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目标的哲学意蕴

时间:2023-05-19 13:00:10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司法改革目标关乎着改革的方向、进路乃至最终结局。本着稳妥推进的方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目标可划分为基础目标、中间目标与最高目标:基础目标体现国家治理的底线思维;中间目标体现立足实践的唯物思想;最高目标体现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正确解读诉讼制度改革目标的哲学意蕴,有利于正确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前进方向,有利于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关键词: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功利主义;底线思维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7-0070-03

自中国近代以降,司法改革一直肩负富国强民使命,以追求法制现代化为己任,确保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保证国民基本权利切实实现的历史重任。肩负改进司法方式、优化职权配置及重构诉讼程序等职责的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国家转变治理方式,实现现代化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离不开求真务实的建章立制,也离不开科学可行的目标规划与细致充分的谋篇布局。由于受现实条件、司法传统和价值取向等因素制约,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在充分考虑各项制约因素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分阶段推进。其中,改革目标规划的科学性与可行性是决定改革顺利推进并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故深入探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目标及其意蕴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郑重提出,要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主要致力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这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总体纲要与规划蓝图,也是解读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目标的文本依据。

根据《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可划分为最高目标、中间目标和基础目标:最高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通过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程序,重塑更加符合法治规律的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间目标是优化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实现审判机关对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活动的有效制约;基础目标是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防止冤假错案,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目标具有鲜明的层次性与阶段性的特征,每个目标的背后蕴含着厚重的哲学意蕴:基础目标体现国家治理的底线思维;中间目标体现立足实践的唯物思想;最高目标体现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正确解读诉讼制度改革目标的哲学意蕴,有利于正确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前进方向,有利于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基础目标是国家治理底线思维的体现

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只有在审判过程中才能发现真实事实和充分保障人权[2]。审判公开也是增强审判中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进攻与防御,强化司法公信力与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刑事审判情境下的公正意味着或者应当意味着,法律应当尽可能地确保审判的结果是正确的,尽量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一个刑事司法体制,经常出现冤假错案,它既无法获得尊重,也无法得到遵从[3]。在这个意义上,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基础目标。这也体现了国家治理的底线思维。底线思维是指以底线为导向的一种思维方法和心态,其本质有3个层次:一是察觉评估风险,找到底线;二是防范应对风险,守住底线;三是主动化解风险,优于底线。因此,底线思维是一种关注矛盾转化的主动思维和积极决策的过程[4]。底线思维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应对错综复杂形势的科学方法,更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治理智慧,也是“有守”和“有为”的有机统一。从底线出发,不断逼近顶线[5],从而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中国同时经历着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从威权国家到民主国家的双重转型,这是一个矛盾凸显与冲突频发的时期。在这样背景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应坚持底线治理的改革思维,采用积极稳妥的方针,从实现改革的底线目标开始,最终实现改革设定的顶层目标。

在底线思维的指导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将困扰司法体制多年的顽瘴痼疾——冤假错案的防范作为基础目标,以此为突破,切实稳妥推进司法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郑重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6]。然而,冤假错案是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都必须直面的问题,冤假错案的完全避免是天方夜谭,即使像美国这样的法治发达国家也同样难以杜绝刑事冤假错案。虽然不存在官方统计数据,但根据密歇根大学洗冤登记中心的统计,自1998年以来,全美已有1473名蒙冤入狱者得以平反,仅2013年就有87起[7]。冤假错案的不当发生和纠正困难是对公平正义的最大伤害和减损。盘点我国近年来纠正的冤假错案,有的被告人身陷冤狱长达十余年,有的被告人甚至已被错误地执行死刑。他们的近亲属长期奔走呼号,生活质量跌入低谷。总而言之,冤假错案不仅严重戕害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而且严重影响具体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名声信誉、经济收入、个人发展与家庭幸福。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十分复杂,既有刑事追诉行为的原因,又有刑事定罪证据的原因;既有有罪推定观念的主观原因,又有现行司法体制的客观原因。其中,在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下,审判权的弱化致使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严重缺失是导致冤假错案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心在审判机关,审判程序的公正与审判机关权威的重塑有利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切实推进。同时,审判机关作为公正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等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判决的最低要求就是不能冤枉无辜,使无罪之人蒙受不白之冤。因此,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的思路,构建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机制,致力于完善以公正审判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审判机制体系。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中间目标是立足实践唯物思想的体现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中间目标是优化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实现审判机关对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的有效制约。中间目标是实事求是唯物思想的体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8]。同理,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也不可能脱离或超越现实制约、脱离或超越发展阶段而独立存在。坚持“实事求是”的唯物思想,就是从法治社会建设的实际出发,探寻法治社会建设的客观规律,以客观规律指导特定历史时期的法治建设实践。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活动,受特定历史阶段的现实条件制约。具体言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国家凭藉法权体制和政治改革实施转型的政治契合,是公共权力就完善市场经济环境的政治回应,也是民主意识与人本主义在人权保障领域的思想共识。当然,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也面临很多现实羁绊,如司法恣意、司法不作为、司法行政化及司法腐败,但最大的现实羁绊是“三机关分工配合制约”的司法职权配置格局。在这种格局下,刑事诉讼进程被比喻为工厂中的一条生产线,审判机关、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分别负责各自工序,前一工序为后一工序奠定基础,后一工序在前一工序的基础上进行加工,通力合作,互相配合,最终生产出合格产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技术性缺陷,背离司法内在规律与违反人权保障的社会价值取向等原因,“三机关分工配合制约”原则严重变形,最终扭曲为“侦查中心原则”,审判机关与公诉机关的工作均围绕侦查机关的工作展开,重在配合而制约失灵。这就是备受诟病的“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之所以广受诟病,原因之一就是法庭审判往往奉行“侦查卷宗中心主义”,法庭调查主要围绕侦查期间形成的卷宗、笔录,而不是直面证据[9]。为侦查卷宗中心主义模式所主导的庭审,不仅使法庭质证流于形式,而且使其作为发现与纠正侦查机关问题的最后防线功能丧失殆尽。这种不合理的司法职权配置格局是推进与深化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最大阻力与羁绊。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成功关键在于科学的顶层设计与合理的权力结构体系。现行制度所设定的权力配置关系是导致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的关键[10]。排除阻力和解脱羁绊的最佳方案莫过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破除推进改革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可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国家最高决策层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不是简单地削弱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职权,提高与加强审判机关的地位与职权,而是科学配置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职权,重新理清三机关的相互关系。换言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重新调整侦查、起诉与审判3个诉讼阶段的不同功能。科学划分司法职权的构成,将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各自的职权进行优化配置,并重新界定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重新定位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的权威根据,从根本上解决“说了算”与“凭什么说了算”的问题,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遵循司法规律,从我国法治现实出发,勇于探索创新,科学研究总结的制度成果。司法职权配置的优化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推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走向深水区,切实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与进步增添了新动力。将优化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实现审判机关对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的有效制约作为改革的中间目标是基于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现实语境的科学把握,也是立足实践唯物思想的体现。

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最高目标是最大幸福功利主义的体现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最高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政治社会的道德原则,是体现国家宪法及法律正当性的前提条件,是评价社会发展的一个衡量标尺,也是构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秩序保障[11]。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在理性运用司法权过程中统筹各要素而达到的完美状态,是现代文明社会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或冲突而不断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评价与法律思想,也是现代国家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秩序保障。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司法的程序公正主要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即审判机关确认和分配具体权利义务的过程与方式;司法公正既要求审判机关的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审判机关正确理性地适用实体规范保证确认和分配具体权利义务等行为结果的正当与合理,使其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与思想。我国媒体披露的冤假错案,不论是“真凶再现”类型,还是“亡者复活”类型,尽管案件局部数量有限,但震撼力极强,严重损害司法制度的公正和司法机关的权威。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审判机关应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正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的审理结果应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与思想。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最高目标是功利主义思想的体现。功利主义提倡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根据功利主义思想,“功利”既是“快乐”和“幸福”的同义词,也是“利益”的同义词,人应做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每个个体受此行为的影响会引起不同程度的苦乐感觉,所有个体苦乐感觉的总和即为最大程度的善。衡量行为善与恶的标准是行为本身引起每个个体苦乐感觉的大小程度。其中,每个个体一视同仁,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快乐的负数”;从人性的角度判断,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就是道德上的善良,就是政治上的优越,就是法律上的权利。根据唯物史观,人民群众既是社会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又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司法改革作为社会变革的组成部分,主要目标就是保证每一位国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追求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这既是对人民对公平正义诉求的回应,也是鞭策包括审判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从而牢固坚守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党的十八大指出,必须始终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地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科学合理的改革目标是改革成功的重要保障,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的蓝图远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目标的提出,彰显着国家改革顶层设计者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宏伟构思的高瞻远瞩,映衬出司法机关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核心价值的自我认可,寄托着社会公众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光明远景的美好憧憬。只有深度解读诉讼制度改革目标及其意蕴,才能正确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前进方向,克服急躁冒进的思想,才能积极稳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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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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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敏远.把握发展机遇 积极推进改革[N].检察日报,2015-7-31(03).

〔10〕高绍安.深化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 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不断完善[J].中国审判,2015,(20):66.

〔11〕唐三妹.用好巡回法庭这把尚方宝剑[EB/OL].http://.cn/a/shiping/2015/0128/32344.html.

(责任编辑 孙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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