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诊所式法律教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时间:2023-05-19 10:12: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着理论脱离实践的现象,而解决这一状况的最好方式是实现诊所式法律教育。我国实行诊所式法律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有缺少诊所式法律教学的理念、欠缺法律诊所建设的资源、缺少法律诊所的运行机制保障等。针对以上问题,文章指出可以通过推行法律援助、建立岗位技能导师制予以解决。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学 问题 思路

[作者简介]贾国凯(1972- ),男,河北邯郸人,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团委书记,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学;李晨光(1976- ),男,河北邱县人,邯郸职业技术学院文法系法律专业教研室主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河北 邯郸 056005)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0)12-0121-03

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我国现行法律教育体系中,存在着法律理论与实践相对脱节的现象。因此,必须改变我国传统的法律教学方式,实行诊所式法律教育。

一、诊所式法律教学概述

诊所式法律教育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最早始于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大学,以后普遍被美国的各个法学院所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是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模式而产生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的临床诊断教学,在法学院中开设一系列教授学生实务技能的课程,通过一种涉及复杂多变的当事人、事实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把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起来”①。使学生在法律诊所里,在教师的指导下,参与法律的应用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教会学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真正掌握法律技能。这正如杰罗姆·弗兰克大法官所说:“法律实践与判案不是科学,是律师和法官的职业艺术。任何一门艺术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可以从书本上学到的,其最好的教育方式通常是在这门艺术实践中有着很高技巧的人指导下,进行学徒似的训练。②”

所谓“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就是以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为目的,通过模拟环境和真实环境的培养帮助学生学会如何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办理案件。其教学过程可以分为两种环境中的教学,即在课堂上模拟环境中的教学和在课堂外真实环境中的教学。在课堂上,教师可以根据真实案例或虚拟案件设置模拟环境,由学生扮演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不同角色,让学生在模拟的环境中,亲自参与办理案件的全过程,通过对学生法律职业基本技能的单一或组合训练,使学生体会和掌握具体办案的步骤和技巧。在课堂以外,教师或学校给学生提供参与真实案件的机会,在教师必要的指导下由学生承办案件,让学生能够参与办理真实案件的全过程,从而能够直接面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学习与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沟通的技巧,学会发现和归纳案件中的主要问题,并能够提出解决的方法,在实践中积累职业经验。

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式不同,有其独特的教育理念。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法律教育中突出实践性教学,始终以实践为教学的主要方式,理论知识的教授也以满足实践的需要为标准;注重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以为社会培养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职业人才为最大目标,强调学生学以致用,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技巧,以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重视培养学生的独立能力,通过训练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毕业后就能够掌握法律职业的主要技能,直接从事法律职业。

二、我国诊所式法律教学面临的主要问题

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于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被引入我国,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重点高校和部分普通高校法律专业将其引入法律教学实践中,并产生了一些良好效果。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具体国情与美国多有差别,因此,我国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国化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归纳而言主要有:

1.缺少诊所式法律教学的理念。我国传统法律教育由于受“传道、授业、解惑”等传统教育理念以及大陆法系国家重理论教育的影响,过分偏重于法律理论教学,将法律教育视为法律知识的传授性教育,在教学方法上,大多采用传统的讲授教学方式,在我国大学法学课堂教学中,“填鸭式”的教育方法被广泛采用。从教学内容上,主要是以现行的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据,为政策、法律作正当性注释,几乎都是千篇一律的法条逐条注释,阐述法律规定的合理、适当与否,而在直接涉及法律实际运用和具体问题方面则相对较少。即使在课堂上有一定的讨论,其内容也多与法学理论有关,重视对学生所谓法律理论功底的培养。而学生的阅读范围与课堂教学内容相关,又多限于法学理论性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易于养成学生重理论而轻实践的习惯。此外,在传统法律教学中,由于受大陆法系国家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在课程设置上,重视实体法的讲授,而轻视程序法的讲授。

诚然,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强调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严谨的法律逻辑能力,培养学生清晰的法律洞察力,能够使学生在了解各种概念和原理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条文所预设的各种假设,根据事实较全面地运用法律解决问题。这种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法学理论功底比较扎实、研究能力强,对于抽象的法律概念、一般的法律原理和原则能够清楚地进行应然性表述和说明。但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绝不仅仅是理论,而是实践,即在现实生活中能够指导人们的行为,实现法律所预设的社会秩序。法律教育的真谛在于使学生学会如何运用既定的法律规则去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单纯地学习某种既定的、凝固的法律知识。学生需要通过接受法律教育学会使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技巧和方法,而不是单纯的某种理想,如果学生仅靠学到的既定的、凝固的法律知识,那么在他们毕业后这些知识的实用性就会大打折扣。

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克服了传统法律纯理论教学的不足,是一种实践性的教育模式,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付诸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诊所式法律教育侧重于培养学生的社会参与意识,使学生通过参与法律咨询、案件的调解、辩护、代理等法律职业活动,自己查阅资料,或者相互讨论,或者向教师请教,从而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将课堂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条文及其理解,运用到一种真正的现实环境之中,能够掌握将法律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得到进行法律分析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培养批判性思维、创造性思维方式,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从教师的角度而言,教师通过对学生启发式的指导,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法律技巧的训练,可以真正地像法律工作者那样思索、分析案件事实、搜集证据、更好地进行人际交往和沟通以及起草法律文书等,从而有效地培养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改变对教师的依赖,自己通过思考寻找对问题的解决。另外,诊所式法律教育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总之,诊所式法律教育更符合法律教育实践性的理念,而我国传统法律教育中所缺少的正是这种法律教育理念。因此,必须予以改变。

2.法律诊所建设资源上的欠缺。诊所式法律教育由于其所特有的双向性和社会性,其开展必然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需要多种制度的配合。而法律诊所的建设也需要大量资源的支持,这些资源有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地点、开展教学所必需的教学资料和设备、致力于此项工作的有经验的教师、长期稳定的经费支持、司法部门的配合、司法制度的支持等。但遗憾的是我国现在的高校法律教育体制中,十分缺乏这些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资源。

首先,从法律诊所建立的场所、设备、资料、资金等方面,我国高校普遍缺乏这些资源。目前,我国高校的教学投入多用于改善教室环境、增添教学仪器设备、扩大资料室、建立实训室等方面,但这与法律诊所的要求相去甚远。与这些教学投入相对应,法律教学增加了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等新的教学方式,但这也与诊所式教育相去甚远。如案例教学虽然简单易行,容易被学生所接受,但案例教学的最大弊病在于其所依赖的案例,是教师在讲课前为学生制造的一个被加工和整理过的案件,其事实背景经过了处理,教师通过筛选以及编排,剔除了案件中所可能包含的人为因素和不确定性,将“现实”从学生面前抽走,使案件结果变得标准化,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是不可能发现和捕捉现时所能提供的深度、复杂性和变化的。可见在案例教学中,学生仍然是在教师的指引下寻找“标准答案”,而非独立处理问题。因此,案例教学法与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诊所式教育模式有着本质区别。

其次,缺乏司法机关的配合和司法制度的必要保障。由于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没有关于法律教育实践性教学保障方面的规定,所以司法机关对于实践性法律教学的配合也呈现出偶然性、随意性,不利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如依照我国诉讼法规定,诊所学生如欲参与诉讼案件,只能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同时还要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这种状况在刑事诉讼中更加明显,因诊所学生不具有律师身份,故不能享有律师的权利,不能行使律师所拥有的查阅案卷权、调查取证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讯权、在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权等项权利。这就使诊所学生对诉讼案件的参与受到很大的影响,而实现真正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加强诊所学生的实践能力是离不开司法机关的配合和司法制度的保障的。因此,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必须从加强法律职业化教育的高度出发,对法律诊所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最后,缺少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师资。由于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的法学教育相比,其突出的特点就是强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就必然要求教师首先要具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诊所式教学”对师资的要求是极其严格的,任课教师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但遗憾的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以及传统的教师录用、管理模式,使得我国相当一部分法律教师自身就缺少实践能力。在我国高校范围内,除一些名牌大学外,许多院校的法学院、系法学教师的整体水平很低,其中相当一部分教师还没有任何法律实践经验,有的教师甚至根本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由政教、哲学等专业转化而来,拥有司法从业资格证的则更少。可以说,我国高校法学教师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实践能力从根本上制约着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普遍开展。

3.缺少法律诊所的运行机制保障。一种制度要想长期有效,就必须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作为保障,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也不例外。“法律诊所”能否正常、有序地运作,关键就是看能否建立起一套完备的运行机制,如诊所的值班制度,诉讼案件的受理、分配制度,案件的承办制度,案情讨论制度,案件信息的反馈制度,等等。任何机制运行不畅都可能影响到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积极性,影响到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效果。因此,法律诊所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一套比较合理、完整的运行机制,为法律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提供制度保障。但是,我国高校却十分欠缺保障诊所式法律教育长期、高效运行的机制。如上所述,由于缺少司法机关长期、稳定的配合以及司法制度的保障,诊所式教育变成了一种偶然的行为;由于没有固定的场所,缺少稳定的资金支持,诊所式教育往往时断时续;由于缺少固定的教师的指导,或教师由于得不到应有的报酬而怠于指导,使诊所式教育流于形式。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

对于上述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国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从观念上予以重视,充分认识到法律教育职业化、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必然道路,要在实践中不断推广诊所式法律教育。对于推广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司法机关的配合和司法制度的支持这一点,由于涉及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故只能由我国立法机关予以解决,这一点无须多言。而对于师资问题,由于涉及我国的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属于国家政策的范畴,牵扯面积很大,并非只言片语所能解决,故在此也不予过多讨论。以下仅仅从现实可行的角度,探讨可以推动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的途径:

1.通过法律援助推动诊所式教学。法律援助是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在于保证每位公民,无论穷富,其合法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但现实生活中,穷人是无钱聘请律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如果法律不能给穷人提供接受有效法律服务的途径,则穷人和富人的法律地位就是不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会成为一句空话。在此情况下,法律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帮助穷人办理各种案件,既能够为穷人解决实际问题,又能够增加学生的实践经验,因此,法律援助与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天然的相容性。但真正使法律援助成为开展诊所式教育的场所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宣传法律专业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意义,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热情,同时,努力获取政府、学校和社会的支持与认可。提高高年级学生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并以此带动低年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热情,保证新老学生的交替。学校要提供法律援助所必要的场所、经费问题,提高诊所教师的待遇,并完善诊所教学的评估考核制度。此外,保障法律援助质量,以此获得社会认可,从而争取社会资金的帮助,拓宽经费来源。

其次,加强师资力量,提高教师诊所教学水平,邀请各方面的法律专业人员做兼职诊所教师。对于师资力量不足或“双师型”教师缺乏的学校,可以聘请经验丰富、专业化水平高的律师、检察官、法官作为诊所兼职教师,或在检察院、法院等法律部门中聘请法律顾问,为学生的实践提供指导。同时,还应加强对现有教师的培训,可以确定诊所专职教师,使其专门从事诊所的实践性教学工作,不再承担或减轻其他工作负担,以使其专职提高专业化诊所教学水平,加强该教师的责任心。

最后,确认高校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学生具有承办案件的资格。依照我国法律对公民代理人身份的承认,高校可以进一步与司法行政部门联系,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或类似组织,从而构成对学生代理案件资格的总体认可,这种做法对于法律诊所作为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的存在能提供很好的基础。这样学生可以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身份对外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使其获得“名正言顺”的合法身份,方便学生深入了解援助案件,完成调查取证等工作。

2.实行岗位技能导师制推动诊所式教学。在法律专业教学中,实行“岗位技能导师制”的人才培养模式,以此推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所谓岗位技能导师制,是指以法律岗位技能培养为主线,根据学生对法律职业方向的选择,由校内和行业专家为导师,采用“一带N”的形式,分阶段、渐进式引导的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制度。

该人才培养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其一,以学生为本,从法律专业导师岗位自主多次选择,即学生在完成法律基础理论学习之后再自主选择法律专业模块方向;其二,岗位技能导师在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岗位技能的培养上采用“一带N”的形式,分阶段、渐进式实施全程引导;其三,按照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学生对专业方向、技能导师和实训岗位的全自主选择,实现学生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被动地位到主动地位的角色转变;其四,坚持大系统教育观,在教育教学资源利用上突破学院小系统,放眼社会大系统,通过高校之间及与社会相关行业之间交互利用优势资源,建立法律行业专家库,选聘岗位技能导师,在各阶段由导师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岗位技能指导。

该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运行步骤如下:首先,在招生上实行大类招生,并不细分专业,报考法律专业的学生在第一个学期内统一进行通识教育。此阶段中,主要向学生传授基本法学理论,培养其基本法律素养,为其今后的方向选择打基础。其次,当学生进行了一个学期的法律基础理论学习之后,专业的选择将提到日程上来,此时学生已经对法律专业以及有关教师有了基本了解,各自的兴趣方向已基本形成,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特长与兴趣选择专业、选择导师。这样,一方面有效避免了学生不满意自己专业的情况;另一方面,学生学习自己感兴趣的专业,学习积极性也会大幅提高。在此阶段教育中,我们强调在自选导师的指导下以培养职业关键能力和职业素养为中心的法律知识与岗位技能教育,导师全程参与模拟法庭及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帮带。最后,在职前实训教育中,学生根据不同的就业方向,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职业经验和职业特长的导师,由这些导师在相应的真实职场环境中对其进行特定岗位技能专门训练,通过全真实训,使学生深入了解和体验相应职业的思维方式与工作技巧,顺利实现社会角色的转变。

四、结束语

总之,诊所式法律教育体现了法律教育的本质,是法律教育的发展方向,在实践中我们应不断推进我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但在我国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面临着缺少实现的理念、欠缺实行的资源等问题,为此,可以通过推行法律援助、实行岗位技能导师制予以解决。

[注释]

①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6.

②朱磊.探索法律教育的新亮点[N].法制日报,2003-12-18.

[参考文献]

[1]樊清华,刘俊.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研究及启示[J].中国地质教育,2005(1).

[2]桂兆金.论高校法律援助活动与法律诊所教学的融合[J].教育与职业,2006(21).

[3]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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