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新疆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研究①

时间:2023-05-21 09:06: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一带一路”作为新世纪我国“走出去”的重要倡议,需要新疆民族文化搭桥、铺路的同时也为其文化产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但由于新疆经济发展滞后,对于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的文化产业资金扶持能力有限,需要文化产业领域企业从市场入手,利用自有知识产权优势,发掘知识产权经济价值,促进知识成果转化,运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金融手段,解决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发展局限。

关键词: “一带一路” 新疆 文化产业 知识产权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F12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9(b)-148-04

“一带一路”是新世纪、新环境下我国面对新的国内外局势,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民族复兴而提出的倡议。在这一倡议中,不仅包含中国资本如何“走出去”的现实问题,还包含中国如何走向全球的思考。中国走向全球首先必须让文化“走出去”。缺少文化上的认同,将会使中国与沿线国家的经济、政治合作失去根基,也很难走向全球。所以,文化不仅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应有之义也是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抓手,文化传播给“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了解中国的途径和角度,而作为一个文化资源丰富多彩的文明古国,通过文化这一角度了解中国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实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民心互通[1]。通过文化传播可以更好的建立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民众心目中的文化形象,提升我国与沿线国家交流合作中的话语权。所以,“一带一路”倡议需要文化铺路、架桥,更要让文化产业搭车。新疆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区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起到桥头堡的作用,其对外开放和文化交流为沿线国家民众提供了解中国的窗口。新疆的少数民族特别是在边境生活的少数民族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民族大多属于同一民族,相互之间文化交流密切、在民族文化上有着天然的认同感,“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具有先天发展优势,可以减轻文化隔阂,逐步消除“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沿线国家的抵触情绪。但由于新疆经济基础薄弱,产业发展多集中在一二产业,长期以来对少数民族文化产业重视扶持力度不够,且文化产业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本身无形资产占比较大,各类無形资产在传统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需要实物资产抵押的规定中无法有效发挥作用,造成融资困难,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短板。导致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在“一带一路”倡议构想下具有得天独厚优势的同时也面临着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发展局限。

20世纪90年代Bowie Bonds在美国的诞生,首次将知识产权纳入证券化领域,开始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新历程[2]。作为资产证券化深入发展的产物,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出现为挖掘知识产权经济价值,促进知识成果转化,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撑。解决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这一重要短板,新疆可以走一条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道路,为文化产业领域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推动新疆文化产业领域的创新。

1 新疆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优势分析

1.1 文化资源丰富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汇聚的地方,地理、历史、社会等诸多因素造就了新疆多民族交汇的文化特点,作为古丝绸之路对外连接的战略要地,新疆在文化上形成了西亚、波斯、匈奴、乌孙、突厥、伊斯兰及中原汉族文化的相互融合[3]。同时,古丝绸之路贸易往来形成的商品文化、民族聚居形成的宗教文化以及内地文化等丰富了新疆民族文化的内涵,形成了其种类繁多又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4]。新疆的文化交流呈现出多民族、多宗教文化汇聚的特点。长期以来,民族间的聚居、融合客观上促进着相互的文化交流,文化的双向交流、冲突、融合、变迁和创新过程使得多民族文化相互融合的新疆文化资源多元丰富、富有地域特色和民族特征。因此,新疆不同民族的文化,包括语言的多元融汇、交流,造就了各民族文化互相之间有广范围、深层次的影响和吸收, 呈现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态势[5]。

1.2 文化产业发展迅速

以多元丰富的文化资源为依托,新疆文化产业近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2014年新疆文化、体育、娱乐业产值达到36.55亿元,较上年增长11.9%,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中文化娱乐用品支出达到166.97元,教育文化娱乐支出达到1102.23元,分别占总支出的1.4%和9.3%。此外,2014年新疆国内旅游收入达到619.53亿元人民币,入境旅游收入达到4.9亿美元。文化产业园区达到20个;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达到80多家;相关小微文化企业达到近2万家,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数达到32263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80.33亿元,文化科研机构达到52家。新疆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必将带动其知识产权数量的提升和完善产业链的形成,以及成熟的文化消费体系和消费者多元文化审美情趣的建立、完善,这将会给新疆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坚实的产业基础和成熟的平台机制。

1.3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优势

1.3.1 国际资源充足

新疆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区,与周边8个国家接壤,拥有17个对外开放一类口岸,通航机场达到22个。完善的交通设施使其与中东及中亚通航条件便利、对外开放程度高、地缘优势突出,是“一带一路”倡议推进的桥头堡。同时,新疆与周边国家的民族之间交流密切,对彼此文化有着天然的亲近感。这为新疆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吸引周边国家投资者的投资提供了文化便利。在伴随“一带一路”倡议“走出去”的同时,新疆可以充分利用地缘优势和文化便利实现资本的“引进来”吸引外国投资者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证券的投资。

1.3.2 融资难度小

知识产权证券化以企业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为基础资产,稳定的现金流是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能否进行证券化的重要前提。除此之外,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企业自身没有太多硬性要求。面对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或上市发行股票等对企业本身资信状况和抵押财产有诸多限制的融资方式,新疆文化产业领域中占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可以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难度较小的融资方式。同时,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的融资数额往往多于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贷款。

1.3.3 知识产权的权属不变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最大优点是融资者在能够利用自有知识财产取得融资的同时,保留对知识财产的所有权。证券化过程只是将知识产权预期未来所能产生的收益“真实出售”至SPV进行证券化,而知识财产的权属不会发生变动。在证券化交易后,权利人仍然保有知识财产的权利,并可以对知识财产进行管理、使用。这样就使得企业在取得自身发展所需资金的同时,还能对知识产权进行二次创新、改良,并通过宣传、利用持续提升知识产权的价值。相较于知识产权质押对企业造成的权属丧失风险有很大优势。这对保护新疆文化产业领域企业长久发展有重要作用。

1.3.4 政策支撑

“一带一路”作为我国“走出去”的重要倡议,定会获得国家以及地方的政策扶持。同时,随着知识保护成为民众共识以及国家加大对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整治,知识产权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氛围也将逐步形成。2010年5月文化部研究出臺了《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实施方案》,方案从多个角度全方位加强对新疆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对新疆文化产业的扶植支持。2011年9月,首届中国—亚欧博览会在新疆的召开为新疆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化、经贸交流提供了契机,提升了新疆的对外开放程度,为新疆文化产业的“走出去”和对外合作交流以及吸引相关国家的消费和投资搭建了一个多向交流互动平台。

1.4 国内现有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

知识产权证券化自21世纪初进入我国以来,逐渐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几种证券化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SAMP模式和SPT模式是SPV已有的两种模式。(2)SAMP(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是指以上海、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为依托,为相关的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允许此类证券公司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发行证券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3)SPT模式,是指由央行和银监会主导,组建由第三方机构主导的信托型SPV,将合适的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财产,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上述几种模式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采用的主要模式,除此之外,各地也为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出台了相关配套模式。这些模式与实际情况结合,优势明显,对于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深入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新疆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它复杂的国际环境和优劣势兼并的地区特色,需要结合具体实际综合分析。

2 新疆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困境

2.1 文化产业产权不明晰

少数民族有着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富有生命力的传统文化多是少数民族民众长期选择、发展完善并传承至今的民族智慧结晶。如新疆少数民族的歌舞在民众中间广为流传,这种传播本身不但是一种传承也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因此,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通常被认为是该民族共同创作的作品,这导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权利主体难以确定,由此带来市场开发过程中的侵权法律问题凸显。这是新疆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2.2 沿线国家带来的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法律、经济、政策、文化等方面存有差异,区域一体化进程较发达国家落后,导致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需要面临不同国家带来的风险,这客观上将影响文化产业证券化的国际合作。(1)沿线国家对影视、出版、网络等方面的审查和限制会影响相关文化企业进入该国市场。(2)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不同程度的盗版问题会影响文化产业的创新。(3)部分沿线国家的政局动荡和经济欠发达将影响民众对文化产品的投资和消费意愿。

2.3 文化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认识不足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价值并没有在新疆文化产业领域的企业中间形成共识,尤其是众多的中小企业依然对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商誉积累和核心竞争力的保护作用的认识不足。因为看不到知识产权所能带来的短期收益,而对知识财产的确权登记、保护、宣传等又需要企业的常年投入,导致很多中小企业懈于对自己拥有的知识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且部分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就有盗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使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意识没有深入人心。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和融资功能没有十足的认识使得中小企业自身拥有的知识财产要么没有进行确权登记,要么已经被他人盗用,要么资料缺失无法反映合理价值,这些问题都会使新疆文化产业的证券化难以开展。

2.4 知识产权评估机制不健全

准确、全面的估算未来一定期限内作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能够产生的现金流是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难题。因为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的领域较广评估参照标准不明确以及客体的无形性和因侵权而出现的未来现金收益的不确定性,不能简单的使用实物资产的评估方法。目前各地虽然有一些评估机构,但是国家层面没有形成统一的评估标准,行业管理混乱,评估结果缺乏权威性,导致市场对其认可度不高。要想做到既不高估也不低估,使证券化过程中的各方满意,并能为投资者所接受的估值,就必须形成一套制度完善公平透明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

2.5 交易过程繁琐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质是预期现金流的证券化。一般而言,某一特定知识产权产生现金流的渠道是多元的,而多元渠道中影响现金流产生的因素也是多样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需要对这些相关因素逐一进行审查并在相关文件中加以约定。英国著名的摇滚歌星David Bowie在对其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许可使用费进行证券化的过程中就对产生自电视剧、唱片销售、商业广告、卡拉OK的预期版权许可使用费做了详细审查和约定说明[6],由于现金流来源分属不同国家,因此Bowie Bonds的发行文件多达1000多页[7]。此外,因为专利本身技术性较强,其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财产的实质审查过程要远比一般证券化过程复杂得多。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以及面临的高侵权风险,需要在证券化过程中进行更多的审查任务和约定事项,加重了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了证券化的难度。新疆文化产业证券化过程中是否拥有应对复杂交易过程的专业人才是证券化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

3 新疆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路径对策分析

3.1 明确民族文化的产权归属

首先,可以将作为集体智慧成果的传统民族文化进行集体保护。世代传承的文化资源是一个民族的共同财富,理应由该民族民众共同享有。本民族文化财富由该民族集体占有的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与少数民族公知公用的文化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也可以通过这一办法得到明确。具体实施过程中地理标志的申请办法可以提供成熟经验予以借鉴。

3.2 充分了解沿线国家文化消费需求

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产业要想抓住“一带一路”倡议“走出去”的机遇,吸引沿线国家投资以解决发展局限,就必须要了解各国文化消费需求。各国民众消费水平、文化喜好以及政府政策限制的不同,决定了投资侧重的不同。此外,SPV在证券化过程中对基础资产的选择也要契合沿线国家的文化消费需求偏好,这都需要新疆进行深入、仔细的调研。而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资料收集工作由企业承担可能会增加其成本,并且单个企业的能力在收集基础资料的工作方面毕竟有限,需要由政府、大学、科研机构以及专业第三方介入,为新疆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资料。

3.3 建立政府主导型的证券化模式

新疆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侧重政府主导型的方式对其快速推进具有重要意义。主要原因有四点:(1)作为“大政府”的中国社会,政府主导型的方式会使证券化过程能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并能调动国企等社会资源。政府主导型的模式因为有政府的“背书”可以很好的增强投资者信心。(2)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和交易复杂程度高于一般实物的证券化,完全交由市场运作会导致投机风险不可控,影响证券化的长远发展。 (3)相较发达国家,我国缺乏发达的金融服务业和资本市场。客观上需要官方力量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尚未成熟的融资工具深度介入,提供必要的政策引导和风险监管。(4)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也表明,在证券化的初始阶段采取政府主导型模式对后续证券化的开展是有益的。日本从制定以“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国策之后, 一直在国家层面致力于知识产权商业化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2003年日本第一例专利证券化就是通过政府支持的方式进行的[8]。

3.4 强化与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交流

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要想繁荣发展,就应当是保护与利用并重的。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冲突和调整必将加剧。我国与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不同以及沿线国家盗版问题对新疆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影响重大。“一带一路”倡议背景指引下的国际行动,需要我国加强与沿线国家的沟通交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区域制度创建的国际化战略,共同探索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合作机制,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构。借鉴欧盟经验,推动区域性知识产权立法,实现区域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

3.5 合理的SPV模式设定

SPV作为特设的载体是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连通机构,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运作实施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它是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核心环节,是证券化财物架构的主角,直接关系到证券化融资的成败[9]。就证券化的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国家主要采用的SPV模式有三种:(1)公司制SPV;(2)信托式SPV;(3)有限合伙制SPV。其中,公司制SPV需要为实现证券化设立公司,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制企业在公开市场的融资有着较高的注册资本和盈利年限要求,所以不适宜现阶段新疆文化产业领域大多是中小企业的现状。有限合伙制SPV因为其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使得初始阶段的新疆文化产业面临较大的不可控风险,也不适宜。信托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合理的制度设定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有效分离从而较好的保持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面临的问题可以与其他资产很好的隔离,从而能够起到破产隔离“防火墙”的作用。同时,2001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也为信托式SPV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信托式SPV是现阶段新疆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的现实选择。

3.6 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服务体系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功实施需要有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拥有发达金融市场的美国、日本的成功经验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为此,新疆需要在金融和法律两个方面完善服务体系。(1)加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服务。良好的市场中介服务是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基础。各类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信托机构、保险机构、投资机构等为拓展市场、赚取业务收入将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但在证券化的初始阶段,鱼龙混杂,为抢占主动权难免会出现扰乱市场等行为。为了证券化的顺利开展,必需重视对中介机构的服务建设。(2)制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指导规则。新疆可以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成熟的国家现有经验和管理规则为蓝本,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建立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防控、财务监管等一系列指导规则,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确立制度环境。

4 结语

“一带一路”倡议为新疆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为克服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发展局限,需要新疆文化产业领域企业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而“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新疆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也是优势与困难并重,需要政府及市场协同发力,扬长避短,为新疆文化产业实现“走出去”提供新的动力。

参考文献

[1] 刘斌斌,谢沁虹.论“一带一路”建设与西部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6).

[2] 刘冠德.美国文化创意产业证券化制度研究[J].商业时代, 2014(12).

[3] 仲高.新疆文化[M].北京:五洲出版社,2002.

[4] 薛全忠.新疆少數民族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5(9).

[5] 张洋.多元与融汇:新疆文化的恒久符号[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09(4).

[6] 李华成.欧美文化产业投融资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7).

[7] Jay C.Klear, applicability of private equity fund structure in the further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 [J].2002 Colum .Bus L.Rev 796.

[8] 刘斌斌.论专利制度下的独占与公共利益——以专利的经济功能分析为视角[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9] 肖海,朱静.借鉴欧洲经济开展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对策[J].知识产权,2009(9).

①基金项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甘肃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提升研究”(17ZC1LA013)。

作者简介:谭曼(1975-),女,黑龙江省五常人,讲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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