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诉讼法律家与诉讼法律的近代变革

时间:2023-05-19 10:18: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主要从民国时期诉讼法律家的群体分析出发,结合对民国时期诉讼法律家的活动及其著述情况的阐述,论述诉讼法律家对司法制度近代化所做的贡献,分析民国时期诉讼法律家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笔者的个人见解。

[关键词]诉讼法律家 司法制度 立法

一、民国时期诉讼法律家的群体分析

法律家是以从事立法或司法等公职为主的法律职业者。民国时期参与起草、审查相关诉讼法律的法律家主要有:罗鼎、刘克俊、林彬、郗朝俊、朱履和等,我们可以称这些法律家为诉讼法律家。从学业经历来看,他们或毕业于国内名校,或留学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著名大学,如林彬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刘克俊毕业于德国慕尼黑大学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从学术成果来看,他们中的许多人都发表了学术论文或专著,如查良鉴著有《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法》;从任职情况来看,民国时期诉讼法律家大都在国内高校担任教授,如石志泉曾担任朝阳学院院长。同时,他们也积极地参与政治活动,如罗鼎历任国民政府司法部科长、国民政府法制局编审、第一到四届立法院立法委员等要职。

此外,他们几乎都有担任过地方法院推事的经历。因此,他们参与民国时期诉讼法的立法工作将更多地考虑到中国本土的法律需要,而并非像清末立法者那样将国外的法律几无修改地移植到中国的法典上。这一优势是清末的法律编修大臣们所不可企及的。

表1民国时期诉讼法律家所起草与审查诉讼法律的具体情况

表注: 根据谢振民 编著 张知本 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 整理

从上面的表格中,我们可以知悉民国时期法律家参与起草和审查相关诉讼法的大致情况。

表2诉讼法律家参与立法的次数

不难看出在民国时期诉讼法的起草和审查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有两个人,即是罗鼎和刘克俊二人。

另根据《立法院立法委员表》的记载,在第一届立法院立法委员的51名组成人员中,参与相关诉讼法的起草与审查的仅为9人,在第二届的58名立法委员中,诉讼法律家为13人,而在第三届立法院的92个席位中,诉讼法律家也仅占有12个席位,在第四届立法院的组成中,诉讼法律家则在91个席位中占到了13个。这说明在民国时期诉讼法律家并不多,诉讼法的立法地位次于民刑法。

二、民国时期诉讼法律家的活动及其著述情况

民国时期诉讼法律家大都投身参与重要的政治活动抑或进行立法工作,并且许多诉讼法律家都曾留学海外并有丰富的著述留传后世。这些诉讼法律家不仅学术理论功底深厚,而且他们大都在地方法院任职过,因此,他们在立法上会更多地考虑到中国本土实际情况的立法需要。下面将以几位参与主要立法活动的法律家为例阐述民国时期诉讼法律家的活动及其著述情况。

罗鼎(1887-?),字重民,湖南攸县人。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获法学士学位。历任修订法律馆纂修,京师高等审判厅推事,国民政府司法部科长,1927年8月,任国民政府法制局编审。1928年11月,任国民政府立法院第一届立法委员,国立中央大学法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及法制、商法起草委员会委员。1930年12月,任立法院第二届立法委员。1933年1月,任第三届立法委员。1935年1月,任第四届立法委员。1946年11月,当选为制宪国民大会代表。该氏著有《亲属法纲要》、《继承法要论》、《民法继承实用》等三部专著,曾参与起草或审查《民事诉讼法草案》、《民事诉讼法施行法》、《新民事诉讼法施行法草案》、《人事诉讼法》、《民事调解条例草案》、《法院组织法草案》、《诉愿法》、《行政诉讼法》等。

刘克俊(1893-?),字卓吾,江西安福人。毕业于德国慕尼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于1926年任武昌中山大学法科教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任法律编辑处编辑。1928年11月,任国民政府立法院第一届委员。1931年10月,任第二届立法委员。1933年1月,任第三届立法委员。1935年任第四届立法委员。并任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刑法委员会委员。1942年4月,任考试院法规委员会委员。1946年11月,当选为制宪国民大会代表,后任立法院宪法委员会召集委员。

1948年7月,任司法院大法官。该氏曾与罗鼎一起参与起草或审查《民事诉讼法草案》、《民事诉讼法施行法》、《新民事诉讼法施行法草案》、《人事诉讼法》、《民事调解条例草案》、《法院组织法草案》、《诉愿法》、《陆海空军审判法》等。

石志泉(1885-1960年),字友渔,号友儒,湖北孝感人。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14年自日本留学毕业回国后,一直任职法界。1922年时,任前北京政府司法部次长,代理部务。1924年以后,专门从事于讲学,历任朝阳大学法学院院长,国立法政大学,北平大学教授、系主任、教务长、院长及北京大学讲师。1932年,再度任职法界,担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常务次长。1935年辞职,仍回北平讲学,主持朝阳学院院长职务。1946年,任北平市临时参议员,制宪国民大会代表,及中国民主社会党首席监察委员。1948年,任司法院副院长,1950年辞职,改任总统府资政。1954年3月,由中国民主社会党提名为副总统候选人,参与竞选。1955年1月,受聘为司法官训练所所长。1957年,任中国民主社会党主席团主席之一,于1957年8月召开的党员代表大会上被选为副主席。卒于1960年, 享年76岁。该氏著有《民事诉讼法释义》,《司法诉讼实务》,《非讼事件法》,《民事诉讼法实用问题与战后日本司法制度之改革》等。

民国时期诉讼法律家的活动及其著述极大地促进了诉讼法律的近代化。而诉讼法律家积极参与立法或法律教育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民国时期诉讼法学的进步做出了贡献。但总体来说,民国时期法律家大都醉心于政治或投身于立法工作,而对于诉讼法理论方面则研究不深,诉讼法律家在诉讼法方面并没有太多的著述。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石志泉对于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贡献卓著,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学科就是在石志泉等日本法科留学生的努力下确立起来的。1922年,石志泉出版了《民事诉讼条例释义》一书。全书分上、中、下三册,包括了绪论;第一编:总则,涉及法院、当事人、诉讼程序三章;第二编:第一审程序,包括地方审判厅诉讼程序(含起诉、言词辩论及其准备、证据、和解和判决等五节),初级审判厅诉讼程序等两章;第三编:上诉审程序,包括第二、第三审程序两章;第四编:抗告程序;第五编:再审程序;第六编:特别诉讼程序,包括证书诉讼程序,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人事诉讼程序等五章等等。该书连同石志泉的《新民事诉讼法评论》、《新民事诉讼法释义》、《民事诉讼实务》等著作不仅建构了民国时期民事诉讼法学学科而且确立了石志泉的诉讼法学权威的地位。

三、诉讼法律家与司法制度的近代化

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联系甚密,民国时期诉讼法律家所致力从事的诉讼法律制度文本建设和法律组织改革,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一个基本切入点。

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考察民国时期诉讼法律制度,一是从法律文本层面来看,民国时期的诉讼法律家制定了大量的关于诉讼法律制度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这些法律文本不可谓不丰富,就某些条文来讲,也是世界先进水平。民国时期诉讼法律文本的兴盛主要得益于诉讼法律家的深厚理论功底及清末修律所留下的一些优秀的法律,如《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民事诉讼律》等。二是从实践层面来看,对于该时期的诉讼法律制度的改革,由于当时政治和经济条件的限制,人民的法律意识并未得到充分的觉醒,地方法院的人员配置也不完整。在乡村地区,人们更愿意以调解方式了结争议而非将之诉至法院。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当时的司法制度的建设是不成功的。

四、结束语

从根本上说,民国时期的诉讼法律近代化使中国的诉讼法制从清朝的封建法制过渡到资本主义法制,具有其一定的历史功绩。但由于种种历史条件的限制,民国时期的诉讼法律家进行诉讼法律的立法程序未免太过于简单,大都是将国外的法律做一些修正即行颁布,立法过程太仓促而未进行大量的实际调查。以《民事诉讼法》的颁布过程为例,1928年,司法部拟定《民事诉讼法草案》,1931年,国民政府公布《民事诉讼法》,该法系以《民事诉讼条例》为蓝本,而《民事诉讼条例》即1921年7月民国修订法律馆完成的《民事诉讼法草案》,该草案属德国法系,又兼参考奥、匈两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英美法,可以说是集各国民事诉讼法之大成。但是,该法的制定几无法律调查为依据,在此种情况下所制定之法律的社会适应性则值得我们怀疑了,民国时期的社会能否消化这些诉讼法律也更加无法得到查证。从1921年3月广州军政府颁布的《民事诉讼律》和同年7月北京政府公布的《民事诉讼法草案》(该年11月《民事诉讼法草案》改称为《民事诉讼条例》)到1932年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后颁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的十一年间,中国就出现了三部民事诉讼法,这足以表明民国时期诉讼法律的制定极易受到政治变动的影响,其稳定性不强。

当然,导致这些情况出现的原因并不完全在于民国时期的诉讼法律家,那个动荡的时代条件限制了诉讼法律家的立法活动,从而造成了诉讼法律立法的种种缺陷。于此,我们不能忘却民国时期诉讼法律家的历史功绩,立法是一项极为艰难的事业,他们所从事的立法活动为六法体系的形成已经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他们应当得到后人的景仰和尊重。

参考文献

[1]张生,《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380页。

[2]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第1215页。

[3]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版。

同上。

[4]陈光中主编,丁慕英、刘文、田祖思等编,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第498页。

[5]何勤华,《法科留学生与中国近代法学》,载于《法学论坛》第十九卷第六期,第87页。

作者简介:薛广文,男,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05级8班.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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