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的税收政策研究

时间:2023-05-22 08:30:10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简介]高玉强(1980—),男,山东胶南人,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财政理论与政策。

[摘 要]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令人堪忧,应遵循“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新财税理念,构建公平居民收入分配的税收对策:转变财税理念,调整税收政策和制度,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改革。

[关键词]基尼系数;新财税理念;公平;社会分配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6)06-0040-04

根据世界经济发展进程的规律,在人均GDP处于1000~3000美元的发展阶段,意味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也往往对应着社会矛盾最为严重的时期。2003年中国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据预计,到2010年中国人均GDP将达到1900美元,到2020年将超过3500美元,进人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当一国走出低收人国家并向中等到收入国家迈进的时期,可能面临两种前途:一种是出现“黄金发展时期”,保持较长时期的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实现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明显提高,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另一种是出现“矛盾凸现时期”,在这个阶段,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产业之间以及居民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如果处理不当,容易激发一系列社会矛盾,导致经济长期徘徊不前。

一、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之势

据国家统计局和人民网提供的数据,2000~2003年,中国居民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17、0.458、0.454和0.460,已经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表明中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已经很大。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呈现出地区间、城乡间、城镇内部、农村内部及不同行业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的特点。另外,从基尼系数和收入不良指数的国际比较来看,中国个人的收人分配差距状况,高于大多数发达国家,也比一些发展中国家高。若居民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可能会超过们的承受限度,这将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专家预测,收入差距过大很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或引发重大危机,因此,如何缩小中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缩小收入差距的税收对策:转变财税理念,调整税收政策和制度

(一)新财税理念:“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中国个人收人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现实和以公平为导向的财税分配性质,决定中国必须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旧财税理念转变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新财税理念,这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新财税理念的基本内涵是,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二者既要兼顾,不能偏废,又要有所侧重,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和不同领域,可以有所不同。就目前而言,应力求做到:在经济生活中,要把效率放在第一位;在社会生活中,把公平放在第一位;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再分配要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人分配的调节作用。而公共财政是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公共收支活动,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因此,在财税工作中,我们应该提倡并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和原则。

(二)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导向,优化税制结构

理论上,按直接税和间接税的不同组合,可以形成三种类型的税制结构,即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及间接税和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不同的税制结构调节的侧重点不同,服务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也不同。一般而言,直接税通常用以调节和解决公平收入分配问题;而间接税更能体现政府的效率目标;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则致力于实现经济与效率之间的平衡。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建立了以直接税和间接税并行的新税制,并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的改革,税种设置和税制结构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财税理念转变和政策调整》,安体富,王海勇,2005。见表1)。应该说,中国当前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制结构是与中国经济转轨时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的现状相辅相成的,有其合理性。而目前这种税制结构的负面影响开始逐渐显现出来,由于直接税特别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以及遗产税和赠与税具有较强的收入分配功能,直接税收人比重过低,尤其是来自所得税的比重过低,必然会影响税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发挥,影响中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所以,完善中国现行税制,提高直接税收人的比重,降低间接税收人的比重,就成了税制优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构建一个多环节、多税种、立体式的税收调节体系

按照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社会再生产过程以生产为起点,先后经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形成连续不断的循环和周转。国民经济中的收入运动也是如此。作为一种流量,个人收入在分配阶段形成以后,是不会永久停留在收入状态上的,每个人不可避免地要对这些收入进行处置,或消费、或储蓄、或投资、或购买资产、或资助他人等。因此,个人收入从分配中形成到处置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运动过程。这个过程可归纳为:收入形成—处置—储蓄—死后形成遗产。如果以收入运动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作为课税对象,运用不同税种对收入分配实施立体交叉调节,效果就会更加有效。

1.以公平收入分配为导向,改革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尚存在争议。现阶段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应定位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原因有二:一是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目的是要实现共同富裕,而不是两极分化;二是中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已很大,而且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众所周知,在税收政策中,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主要手段,因此有人称之为“良税”或“罗宾汉”税种。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缺陷,导致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因此改革个人所得税势在必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从2006年元旦起,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另外,有些省份规定,现在不作为纳税基数的“四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通讯费补贴也将在税前扣除,这样,个人所得税实际扣除额将超出1600元,从而将工薪阶层中的低收人群体排除在纳税范围之外,减少中等工薪收人阶层的纳税额,这有利于调节工薪阶层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点是改进计征模式。即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计征模式,对经营性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分项征收,待条件成熟后,最终要实行综合所得计征模式。

优化税率结构,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水平,减少税率级次,降低税率的累进程度。规范减免税政策,调整减免税标准,取消不当减免税政策,消除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股息、红利的重复课税问题,对利息所得税的课征可考虑一定的免征额,适当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利息负担水平。

2.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建立,具有经济福利性质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通过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等方面运作,具有相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作用。但是,现阶段中国主要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这种筹资方式出现了不少弊端,如管理不规范,缴费基数不统一,覆盖面过窄以及征收刚性不强。因此,从公平收入分配、优化税制结构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的角度看,将中国的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是非常有必要的。从国际经验看,社会保障税是以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收,是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同时,社会保障税作为直接税的主力税种,可以大大地提高中国直接税的比重,有利于中国税制结构的优化。

3.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主要不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而是协助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对当期财富流量的调节,调节存量财富的分配,防止财产过度集中,促进社会公平,因此,应该采取高免征额和高的累进税率。从目前中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出发,遗产税应采用总遗产税制。关于遗产税与赠与税的配合模式,应该采取遗产税与赠与税分设的模式。

4.统一房地产税。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高速发展,把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合并,开征统一规范的房地产税是当务之急。理论上,开征房地产税不仅能够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收益分配,也是减少房地产投机、遏制房价疯涨、减少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行为、保证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5.完善消费税,有效调节高消费行为。消费税作为收入分配调节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个人收入处置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调节手段,笔者认为可对消费税进行以下改革:(1)对现有的税目进行结构性调整,做到税目有增有减。对于一些新的奢侈性消费品和体现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列入征收范围,如高级皮革制品、高档古玩、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品等;原来征收消费税的普通化妆品和护肤品已不属于高档消费品的范畴,应从消费税目中剔除;将特定的高档消费行为纳人征税范围。例如,对娱乐业中的歌舞厅、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美容美法、桑拿按摩等高利润的经营项目和服务项目在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另行征收消费税。(2)调整税率。对限制性消费品、消费行为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税率可以适度提高。(3)调整纳税环节。针对减少目前纳税人通过转移定价避税的现象,可考虑将消费税纳税环节向后推移至批发零售环节,对高档消费行为可在消费行为发生时征税。(4)改价内税为价外税。实行价外征收有利于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四)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公平税负,实行国民待遇

由于税法不统一,外资企业实际上是享受了超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据测算,内资企业的实际负担率是外资企业的三倍多①。应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税税法和税制,适当下调税率,设计一个较科学的税率标准,规范税基,减少优惠,公平税负。

(五)涉农税制改革:统一城乡税制,农村税负从轻

统一城乡税制就是要取消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主要面向农民征收的屠宰税,建立以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农业税体系,对农民使用的田、地、山等,按土地分等级确定税率,征收土地使用税;将进人流通领域的农产品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实行低税率;对农民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要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坚决取消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现象。

(六)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改革

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纳税人单一身份证号码登记系统和支付方强制性预扣制度。即将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永久纳税号码和社会保障号码。另外,个人在取得工资、薪金、红利和股息收入时,付款人必须从纳税人那里获得其身份证号码,并为收款人预计预扣税款。否则,这笔款项就不会被税务机构认可,也就不能作为成本或费用在收入中扣除。无论个人收人是否货币化,都应将其收入货币化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作为应税所得处理。在个人收入货币化的基础上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加强现金管理。现金交易是税收流失的重要途径。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经济活动中90%左右的收入实行非现金结算,10%左右的收人实行现金结算,同时力求把现金结算的范围缩减到最小,严格控制现金交易。

进一步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银行储蓄联网制度,并实现税务网络与银行网络的对接。这样税务机构能够很容易地对纳税人的存款进行联网查询,输入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纳税人在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都会显示出来,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个人收入来源不透明的问题。

三、结语

仅仅强调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是不够的,这只是再分配的一个环节,还必须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导向调整财政政策和财政制度,包括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政府对纳税人的转移支付制度和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同时要规范初次分配秩序,大力发展包括社会互助和慈善捐助在内的社会分配。只有同时发挥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社会分配在公平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中国居民的收入差距才能控制在人们承受的限度以内,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共同富裕。

责任编辑: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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