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学教学改革

时间:2023-05-22 14:48: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国际私法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各大院校的法学专业都无一例外地开设这一课程。但是国际私法的教学却一直存在教学内容庞杂、教学体系不集中等问题,这使得学生在学习国际私法时往往难以消化继而深入了解、掌握国际私法相关知识。作者根据现行国家法学教育政策和价值取向,探索出适合本科法学教育的国际私法教学改革的新路径,为国际私法教学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 国际私法教学 间接征收 补偿标准

一、明确21世纪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

21世纪的高等教育在研究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争论中推进。在这一大讨论浪潮中,法学专业不落俗地被卷入其中。有关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还是应用型法律人才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统一实施日趋白热化。不少学者应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趋势,结合我国法制走向,认为法学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已由法学研究生教育所取代,且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愈发密切结合,提出适应21世纪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实践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即应用类法律人才。

笔者认为此类观点有失偏颇。诚然,随着我国司法考试的统一制度的建立,特别是司法考试时间的前移——在校法学本科大四的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我国法学教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注重法学理论讲解的传统教授型授课模式,转变成与司法实践接轨的案例教学及演练模式。而且随着法检部门门槛的提高,这一趋势越演越烈。不论是老师还是学生,在这一趋势中日益往所谓的实务方向前进。但因此认为法学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已由法学研究生教育所取代是有待商榷的。第一,这一观点的潜台词是法学教育要么是研究型要么是实践型,即要么注重理论要么注重实践。而这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的,而是既注重理论又注重实践。第二,法学是一项需要强大理论指导的实践活动。作为一门世俗的学科,法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要真正掌握运用法学,必须将理论应用到实际法律问题中。只有将法学落实到技艺层面才能焕发法学真正的生命力。第三,理论和实践二者并不矛盾,相反,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许多人援引这一著名论断时认为,法律的生命仅在于生命,实际上这话是有语境的。当时霍姆斯大法官是在批判严格遵从先例导致对法律现实的无视的语境中论述的。当时许多法官严格遵守英美法系的司法传统——遵循先例,而这既是对历史的误读,又是对社会现实的熟视无睹,这种司法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其结果必然导致司法逻辑上的混乱和失败。霍姆斯并不认为法律可以摒弃逻辑而只注重实践经验,而是认为应当实事求是地应用法律,让法律因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地发展。这需要理论与实践二者相互作用,一方面法学理论应当指导司法实践,另一方面司法实践对法学理论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这才是理论与实践二者关系的全面阐述。

由上述的陈述我们可以推断出,21世纪的法学本科教育并不是要偏离理论走向实践,而是纠正过往只注重理论而不注重实践的倾向,但同时要注意不能矫枉过正,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否则过犹不及,仍旧有失偏颇。

二、法学教学上的误区

各大院校的法学专业都无一例外地根据《国家教育部编写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开设各门课程,其中以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重点教材为各大院校法学专业的师生所熟知。每一本教材都有厚重的表面,让学生望而生畏。老师在教授时难以在有限的课堂时间里将课本当中的知识讲授完全。有些课程甚至连重点知识都难以讲授完全。其中,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在某些核心课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及国际经济法的时间安排上较为有限,加之学生将来较少接触涉外事务,造成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大,教学内容庞杂,教师甚至难以在有限的课程中讲授完重点知识。

作为一名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授课老师,笔者深有感触。以笔者所教授的国际法,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及国际经济法为例具体陈述如下。

就我国国际私法教材现状来看,国内国际私法教学体系大致分为“大国际私法教学体系”和“小国际私法教学体系”。二者都以规范为中心,将国际私法板块化,故也被称为版式国际私法。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的安排却一直被研究体系捆绑、束缚,这是因为国际私法的教材编写是根据国际私法学界的研究领域进行编排的。

现行的法学教学存在教学内容庞杂、教学体系不集中的问题,这使得学生在学习国际私法时往往难以消化继而深入了解、掌握国际私法相关知识。

诚然,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加大实践方面的比重,毕竟我们过往过于注重理论教育而忽略实践教学。但是以理论界的研究领域作为课程编排的唯一依据有所不妥。第一,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的安排包含过多的内容。大国际私法教学体系包含总论、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五大部分,其中统一实体法涵盖了国际经济法教学体系中的核心部分,这使得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内容上存在较大的重叠,在讲授中需要这两门课程的老师进行协调。否则不仅在讲授上由于内容庞杂而只能蜻蜓点水,难以深入,而且会让学生难以适从。小国际私法教学体系虽然内容较少,但是纵观国内现有的国际私法教材不难发现,小国际私法教学体系的教材存在逻辑性不强的问题:为避免与国际经济法重叠,省却统一实体法部分。这虽然避免了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教学内容上的重叠问题,却产生了更大的、更为本质的问题,即国际私法教学的逻辑不周延。

三、法学教学的正确路径

有的学者提出了“网式”国际私法教学体系,即围绕国际民商事法律事务这一中心,构建以英美法系国际私法学说相雷同的教学体系:国际私法主要解决这样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而言,法院首先应确定对该案件有无管辖权;第二,如果法院有管辖权,就应解决法律的选择即法律冲突问题。即应决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问题;第三,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国内的判决要在外国法院获得承认和执行,或者外国判决要在内国法院获得承认和执行,那么,法院就应解决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因此,英美很多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主要由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规范三部分构成。

笔者认为,这一提法有其可取之处:第一,它解决了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教学内容重叠的问题;第二,能够加强学生对国际私法的宏观把握;第三,减少了国际私法教学内容,使整体讲授紧凑度提高。这一提法存在可商榷之处;第一,它避免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内容重叠的问题,却牺牲了国际私法的教学逻辑;第二,它减少了国际私法教学内容,却舍弃了国际私法的重要内容:统一实体法。实际上,国际私法中的统一实体法与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贸易法存在重叠,但是二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国际私法的侧重点应为如何确定有关国际纠纷应适用的准据法,而国际经济法的侧重点则为确定有关国际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此外,由于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为单独的法学课程,因此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及国际上市仲裁法可侧重在“国际”层面,而对一般的商事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知识不过多涉及。因为这一部分在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中已讲授过,这样既可以减少国际私法的讲授内容,使内容紧凑度加强,又可以避免课程之间的重复。

此外,为了实现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可采取以下措施:

1.大力推行“参与型”教学方式,激发教与学的互动性和主动性。

在“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以学生为主体,老师引导的“情境教学法(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式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主题发言式教学法”、“读书会式教学法”等,使学生从旁观者成为参与者、当事人、学习的主人。

具体而言:一是情境教学法,以模拟法庭为平台,让学生担任个案中的虚拟角色,在具体情境中体会个案的复杂性和法律的精巧。二是法律诊所教学法,让学生在典型案例或真实案件的“诊疗”过程中,切身感受法律精神和实务技巧。三是辩论式教学法,教师作为辩论的主持者、组织者和总结者,将学生分成若干组进行辩论,锻炼学生的逻辑思辨能力。四是主题发言教学法,教师提供主题发言题目及资料,随机抽查学生做主题发言。五是“读书小组”教学法,成立读书小组,由教师指定书目,要求学生在一定时间段内进行阅读并写出读书笔记,最后由教师主持交流活动。

2.加强实践教学,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平台,提高实践教学效率。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在加强原有实习基地建设的同时,将基地建设推向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甚至村委会和居委会,相应延长实习期,使学生从“内勤型、文书型”实习生向辅助案件调查、侦查、批捕起诉、审判、调解等“办案型”实习生转变,提高实践的针对性、有效性,从而以实习促就业,以就业带动新的实习基地建设。同时,和实习单位签订人才培养协议,探索“定单式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四、结语

法学教育在法治建设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法学教育的成败关键在于法律人才的培养。法律人才的培养重点在于法学本科教育。有鉴于此,我们应当认清当前法学教育中的问题,并在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时,结合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理念实行应用型法学专业教育。这不仅使学生的知识结构明显改善,职业道德素养、专业素质进一步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就业和创业竞争力明显增强,更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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