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救赎?

时间:2023-05-19 12:48: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二○一五年,中国上映了一部很特殊的法律电影《十二公民》(以下简称《公民》),这部电影改编自一九五七年美国著名的陪审团电影《十二怒汉》。自《十二怒汉》公映以来,已经有诸多国家改编和翻拍,其中包括俄罗斯、西班牙、德国、日本,现在又出现了中国版本。

就目前所见,中国拍摄的《公民》与《怒汉》在主要情节上最为接近。当然,我们立刻可以发现《公民》的“陪审团”完全缺乏现实性,中国并没有美国式的陪审团,所以电影里的故事根本就不可能发生。虽然导演做了一些变通的处理,例如将这个陪审团设定为一所政法大学英美法制度考试中的一部分,请学生家长协助扮演陪审员,陪审团的讨论又与这些学生们的成绩有关,但是这部电影依然可能会被挑剔说这些“家长”的社会背景、年龄的多样性其实不那么“现实”。

讨论一部电影,自然并不在于其讲述的故事是否真实;即便存在陪审团制的美国,《怒汉》情节也值得商榷,尤其是首轮十一比一的“有罪”投票到最后十二票的“无罪”,这样巨大的投票反差的确太过特殊。将《怒汉》和《公民》对比讨论,构造这两个“故事”时,导演选择叙事的框架和方式,可能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深潜在表达之外的前见。与其说关心这个故事是否真实,不如说,应该关心那些在相似的情节之外所呈现出来的关于司法的认知。《怒汉》讲述的是一种特殊的美国司法制度和司法哲学,而作为改编的《公民》,又是怎样的一幅图景?

一、司法精英的胜利

最容易为法律人注意到的是《公民》中八号陪审员的特殊身份。按照法律人熟知的陪审团制度中所蕴含的司法理念,司法人员无法作为陪审员出现,但是《公民》一片中居然安排了作为检察官的八号陪审员来引导整个陪审团讨论。

也许在某种程度上两个电影是相似的:《怒汉》是由八号陪审员—一个聪明、冷静、具有较强理性能力的建筑师去提醒其他陪审员,在判断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对于贫民窟少年的歧视与偏见;《公民》则是由同样聪明、冷静、具有较强理性能力的检察官去提醒其他陪审员,可能存在对“富二代”的偏见。从性格特征来说,也许建筑师和检察官并无差别,都是这样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引领性人物,都可以视为一种为正义而战的英雄。

但如若结合两部电影的结尾,或许两者之间的差异就呈现了出来。

《公民》和《怒汉》的结尾有着本质性的差别,前者是封闭的,后者则是开放的。《公民》一片的结尾中有这样的字幕:“在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后,检察院依然维持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一个月后真凶落网。”而《怒汉》一片,当九票投出“无罪”时,八号陪审员这样说道:“我真的不知道真相是什么。我想应该没有任何人知道真相是什么。我们九个人现在觉得被告是无辜的,但我们是在赌一个可能性。或许我们错了,我们或许会放走一个杀人犯,我不知道,没有人知道,但我们有合理的怀疑……那是我们的司法制度中非常珍贵的一部分,除非十分确定,陪审团无法判决被告有罪……”在《怒汉》中,观众依然不知道最后的判决,也依然不能确定那个被告人是否真的是罪犯。

《怒汉》中,八号陪审员已然说过,他们只是在“赌一种可能性”,他并不代表正确的一方,这是美国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是典型的美国实验主义的司法哲学的体现。无论是十一比一的“有罪”判断还是十二比○的“无罪”判断,都不会因此而否定普通人参与陪审团的意义,因为八号陪审员也是普通群体中的一员。而《公民》则不同,导演与演员塑造了一个正直而理性的检察官,大众有可能无法摆脱偏见,所以需要一个英雄式的人物去引导大家审慎地思考,这样才可能有“光明而正确”的结尾。“偏见”被扭转,“实质正义”得到了伸张,无辜的被告人得到了救赎。

陪审团制度来自英国普通法中的“同类人审判”,它往往被视为“自由的堡垒”,陪审是司法民主的需要,几乎为所有实行陪审的国家所一致公认。《怒汉》中,理性的、专业的律师和公诉人呈现了那些可以被合理怀疑的证据,而普通人—《怒汉》中作为一名建筑师的八号陪审员,从他们作为普通人的、合乎理性的人的视角去反思那些证据是否可以“排除合理怀疑”,陪审制的核心就在于将非司法精英的意见带入专业的司法活动,如同《怒汉》中十一号陪审员所言:“我一直覺得这就是民主社会的优点。”虽然说陪审活动的有效开展需要一定的理性能力,需要陪审员平等地发表意见,尽可能地超越其自身的局限而做出理性的审慎判断,但如若从现实主义的视角观之,陪审团的确可以通过语言学、心理学、行为理论等工具被操控。也并非所有的法律故事中陪审团都是正面的、值得赞颂的,例如电影《杀死一只知更鸟》(一九六二)中做出有罪判决的陪审团,电影《失控的陪审团》(二○○三)中陪审团更是沦为玩物。但就《怒汉》而言,如果粗疏一点来说:这是民主的胜利、大众的胜利。

谁才是恰当的司法活动的主导者?谁才能拯救那些无辜的人?

我们一向少有精英取向的司法叙事。《公民》自然是错置了陪审团讨论的司法场景,但是这个场景却是近年来喧嚣的舆论审判的一种投射。在这个场景中,理性的司法精英获得了胜利。八号陪审员对其他陪审员说:“就您举手投有罪这一票的同时,这孩子在您心里已经死了。”而正是这个作为司法精英的八号陪审员,才挽救了这个差点“死了”的“孩子”。这个封闭式的结尾使得陪审团丧失了意义,人们会趋向于主张某一类群体在智能上的优越性,试想:一群聪明的、理智的、充分理解法律意义的检察官们的讨论难道不比这些来自社会各群体充满偏见的陪审员们更能趋向于“正确的”结论?不仅如此,我们甚至可以不必将这个电影视为歌颂检察官的电影,完全可以从检察官群体推及其他司法精英。因为,根据电影剧情,检察院是在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之后,依然维持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所以检察院在电影里实现的是审查起诉的功能;在法院的刑事审判中,法官也会采用类似的、理性的思路去考虑这些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二、大众叙事的正当性

刑事审判与冤狱拯救是大众文化中关于司法所喜闻乐见的主题,近年来我国司法界的大事就是平反了诸多“冤狱”,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陈满案……这些都与这个电影中“拯救无辜被告人”有所暗合。

在很多传统戏剧故事中,一位昏聩的司法官员判决的冤案最终还需要一位清明的司法官员来加以拯救。我们也习惯于在“公堂”上看到“明镜高悬”这样的匾额。大体而言,之所以造成冤案,多是因为司法官员的昏聩,不辨是非。而《公民》电影则不同,之所以差点形成冤案,似乎与大众或盲目或冷漠地“把这孩子往死道上那么一推”分不开。

冤案的形成当然有多重原因,可能是司法体制本身的问题,也可能是司法技术的缺陷,也有传统以来“有罪推定”的心理影响,自然也有民众舆论的推波助澜。虽然说法学界经常批评公共舆论影响了公正司法,但是大众文化中却极少构造如《公民》一样的叙事格局:设置一个清醒的司法精英和一群容易被舆论和身份左右的普通人。当然,《公民》这部电影也很难说一定是“大众”的,因为电影院线经理将它视为“小众电影”,票房也相当不理想。

虽然自二○○一年开始就有了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化也受到学界的高度重视和普遍的认可,甚至很多冤案也与公共舆论的推波助澜有关,但依然一直有着反精英化或主张大众化的声音,依然会有学者认为法律思维与大众日常判断本身并没有太大的差异,也依然会有学者提出一般性的主张:“虽然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乃至不同阶层的人们评价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但是裁判是否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与认同却是判断司法公正亘古不变的方法。在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公正就是‘公众认为是正确的’。”

之所以出现这种“大众叙事”的法律文化现象,最直接的原因可能是其政治正确。尽管法学界一再警惕“舆论”对司法独立判断的干涉,甚至称为“民粹主义的司法”(刘练军语),但从政治正确性的角度来看,我国司法处于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政法体制”之中,兼具司法和政治的功能,民意还是要被认真对待的。从我国人民法庭的发展历史来看,均强调“政策、法律的制度与实施必须服务于、服从于党和国家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当将“法庭”之前冠以“人民”两个字的时候,也同时意味着司法活动是“一种广泛与群众运动结合的实际工作”(彭真语)。在这些政治观点的影响下,我国关于司法的政治观点一直主张司法活动应该深入群众,走群众路线。司法为民的新政法传统促生了一系列政治正确的司法叙事,例如马锡五审判方式虽然发端于陕甘宁解放区,处于法制变革的初期,但深入群众,尊重群众意见的审判方式,在王胜俊大法官时期的法院系统也被大力弘扬;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二○○六)中尊重民俗、“送法下乡”的法官老冯也作为正面形象被褒奖。在这样的“依靠群众”的视角下,人民或是普罗大众的观点是司法活动政治正当化的一个重要理由。

因此,尽管法学界主张对公共舆论保持警惕,但是“公众参与”本身依然被多方肯定。不论是鼓励陪审员参与司法,召开新闻发布会;还是制定司法与舆论沟通的相关规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等等。

不可否认,大众话语中往往带有“身份识别”与“道德叙事”倾向,《公民》中十号陪审员的一段话就已揭示了这样一些常见的看法,他说:“一般人家的孩子是真干不出来,你得看他是什么人教育出来的,他亲爹,咱就不说了,河南一农民,蹲过大狱还离过婚,一个能把自个亲儿子给扔了的人他能是好人吗?咱再说他这后爹,也是河南一农民……就这种人培养出来的儿子杀了人,您觉着不可能吗?”

事实上,身份识别与道德叙事的倾向,《怒汉》中并不缺乏,也因此而产生争吵、群体之间的不认同乃至歧视。《怒汉》中的被告人是贫民窟长大的少年,十号陪审员就曾讥讽被告人连英语都说不标准—当然其立刻被十一号陪审员反讽式地指出,十号陪审员自己就犯了一个语法错误。俄罗斯版的《十二怒汉》中也依据政治性身份导致的偏见而设定被告人为一名车臣少年,被谋杀的则是其俄罗斯养父。陪审员并不生活在真空,人们无法摆脱其出身境遇、社会身份、教育水平等带来的影响。

而且反讽的是,尽管法学家们感到很不安,但在美国陪审团审判中运用社会科学、通过无因回避的技术而排除特定陪审员的做法,就是在承认陪审员有其根深蒂固偏见的基础之上的。例如莫纳什、沃克在其《法律中的社会科学》中有这样的描述:“千万不要让富人進陪审团席。他一定会投有罪的票,除非被告是违反反垄断法进来的,或是买卖空头股票之流……”“如果一个基督教的长老会教徒走进陪审团席,小心翼翼收起他的雨伞,冷冷地坐下,马上让他走。他就像坟墓一样冷酷;他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尽管他眼里对的东西很少……”(598—599页)

如果说大众的偏见不可避免,那么,大众审慎理性的思考如何可能?可以通过司法精英、理性的人的引导,最终到达 “正确”之彼岸吗?

同样知名的法律电影《杀死一只知更鸟》中,白人律师芬奇不顾种族歧视和个人安危,为一名被控强奸白人妇女的黑人进行辩护,尽管从庭审中,芬奇已经揭示了案件的真相,但白人男性组成的陪审团依然做出被控黑人“有罪”的一致决定。事实真相—可能往往如同达尔所言,当不同的群体存在冲突与偏见时,尤其是当一些价值越具体的时候,人们在他们的特殊价值上就越是难以达成一致。在最具体层面上,我们更喜欢谈论“口味”而不是“价值”。

三、“公民”的“共识”

当然,《公民》导演并不愿意屈从于充满偏见的普罗大众,大多数人都可能注意到,从美版的《十二怒汉》到中国版本已经转变为《十二公民》。导演曾经谈到是否沿用“十二怒汉”,或是改用“十二个中国人”,但对于“公民”本身则是留出了可供解读的空间。

《怒汉》中所有陪审员都是白人男性,看起来似乎都是中产阶级,即便是五号陪审员原先出身于贫民窟,但现在看起来也相当体面了。可以说,《怒汉》中的这些陪审员尽管在阶层、职业、年龄上存在差异,但他们看起来依然具有高度的同质性。陪审制的核心是司法民主,因此在陪审员构成上单一性并不是什么好事,没有非裔美国人,也没有女性成员,放到今天来看,这部一九五七年的电影实在不是一个“政治正确”的法律故事。如果说《怒汉》中的陪审员属于同一类中产阶级白人男性,那么在《公民》中,导演则是“着力塑造”那些存在“巨大差异”的普罗大众以及他们之间的冲突。

《公民》中设定的场景是北京,作为一个正在转变中、有着众多外来人口的城市,现代城市异于传统乡村的地方就是存在多样的群体、多元的价值观。导演刻意选择多种社会群体的代表性人物,“涵盖底层、温饱、中产和富裕阶层,摆出了集结中国社会众生相的架势”,而这些被导演选择并被表演出来的社会众生相或许就是中国十二类“公民”的第一层解读。

关于“公民”的讨论汗牛充栋,本文也不必尝试进行理论梳理,但是“公民”必然与“公共性”相关,其或者参与公共性事务,或者为公共事务做出公共表达,这样的认识基本还是可以成立的。

那么,虽然《公民》中的陪审团审判是模拟的,但至少这十二位模拟的陪审员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了一场公共的讨论,都对公共事务做出了公共表达,或许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将他们视为“公民”。

但是,这是怎样一种公民的公共参与、公共讨论?

《怒汉》中,作为美国的外来者—说着准确但生硬英语的移民十一号陪审员在电影中说道:不应该把私人的特性带进这样一个民主的讨论。《公民》中,同样作为新城市移民的十一号陪审员,讲述了他做快递员的故事,也讲述了他准备报考政法大学的宏伟愿望。《公民》的导演似乎更重视参与陪审制度的个体在“陪审”的外表之下,呈现出的群体之间的冲突与偏见。他们不仅作为个体来表达个体的“认识/偏见”,更多情况下也是在表达自己所代表群体的利益和不满。他们之间的冲突,大部分并不因对于证据的不同认知而来,例如:商贩表达在学校内做生意的辛苦;城乡结合部的房东抱怨外地人抢占了原先属于北京人的机会;老人回忆被批斗的场景,来主张应该给被告人一个机会去讨论这些证据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对于“河南籍富二代”的调侃,认为房地产商的“有钱能使鬼推磨”……这些观点让他们无法“好好说话”、不断争吵。

对比《怒汉》和《公民》,如果说《怒汉》试图在公共讨论中主张“偏见”与“被告人是否有罪”及“陪审团的审慎思考无关”,那么《公民》则是期望借由一个表达的场合—即便是虚拟的陪审团讨论,而使得那些充满歧见的群体彼此之间达成“共识”。如同导演所言:“中国版关键在于讨论者是否获得了别人的认同。”

假设这是一个真的“陪审团讨论空间”吧,尽管这样的空间给“陪审员们”提供了一个审慎协商的可能,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并非审慎协商的空间造就公民,而是公民可以在这样的空间内审慎地协商。具有理性思辨能力、能够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考虑的公民个体依赖于公民社会的培育,而通过审慎协商来达成共识、和平,是一个理性理想,而非经验。就现实而言,讨论所带来的往往是持续不断的不同意见。

而且,公民的公共表达和讨论一定是达成共识吗?如果是共识,又是什么?是“正确”之彼岸—“一个月后真凶落网”,还是作为他们之所以在那里争辩乃至争吵的前提?

当然,在电影《公民》中,最终他们还是达成了共识。不要忘记结尾那玫瑰色的霞光,温暖的晚霞透过体育馆的玻璃窗照耀在“陪审员”们身上。但是,作为审慎思考的前提—他们为何需要审慎思考,在这个问题上他们有没有达成共识或者是达成了什么样的共识,其未可知。

四、司法的救赎

熟悉陪审团制度的读者或许会批评:陪审团制度的目的并非获得陪审员群体之间的共识,而是为了被告人的利益,通过审慎的思考去“排除合理怀疑”,避免国家权力对被告人的不当侵害。还是将这个与陪审团相关的主张放一边吧,《公民》中的陪审团审判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场景。

激烈的争吵与不满终于散去,当他们疲惫地离开这个临时充当陪审室的体育馆,“孩子们”早已等待在那里,与子辈有代际冲突的三号陪审员递上杯子给“孩子”喝水,有“孩子”上来搀扶年老的十一号陪审员,保安扶起小商贩的电动车。这个时候,他们的怒气消失了。似乎通过充分的讨论,本来迥异的各个群体开始正视自身的局限与偏见,仿佛他们已经得到了相互的理解而归于和谐与宁静。

导演为我们编织了一个玫瑰色的梦。在司法精英的引领下,普罗大众摆脱了偏见,达成了共识,获得了一致的“正确”意见,挽救了一个无辜的被告人。不仅如此,在这些互相搀扶、帮助、拥抱中,复杂的群体价值冲突、偏见甚至歧视,甚至都已经被理解、谅解乃至被救赎。

或許我们可以追问:导演为何—也许是下意识地—选择了司法作为背景的故事?

自然,冲突与司法天然相随,当冲突发生并演变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然会介入并回答谁的主张可以获得国家法律的支持,因此,冲突成为司法活动中无法回避的现象。而对于电影来说,戏剧性的冲突是最好不过的情节。

问题在于,司法虽然是社会矛盾与冲突的“集散地”,但是司法并不能让一切“皆大欢喜”。并非所有的冲突都可以由司法来调整;也并不是所有的冲突都可以经由“司法的洗礼”来归于和谐与宁静。如同《公民》中所呈现出来的多种群体之间的冲突,表面上与司法相关,实质上与司法并无关系。但是,我们也实在很熟悉这样的表达,诸如“案结事了”“胜败皆服”,仿佛案件解决了,就一定意味着“共识”的达成,和平秩序的恢复。

这或许与我国传统中对司法的理解相关。按照西方传统,一个诉讼的提起是以现代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为界限,法官只是依据实在法抽取人们生活全要素中几个特定的要素去进行判断,通过这种“订立”某种规则的方式拉开现实与法律的距离,审判被理解为实现这个规则的场所([日]寺田浩明:《超越民间法论》)。尽管在司法中也会呈现群体利益表达与偏好之间的冲突,但在我们所熟悉的理论中,这些典型形象往往呈现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五比四表决的那些争议,而不是在一个常态司法活动中,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去考虑那些证据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而在中国传统中,司法实践不仅仅被理解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而且也是一个德教的环节,其中的目标,则是建构和谐或无讼的社会秩序。公正审判不是唯一的目的,弥合冲突、恢复和谐也是必须考虑的维度,秩序恢复、社会统合都直接并完全地转为司法需要处理的问题。

但是,司法可以弥合多少不同的纷争?司法又可以救赎多少被侮辱和被损害的人?十号陪审员说:“一个公交车上,全是大学生和教授,就一个外来民工,有人丢了钱包,你们会看谁?别告诉我你会瞄那些大学生!”

推荐访问: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