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时代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时间:2023-05-19 13:30: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作为一项保护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是随着人类司法文明和少年刑事司法不断发展和进步应运而生的,是一个新生的制度,更是一个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它发挥着对未成年犯更加全面的保护作用,但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本文结合司法实践,试阐述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施意义,通过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分析了该项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 合适成年人 未成年人 参与

作者简介:许奕,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30-02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本含义与实施意义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指,经常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适当成年人)到场。 这是一项具有改革性的创新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时代意义。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有利于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年纪较小,文化程度偏低,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了解甚少。合适成年人的参与则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他们能有效地监督司法机关在讯问、审判时是否准确告知并有力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行使合法权利,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支持和法律帮助,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既实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又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能有效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水平不断提升,但违法办案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若面对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讯问,常常手足无措。合适成年人的到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机关对权力的滥用,这不仅可以防止讯问人员逼供、诱供、指供等不法、不当行为的发生,而且还可以证明讯问、询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有效减少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的翻供,提高口供在审判阶段的采信力。

(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有利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未成年人面对严肃的讯问和威严的庭审,往往容易产生紧张、焦虑、恐惧、抵触的情绪。这就需要一个合适的人员对他们进行正确的情绪疏导和心理调适。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立场是对立的,两者之间有着天然的隔阂,很难畅通的交流、沟通。而合适成年人身份不同,有着司法人员不具备的身份优势,正是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疏导、教育、感化、挽救的最佳人选。在特定的场合,合适成年人会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信赖和愿意交流的对象。利用这一身份优势,合适成年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缓解他们紧张、焦虑的情绪,放下思想包袱,帮助他们正确理解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提高办案效率。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施现状和不足之处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施确实给予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更为全面的保护,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有些合适成年人只是走走过场、摆摆样子,听听故事,和旁听者的角色无异;有的阅历尚浅,缺乏教育经验;有的自身欠缺法律专业知识;有的工作繁忙无心投入;合适成年人更换频繁;社会力量参与热情不高、参与度低等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制度本身存在不足。

(一)对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规定过于笼统

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这一规定既不像义务也不像权利,更像是原则。合适成年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做些什么,可以做些什么,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现在虽然在法律上得到确认,但权利和义务的界限过于模糊,这样容易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甚至有可能造成合适成年人不规范地行使其权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到相反的消极作用。这不是法律制定该项制度的初衷。

(二)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无标准

法律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但合适成年人的选择范围、资质、选任程序却无法可依。如何选、选择谁、怎么选,法律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导致的结果就是合适成年人流动频繁、素质水平参差不齐。为了防止制度形式化,应当早日对合适成年人的选任出台相应的具体的细则。

(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缺少资金支持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难免需要支出必要的费用、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正常的工作。但在我国的法律,对该项花费没有提供明确的经费保障,许多合适成年人仅是凭着一腔热情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无偿参与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更多公民加入合适成年人队伍,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制约了合适成年人队伍的壮大和稳定。

(四)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次数和阶段不明确

刑事诉讼涉及不同的阶段,不同的阶段是由不同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还是由一个合适成年人全程参与,值得商榷。新刑诉法仅规定了讯问、审判时合适成年人的参与,那么在执行刑罚时是否需要合适成年人的参与,这也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

进一步明确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规范合适成年人的诉讼参与行为、强化合适成年人的责任意识、保护未成年犯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将合适成年人在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应当包括对未成年人进行审前调查,了解案件情况,向未成年人阐明其享有的权利,参与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讯问,对司法机关有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享有必要补贴等。合适成年人的义务应当包括不对外泄露案件情况,保护未成年犯个人隐私,不随意干涉正常的司法活动等。

(二)规范合适成年人的选任、培训制度

1.规范合适成年人的选任

首先是合适成年人的人选范围和条件。合适成年人的人选范围应当尽量广泛,这样有利于壮大合适成年人的队伍。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应当是法定代理人以外的社会工作者。合适成年人,除了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更重要的是“合适”。怎样才是合适的标准呢?笔者认为,所谓“合适”,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及工作经验,最好能受到过相应的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懂得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常识及未成年人教育方法,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有爱心,有耐心,为人正直,有积极的心态,要鼓励未成年人重视自己,鼓励是一个重要的阶段,通过被鼓励与彼此的积极体验与品质,来改善未成年人与办案人员的交往方式与态度,进而形成积极向上的心态。

“程序是落实制度的基本保障。” 合适成年人的选任应当要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选合适成年人,由个人申请,通过司法机关的资格审核,经批准,入册,形成合适成年人库,并报上级司法机关备案。

2.加强对合适成年人的专业化培训

建立一支专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既能保证未成年犯罪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提高了司法效率。但当前的情况是,合适成年人队伍人数较少,且流动性较大,多为学校教师、社区工作人员,法律专业知识较为薄弱。因此,加强合适成年人的专业化培训工作尤为重要,事关未成年犯权益的保护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各级司法机关在确定了合适成年人人选后,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教育学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组织专门的老师对合适成年人进行专门培训,不仅要提高他们的法律方面的知识水平,而且还要注重在教育、心理学方面知识的培训。

(三)明确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程序

由于整个刑事案件涉及多个阶段,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讯问,如果每个阶段都由不同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得到的效果就是每个合适成年人对案件和未成年犯的了解都是阶段性的,对未成年犯的了解也是不全面的。这不仅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而且会严重影响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效果。笔者认为,如果合适成年人能够全程参与,将极大地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合适成年人和未成年犯之间已经渐渐熟悉,互相了解,慢慢形成了一种信任关系。合适成年人凭借着这种熟悉和信赖,更容易找到未成年犯愿意接受的方式对其进行教育、感化,进而找到有效的挽救未成年犯和预防其再次犯罪的途径和方法。

在缓刑、管制等监外执行的执行过程中,是否可以有合适成年人参与?这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让合适成年人参与进来,配合社区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沟通,是很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改造,有助于降低再犯率的。

(四)赋予未成年人选择合适成年人的权利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目的在于更全面地保障合适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犯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权也是未成年犯应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未成年犯应当享有在合适成年人库中选择他们认为可以信赖,愿意接受其帮助的人。尊重他们的选择权,才是完整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五)保证制度实施的资金支持

对付出劳动和智慧的合适成年人给予适当的报酬是恰当的,也是必要的。资金的支持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民众加入到合适成年人队伍中来的热情,提高合适成年人的工作积极性。对于人民陪审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都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也可以参照人民陪审员制度,拨出专项资金,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在成长的路上,无论他们是否曾经跌倒过,未成年人他们都是祖国的花朵。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是我们的神圣使命,我们有责任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少年司法是未成年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教育、感化、挽救至关重要的一环。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出现,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大发展,是司法制度的新事物,是司法进步的体现,有着深远的意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助于推动我国少年司法,乃至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进程。

注释:

姚建龙.英国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引入.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

任俊.积极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27页.

徐建主编.青少年法学新视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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