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公平原则角度看金融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时间:2023-05-21 18:42: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2013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已经推向全国,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纳入“營改增”。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在2015年底前,“营改增”将全面覆盖服务业。这意味着,在未来两年内,至今尚未试点的电信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等都将进行“营改增”。本文从税收公平原则的角度来分析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关键词:金融业,营改增,税收公平原则

我国自2011年开始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实行了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的试点工作,经过近两年的试点观察,发现“营改增”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能够有效地缓解企业的税负压力,对试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有很大的帮助。随着改革的深化,试点的行业范围必然会逐步扩大至所有营业税征收行业,金融业作为我国现代服务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其在整个国民经济系统中扮演着“血液”的角色,金融业的完善发展才能够保证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但是就金融业的税制来说,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有些问题是税制本身的弊端,如金融业的税率明显偏高于建筑安装业和邮电通信业的营业税率;还有一些是金融银行业本身的特点导致的,如金融业的有些应税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严重妨碍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步伐和市场竞争力。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业市场的开放,外资金融业的竞争,也要求我国的金融业必须发展壮大起来,面对着自身的弊端和现实的残酷要求,对金融业的“营改增”工作将成为必然。国内很多学者从各种角度对金融业“营改增”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接下来,笔者从税收公平原则的角度对必要性进行分析。

税收公平原则自问世以来,经过不断的完善,现已被世界各国立法者确定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制定税收制度的首要准则”。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时期的不同理论学派对税收公平原则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表述,税收公平原则的理论内涵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的。税收公平原则最早于 1676 年由英国古典政治学创始人威廉·配第在其《政治算术》中提出,认为税收应当对各类纳税主体和纳税对象一视同仁且税负不应当过重。18 世纪末,英国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首次对税收原则系统阐述为“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和“最少征费原则”的税收四原则,并将“平等原则”解释为一国国民都必须按照各在国家保护下享受的收益比例来缴纳税款。19 世纪后期,德国的阿道夫·瓦格纳否定了亚当·斯密的自然正义公平观,将社会政策公平观点引入税收公平原则,主张按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大小和增加的所得采用累进税率课税,追求实质上的税负平等。

在当今税法理论界,对税收公平原则的理解也尚未统一。美国财政经济学家理查·A·马斯格雷夫的在其《财政理论与实践》一书中认为税收公平应当体现为税负公平,即每个纳税人都应该对政府的财政支出和费用承担其“合理的份额”。他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应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两个维度,经济状况相同的人应当承担同等的税负而经济状况不同的人则应当承担不等的税负。马斯格雷夫的“税收公平即税负公平”的解读是当今中西方税法学界较有代表性且影响较大的学说之一,为我国及西方许多税法学界学者所认同。现代西方税收学界普遍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我国学者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将税收公平原则又解读为以下三个层次的内涵:第一,普遍纳税原则,即所有具有纳税能力的人均应履行纳税义务,凡具有纳税义务的人均应对其所有的所得形式依法纳税;第二,税负公平原则,即具有同等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的人应当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而具有不同经济条件或者纳税能力的人应当负担不同的税收;第三,平等保护原则,即税收执法机关必须正确、合法、合理和公正地适用税法课征税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公平地对待和保护每一个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任何纳税人。

税负公平是税收公平原则的核心内涵,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机会和过程及结果公平、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以及国内公平和国际公平等多种层面的内容。其中,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是税负公平最基本的含义。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国家课征的微观税收和宏观税收都应当适度,这是税收实现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的前提和基础。税法规定的税种的开征和税率设计都应当使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税收负担而不应畸轻畸重,并且由税法规定或体现的宏观税收负担也应当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相适应而不应过高或过低。

我国银行业的营业税法律制度由于存在重复课税较严重、计税依据不合理和税率设计不公平等弊端,银行业承担的流转税负比制造业及其他现代服务业的税负更重,这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增值税按照商品和劳务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促进了纳税人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税负能力缴纳税款,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的量能课税要求。将银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利于促进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进一步完整和连贯,从而有效地克服和消除银行业中的重复课税因素,进一步降低银行业的整体税负,也进一步促进银行业与制造业及其他现代服务业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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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Beijing Higher Education Young Elite Teacher Proje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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