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动司法的现实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时间:2023-05-19 10:54: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司法不仅有规范功能,还有社会功能。避免法律滞后性带来的不良后果,灵活处理不断变化的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则需要充分重视司法的社会功能,把司法的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结合起来,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关键词社会矛盾 能动司法 社会功能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92-01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矛盾来自于人民内部,是“鸡毛蒜皮的小事”,是自下而上的因法律意识提高而产生的诉求。鉴于此,司法界提出“和谐司法”、“能动司法”等新的司法理念,“陈燕萍工作法”,即: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更是中国能动司法的典型代表。

一、司法的界定和功能分析

司法一词,西方国家多解释为,“以事件及争讼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在几千年传统司法制度演绎积累乃至清末法律移植以及民国司法制度变迁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有着久远的中华法系渊源与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根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的含义多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不论是“裁判”,还是“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这些都是传统意义上对司法的界定。传统司法强调其规范功能,即严格恪守和遵行法律,通过对法律条文的严格适用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事实上,司法的另外一个重要功能,即司法的社会功能往往容易被人忽视。司法的社会功能,“要结合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效益来考虑,在现实和法律之间寻找一个切入点,找到合法、合情、合理、公平的解决方案”,以达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正是司法的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在具体司法活动中的体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则是符合时代要求的司法。

二、树立能动司法理念的现实必要性

(一)法律自身的滞后性特点决定需要能动司法

社会的变化发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然而,法律的稳定性决定其不能朝令夕改,这就是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滞后性必然会使一些有诉求的人因得不到法律的庇护而产生法律无用论及社会不公平的合理抱怨,成为社会的不和谐因素。避免因法律滞后性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则需要把法律的社会功能充分发挥出来,运用司法的能动性,结合司法的目的,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捍卫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社会矛盾凸显与和谐社会之间的矛盾需要能动司法

司法的过程并不是简单地对照法律条文得出结论的投币机般的操作规程,而是在调处纠纷中融入法官智慧的复杂的创造过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司法的需求也不断提升。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今时代,更需要能通过“调解结案、”“和解息诉”、“检调对接”等法律之外的方法来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这是司法的追求,也是社会和谐的要求。

(三)能动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服务大局、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五个方面内容组成。由此可见,以此理念为指导的中国司法也必然趋向功能的多元性。新时代司法,不再仅局限于传统司法中强调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更多的肩负着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一的公平正义来说。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公平正义都能在法律中体现。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法律会因为集体利益或者较大利益而不得不牺牲个别利益或者较小利益。于是,较大利益和较小利益博弈的结果就出现了法律的非公平正义。社会需要和谐,社会和谐离不开公平正义,法律却不能周全所有的公平正义。法律行为带来的消极后果拿什么来弥补,这就是能动司法的重要意义。

三、推进能动司法的重要意義

(一)有利于摒弃机械司法的思想倾向,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司法本质上正如宪政一样,它是一个能动的适用并解释法律的动态过程,而不是按部就班的静态的推演过程。虽然,司法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就是一个法律的适用过程,但是从法的精神和价值来看,它作为上层建筑必然要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机械的运用法律来处理新的社会关系,势必会违背社会公认的价值观或者道德标准,损害不同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正确认识司法的多元性功能,树立能动司法理念,把法律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把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能使公平正义最大化、群众利益最大化、社会稳定最大化。

(二)有利于培养并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促进司法的良性发展

在判例法国家,法官可以根据既有的法律,结合法、理、情及社会道德、习惯等“造法”。法官造法是一个能动的司法过程,它能弥补因社会变迁引起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改变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适用危机,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我国,法律人同样“要主动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熟练运用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拟制等法律适用技术以及政策考量、利益衡平等司法方式,有效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与缺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就是要求法律人形成创造性司法思维,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以法的精神和价值为追求,把机械的运用法律和法律滞后性带来的法律适用不当或不能等“僵硬的法”转变成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灵活的法”,从而更有效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促进司法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沈德咏.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司法.2009(11).

[2]1999年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座谈会纪要.

[3]江苏法院陈燕萍工作法研究小组.情法辉映曲直可鉴.审判研究.2009年第六辑.

[4]公丕祥.能动司法与社会公信:人民法官司法方式的时代选择.审判研究.2009年第六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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