸机(美国伟康公司),设置S/T模式,吸气起始压力(IPAP)为8~10cmH2O,结合患者病情酌情上调,每次1~2cmH2O,总上调量≤20cmH2O,呼气压力(EPAP)3~5cmH2O,呼吸频率为12~16次/min,持续治疗72h,在患者雾化吸入药物、进食、饮水时给予鼻导管氧疗,每次面罩卸除时间不超过30min。

1.3观察指标 ①分别于治疗12、24、72h后记录患者心率、呼吸频率以及动脉血气分析(PH值、PaCO2、PaO2);②观察患者不良反应。

1.4统计学方法 数据资料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17.0进行处理,计量资料采用(x±s)表示,使用t检验,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的呼吸频率、心率及血气分析指标的对比,见表1。

2.2两组患者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 本组研究中有5例患者治疗后病情加重,出现呼吸衰竭转重症监护室,其中观察组1例、对照组4例;对照组患者发生咽炎者28例,感染性肺炎者7例,扁桃体炎8例,鼻窦炎6例;观察组患者有1例出现皮肤轻度过敏,4例口咽干燥,3例排痰障碍,3胃胀气,无严重不良反应发生。

3讨论

近年来,重症哮喘的发病率具有明显的上升趋势[2],若不及时治疗,短期内具有较高的死亡率。临床治疗一般选择在鼻导管氧疗的方式下进行药物治疗,然而治疗效果并不理想。BiPAP无创正压通气有助于患者克服气道阻力,减少呼吸功能的消耗,降低耗氧量和CO2产生量。本组实验中,对观察组患者在常规药物治疗的基础上使用BiPAP,结果显示,观察组患者PaO2迅速升高,PaCO2有效降低,观察组患者各项指标改善的整体情况明显优于对照组,二者比较差异显著(P<0.05),患者上机后血氧分压改善较快,但PaCO2在治疗24h后才明显下降,此种情况与曹惠芳等人研究报道相似[3],本组研究中,观察组患者无严重不良反应,且出现不良反应的例数较少,由此说明,无创机械通气在治疗重症支气管哮喘方面具有极大的临床应用价值。但BiPAP能替代患者自主呼吸,且加温加湿不充分,不利于排出气道分泌物,因而,对病情恶化者则应及时应用有创通气。

参考资料:

[1]张晓霞,刘丽梅,杨虹.无创正压通气治疗急性重症哮喘24例临床观察[J].中国现代医生,2013,47(13):130-131.

[2]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哮喘学组.支气管哮喘防治指导(支气管哮喘的定义、诊断、治疗及教育和管理方案)[J].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003,26(3):132-138.

[3]曹惠芳,余海,黄帆.无创双水平正压通气治疗两种不同病因致急性呼吸衰竭的疗效评价[J].中国呼吸与危重监护杂志,2012,4(1):34-37.

编辑/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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