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觉哉,以人为本的故事

时间:2023-05-19 14:00:1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zoޛ)j_<}]}ߟi:i;ii饨ky学习一个小时,学会五个生字。这五个字在一天内随时随地要默写一百次,写完后,进行考试,直到会念、会写、会讲、会用为止;如果因工作耽误时间,就在第二天利用会前会后的空隙补课。

在谢觉哉的辅导下,吴吉清很快就学会了大量的常用字,并且能练习写短文章了。后来,吴吉清感染了伤寒被送进医院。谢觉哉常去看他。几天后一个下午,他再次到病房时,躺在床上的却是另外一个病人。他忙找医生问,回答说原来的病人送到太平间去了。

谢觉哉听后焦急万分,要求把吴吉清抬出来验验尸体。医生一听慌了,连忙说:“那个使不得,他是传染病,不能抬出来。”

谢觉哉又直接去找医院的负责人,把病人马上从太平间里抬了出来。他仔细端详着吴吉清,发现他虽然昏迷不醒,但仍有微弱的气息。谢觉哉气愤地批评了那个医生。医生说:“医院缺乏清剂和氯霉素两种药,没法救他。”

谢觉哉立即通过电话把情况报告毛泽东。毛泽东惊讶地对谢觉哉说:“应该告诉他们,不管是马夫、伙夫,凡是经过长征的同志,都是党和国家的财富,一定要想尽一切办法,哪怕十分之一的希望,也要把他们治好才行。”接着毛泽东派人送来了药,医院也立即组织抢救,终于把吴吉清救活了。

不能草菅人命

中共中央西北办事处司法部成立不久,陕甘宁省裁判部送来“王观娃死刑案”,要谢觉哉批复。

谢觉哉反复看了卷宗,提出了诸多疑点:王观娃的罪到底是什么?当了几年土匪有什么事实?实施抢劫抢了些什么?在何处抢的?抢的情形怎么样?怎样活动当土匪的?同伙都是哪些人?他指出:有关死者的各种事实情节都没有说清楚,案卷报告上看不出来,这样马马虎虎,怎好来判他的死刑?于是他拿起毛笔,重重地写了四个大字:“无从下批”。

省裁判部看到谢觉哉的批复后,重新查据处理,结果以“无罪释放”结案,救了一条人命。

谢觉哉坚决反对那种不合司法规定的“先斩后奏”的做法。他指出:“‘先斩后奏’,这种草菅人命的做法,本是旧社会的病,我们不能再害这种病了。”“死刑必须报司法部批准,才能执行。”

1937年,边区政府的总务科长,因贪污问题被关押,但这位科长素来品德端正,并无不良行为,对“贪污”又交待不清。谢觉哉从多方面调查,亲自审问这位总务科长,要他平静下来,逐件细细回忆犯法的情形,然后帮他一宗一案来计算,果然找出了案卷的症结所在。原来,他给边区政府大食堂买猪的一笔钱忘了上账,而猪又是大家见到的,肉也吃掉了,可账上没有这笔钱。真相大白,这位科长被无罪释放。谢觉哉感慨地说:“我们少一个坏人就多一份力量。”

保护妇女权利

谢觉哉在办案中,注意保护妇女权益。他认为,在中国,封建社会持续的时间很长,对妇女的压迫最深最重,使妇女和男子不能平等,因此,在司法工作上也应该体现保护妇女的权利。

延安安边县发生一起人命案,是丈夫杀死了妻子。早先,这个妇女就来延安告状,说男人对她不好,要求离婚。谢觉哉亲自接待了这位不识字的农村妇女,亲切地向她讲了许多夫妻和睦的道理,要她与丈夫和好。

女同志听了谢觉哉的劝解,回去了。但丈夫毫无悔悟之意,更加粗暴地虐待妻子,骂她“闹自由”都闹到延安去了,经常打骂她。女的忍无可忍,又多次到县司法机关要求离婚,因为司法机关有的人员有封建思想,不保护女权,该离也不判离。女的无奈,二闯延安。谢觉哉向县司法处批示:“应准判离”。女方高兴地回去了。

可是,过了不久,安边县司法处又报来这个案子,谢觉哉翻开案卷,大吃一惊,报来的不是判离案子,而是报请核准死刑案:那个丈夫将妻子杀死了!

谢觉哉愤然批示说:“应该离的,不判,如判离了,可救两条性命。”他认为,这就是司法人员的职责和判案水平所致。他强调要注意保护女权,因为人民的司法制度不同于封建王朝的司法制度。

死刑改判无罪

1961年,谢觉哉已经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当时在各地法院出现了电报报案的情况。谢觉哉针对这个问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一定要看案卷,否则,何必要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呢?杀人一定要慎重,一个人只有一个脑袋,杀掉了就不能再安了,我们一定要对人民高度负责。”

当时,从云南报来一个案子,案由是一个50多岁的地主分子利用毒菌毒害社员。谢觉哉先看了各级法院的意见,都认为不杀这个地主分子不足以平民愤,要判死刑。接着,他详细地查阅了全部案卷,发现如下几个疑点:第一,她是和大家一起在山上捡菌子,无人能证明有毒的菌子就是她捡的;第二,菌子的毒性有多大,为什么有人中毒,有人没有中毒,缺乏鉴定材料;第三,这个地主分子是有意去捡毒菌还是无意?如故意的,大家叫她吃时,她完全可以选些无毒的吃,那样就能掩盖事实,而她并没有这样做。

谢觉哉认为地方法院在这些问题都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草率判决,其中不免有因为被告是地主分子而推论是她有意作案的因素。为慎重起见,谢觉哉指示将案卷退回,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调查后,再把材料送来。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派人重新调查,证明这个地主分子根本分不清菌子有无毒,也找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毒菌就是她捡的,当时她自己之所以没有吃,是因为捡菌子时,她自己留了一些在家里,已经吃饱了,并不是因为其它原因。于是将此案由死刑改为无罪释放,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做了检查。

平反冤案

1961年3月,谢觉哉对张志远强奸案提出了怀疑。

张志远1950年参加革命,后随当时的西北卫生部民族医疗队到甘肃省天祝县自治区从事医务工作。1952年12月,天祝县人民法院判决他利用驱梅注射工作之便,强奸一位藏族妇女,因此被判刑10年,投入监狱。这个案件经过三级法院(包括当地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判决,但张志远一直不服,曾三次上诉。

谢觉哉接到张志远的申诉后,认真听取了有关情况的汇报,对审判员说:一是张是个医生,判决书上认定他利用驱梅注射之便进行强奸,难道他不知道梅毒的传染途径吗?二是事情发生在妇产科诊疗室,光天化日,人来人往,难道真的可能吗?三是一个人被判了10年刑,已坐了8年牢,还不断申诉,应不应该考虑他有冤屈的可能?

谢觉哉的分析对审判员很有启示,经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派一位有经验的女审判员同甘肃省法院一起共同进行调查。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终于真相大白。原来天祝县是藏族聚居的地方,发生案件时还未土改和镇反,牧主粮户(即牧主兼地主)是当地的当权者,而与本案有关的院长、区乡长、民兵队长等不少是牧主粮户的代理人。由于他们都反对土改,牧主粮户的老婆便利用不懂事的13岁的幼女,制造事端,目的是要把医疗队赶走。就这样,弄假成真,造成冤案。

根据上述调查,甘肃省法院又组织县法院进行复查核实,最后由省法院主持撤销原判,给予平反。

接到甘肃省法院平反的报告后,谢觉哉语重心长地说:“从冤错案的数量来说是很少的,只有百分之几,但对一个冤案的人来说,却不是百分之几,而是百分之百啊!对冤错案不能简单地看成是解决当事人一个人的问题,实际上是挽回不良的政治影响,不可疏忽。”

事后,谢觉哉又叫有关同志打电话问甘肃省法院:人是否已经放出来了,工作是否落实,工资是否已经补发。直到这些问题全部落实,他才放下心。

无期改无罪

1962年5月,谢觉哉视察西安。他从抽调的案卷中,发现一个关于王为明被判无期徒刑的案子。案卷里写道:“王为明趁我党整风之机,先后向毛主席、周总理及人大常委会等写了十几封信,咒骂我党革命领袖,攻击各项政策,给章伯钧去信献策将农工民主党改为‘农民民主党’等,因而判处王有期徒刑10年。王不服上诉,法院改判王有期徒刑20年。投入劳改后,王不服,抗拒改造,西安市坝桥区法院又增刑4年,变为24年。王仍然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写‘控诉书’,控诉中央领导人放纵下级干部滥用刑法侵犯人权等,西安市法院拟判死刑,省法院决定改判无期徒刑。”

谢觉哉仔细看完案卷中的全部材料,认为案子判得有问题。他说:“宪法现在规定,人民有通信自由。写信给毛主席、周总理有什么罪,为什么反映问题就要判刑呢?而且判得这样重。人家又没有什么行动,这样做对广开言路有什么好处?”他主张改判无罪释放。

但是,陕西省和西安市法院有的人持不同意见。谢觉哉没有以上级压下级的方式处理问题,而是组织大家讨论,并开诚布公地把自己的想法摆在桌面上。通过反复的争论说服,最后取得一致意见,将王为明由无期改判无罪释放。但承办此案的同志仍在案卷上注明:“这是谢觉哉在这里讲的,这个案子判错了所以要改。”事后,谢觉哉意味深长地说:“为什么这样写?就是准备反右倾的时候,反不到他。”

(责任编辑:武学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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