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否进行代位追偿?

时间:2023-05-20 15:00:1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儿子小猛趁我不在家,偷偷在小区内独自试驾我家新买的高档轿车。因技术欠佳,在一拐弯路口撞上了路边绿化带的防护栏,致使轿车严重受损,用去修理费两万余元。事故发生后,我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保险公司业务员说,事故是我儿子造成的,属于第三人对车辆造成损害,即使他们赔偿了损失,也要向我儿子追偿。而儿子与我是一家人,所以保险公司向我儿子追偿时,还得由我家出钱向保险公司赔偿。这样一来,车辆的损失,还是由我自己承担。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否进行代位追偿?

上海读者:夏永力

夏永力读者:

关于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如何赔偿的问题,《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结合上述条文,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一般情况下,在保险期内,你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责任,但该事故属于第三人致害的事故,所以保险公司在赔偿了你的损失后,有权向第三人代位求偿。但是,《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除被保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你儿子小猛显然是你的家庭组成人员,只要小猛不是故意将汽车造成损坏后果的,那么,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向其追偿,故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丁兴锋

(责编/宁克华)E-mail:nkh2002@vip.sohu.com

推荐访问:代位 可否 保险公司 追偿 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