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研究

时间:2023-05-22 17:30: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和外国人有了更多的交流,这些交流中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这些矛盾就会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现今我国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没有很细致的规定,而确定我国法院的管辖权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立法有着较多的不足和缺陷,这就需要更加积极完善我国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立法。

关键词 涉外民商事 管辖权 法律

作者简介:孙娟娟,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人民法庭。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20-02

一般认为涉外民商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诉讼,由于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所以存在着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争议的问题。国际上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都有着明确的规定,而且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的规定和涉及到国家主权的问题,因此各个国家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都进行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我国涉外的各种民商事交往开始不断增强,而且也产生了不少涉外民商事纠纷,我国为了保持对外交往的积极态势同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积极加快完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立法,并通过加入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条约来更好的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问题。本文将详述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的特点、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以及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具体制度中的不足与缺陷。

一、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的特点

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是指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某一件涉外民商事案件实施审判的权利,因为是涉外民商事案件所以涉及到两个国家法律的约束,而两个国家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有着不同的规定,所以对于同一件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有着不同的界定,而确定由某一国家法院审理后还要考虑是由这个国家的那个级别的法院来进行审理。现今的法律任务主要是解决两个国家之间对于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分配问题,而且还要根据特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来具体判定由那个国家的法院来审判,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分配不仅关系到案件本身,而且与国家正常外交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中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分配制度有着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我国划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主要是依据行政区所规定的区域来确定的,即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是依据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为主,若经常在我国居住就依照我国的法律进行审判,然后还会考虑涉外民商事案件所发生的地点进行判定。

第二,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与国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方式几乎一致,因为两者都是考虑案件的发生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但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的级别有着更高的要求,而国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级别相对较低。

第三,我国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有多种法律规范方式,比如我国最高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对于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即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对某一涉外民商事典型案件来审理,因为我国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判理对其他下级人民法院有着指导的作用。

第四,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判定与国际上普遍实施的准则几乎一样,而且我国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的制定体系相对完整。且我国最高级人民法院会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缺陷进行即时补充完善,在现今电子商务如此发达的时代人们处理商务更多的是通过互联网来实现的,尤其是涉外商事通过互联网可以节省大量的费用,但是互联网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纠纷不断增多,目前互联网上的著作侵犯纠纷案件也在显著增加,这些纠纷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约束,所以就需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进行较快的司法解释,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使得我国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缺陷得到了及时的补充并逐渐趋于完善。

第五,我国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过程中积极的加入到了国家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条约,但是我国没有与其他国家制定双边条约,因为某些国家在公约的制定过程中总是扩大自身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范围,而我国为了维护我国公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也坚持自己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立场,我国负责的积极态度使得国际上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统一立法的进程得到显著的加快。

二、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我国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主要主要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而且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另外法律中还明确了国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也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根据我国的法律以及法律实践来看,我国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主要体现了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特别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以及国际条约优先原则,下面将针对这几个原则进行详细的讲述,指出这些原则的优缺点。

(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最普通的管辖原则,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主要是根据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来行使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涉外案件中的被告人住所在中国时我国的法院就有权利对这起案件进行审判,在案件中如果被告的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当被告的居住地在中国我国法院依然有权利对这起案件进行审判。在大部分实际案例中被告的住所地与长期居住地往往不一致,遇到这种情况我国法院则是按照国际通例对长期居住在我国的被告拥有管辖权。另外法律还补充了按照原告的居住地或长期居住地作为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法律中规定只要原告在中国对于下落不明的外国人提出民商事诉讼,我国法院则对这起诉讼拥有管辖权。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离婚案件如果夫妻中一方中国公民居住在国外,而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双方无论是哪一方向法院对对方提出离婚诉讼,国内的一方所在法院都有管辖权。就算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向该国家法院提出诉讼,只要国内一方向我国法院提出诉讼那么我国法院依然有权进行管辖。

(二)特别管辖原则

特别管辖原则主要是针对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与我国有关系的则我国有权利行使管辖权,在法律中关于合同的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的签订地或者诉讼物在中国境内以及侵权行为在我国境内发生,那么我国法院就有权利对这类案件进行管辖。另外法律中还规定因为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交通运输合同纠纷而提出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在中国境内的那么我国就有权利对案件进行管辖。因为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那么应该以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地的法院拥有管辖权。因为交通运输事故而发生的赔偿诉讼,那么应该以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因为船只碰撞而导致的赔偿诉讼那么应该以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三)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是指某个国家法院对一些涉外民商事案件有独占的管辖权,而且不允许其他国家对此类案件拥有管辖权。专属管辖原则主要是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通常会把与国家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归入到专属管辖范围之内。在我国法律中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定中规定在我国境内执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合同纠纷并提起的诉讼应该由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因固定资产纠纷而提出的诉讼,但固定资产在我国境内的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因遗产分配纠纷而提出的诉讼,但是多数遗产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四)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主要是依据原告和被告双方间所达成的协议来确定将案件交由哪一国家进行审判,协议管辖原则充分考虑了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意见。但是在我国法律中规定选择我国法院进行管辖的,那么将不能违反关于我国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需要用书面形式作出,而且双方所选择的法院要与纠纷有密切关系。协议管辖可以改变一般管辖的规定,但是不能够改变我国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要充分体现双方的协商,如果任意一方采用不正当手段来使得另一方签订协议管辖,那么法院可以判定协议管辖所选择的法院无效。

(五)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因为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管辖权确定原则,所以极有可能两国之间制定的管辖权有重叠的部分,即两个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个案件都有管辖权,这难免不会造成两国在关于管辖权方面有较大的争议,如果处理不好将影响两国的正常交往。这样国际上就有了解决这一争议的国家条约,通过国际条约可以解决一些管辖权争议的问题。我国在法律中也明确当国外管辖权与国内管辖权不相同时,我国要保留声明的条款,然后适当遵守国际条约规定。为了进一步保障中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我国法律制定了相关规定来进行补充。并明确在案件中涉及固定资产的案件不适用国际条约。

三、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具体制度中的不足与缺陷

目前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具体制度中有较多的不足和缺陷,而且我国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制定中过多的强调国家主权,而没有与国际方面进行较好的协调,下面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详述。

(一)关于级别管辖问题

我国在实施对外开放政策后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定有了很大的变革,我国为了加强与国外的合作关系就在很大程度上放宽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分配问题。而且涉外民商事案件通常是由我国最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但是在现今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数量在急剧增加,而且基层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因此可以将涉外民商事案件一审管辖权交由基层法院进行。

(二)关于专属管辖的问题

我国为了维护我国公民的经济合法权益,所以制定了专属管辖的制度,即在中国实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遇到纠纷并提出诉讼时应该由中国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专属管辖中还规定因为遗产纠纷而提出的诉讼应该由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但我国关于遗产继承专属管辖主要是针对国内遗产继承问题作出的,如果将遗产继承专属管辖用于涉外民事案件中是及其不恰当的,而且全球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有类似的规定。

(三)关于协议管辖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协议管辖有许多限制,而这些限制非常不利于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较好的协商,而且这些限制使得双方协商过程有了许多的羁绊。

我国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有着较多的缺陷,这些缺陷制约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发展经济合作,所以我国需要针对这些问题对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进行相应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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