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率先建立少年法院论证报告

时间:2023-05-19 08:12: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zoޛ)jnZ总结,阐述了在上海率先建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建立上海少年法院的模式和框架进行了具体的设计。

【关键词】上海;少年法院;必要性;可行性;模式和框架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l A

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经过25年的探索发展,以少年法庭审判为重心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取得了重大进展,形成了相对独立和完善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体系,建立了专门的少年司法机构和专业化的少年司法队伍,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工作机制。2000年,上海高院曾提出了率先建立少年法院的设想,2008年,最高法院提出“上海市在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进程中,在探索建立包括少年法院在内的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上就可以考虑先行一步,为全国作出示范,积累经验。”并要求上海就在上海市设立少年法院问题开展实质性调研论证工作。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取得重大进展的今天,重提试点设立少年法院的话题,是时代发展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断深化的需要,是建立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需要。

一、上海一中国少年司法的开拓者

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法院建立了中国大陆第一个少年法庭——“少年犯合议庭”,开创了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先河,宣告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25年来,在最高法院的指导和推动下,上海法院的少年审判组织从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发展到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从集中指定管辖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发展到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少年审判功能从刑事审判发展为刑事、民事、行政综合审判,上海法院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上海特点的少年审判之路,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完善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一)创新设置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

1984年10月,长宁法院创建中国大陆第一个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通称“长宁模式”),少年法庭工作在上海法院迅速推广,到1988年初,全市22个区、县法院普遍在刑庭内建立了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中院也设立了二审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离出来进行专门审理。上海建立少年法庭的积极成效受到最高法院的关注和肯定,1988年5月,最高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时明确指出:“成立少年法庭是刑事审判制度的一项改革,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推广。”会后,全国各地法院迅速做出反应,少年法庭的建立由个别省市扩展到全国范围,少年法庭工作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率先建立少年刑事审判庭

1988年7月,长宁法院根据专业化审理的需要,把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从刑庭分离出来,建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同期,在上海高院的大力推动下,上海法院的少年审判组织不断发展,到1997年,全市20个区县法院中有19个法院成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一中院、二中院分别建立了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也建立了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上海法院基本实现了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专门的少年法庭、专业的少年法官进行审理。

(三)改革实行集中指定管辖的少年刑事审判庭

1999年3月,上海高院为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质量,根据案件变化情况,决定对少年审判机构设置进行改革,指定长宁法院、闵行法院、闸北法院、普陀法院4个基础好、地理位置适宜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分别集中管辖4—5个区县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其余区县法院的少年法庭予以撤销。在实行集中指定管辖改革后,上海法院少年法庭审判人员精简了三分之二,而4个少年法庭案件数量增加了4倍左右,有效地缓解了少年法庭案源不足、司法资源使用不合理的问题,并且促进了执法量刑上的平衡统一,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同志在谈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做法时认为,“这为探索成立少年法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四)首批试点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2004年,中央21号文件提出“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最高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组织机构,”2006年7月,最高法院启动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上海一中院被指定为全国17个试点法院之一。2006年9月28日,上海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一中院所辖的长宁法院、闵行法院配合一中院进行试点,将少年审判工作从刑事领域扩大到了民事、行政领域。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的发展,上海高院党组决定,2007年下半年起,扩大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法院范围,在一中院辖区采用“1+2+7”模式,即上海一中院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长宁法院、闵行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除审理原集中指定管辖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外,还审理本区的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一中院辖区的其它7个基层法院则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专项合议庭或专人审理本区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1+2+7”模式并非是原少年案件合议庭、审判庭组织形式的简单重复,而是根据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应便利群众诉讼的原则,使少年司法朝着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标大大迈进了一步。

二、上海—中国少年法院的首选地

正如前文所述,25年来,在最高法院的积极推动下,在各政法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下,上海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建立了专门的少年司法机构和专业化的少年司法队伍,形成了相对独立和完善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体系,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工作机制,尤其是通过未成年人案件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了少年民事审判工作方法,积累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理经验,保持了上海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在全国法院中的优势地位,这为全国第一个少年法院可能在上海建立奠定了实践基础。但是,目前少年司法制度未完全从成年司法制度中剥离,少年审判机构依附于普通法院的现状仍带来诸多矛盾和弊端,需要继续改革创新,如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应当探索设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一)在上海试点设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 是履行《北京规则》、《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展示国家形象的特殊要求。90年代,我国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参与制定了《北京规则》和《利雅得准则》等国际社会有关少年司法的重要法律文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经济文化以及法制建设的迅速发展,我国公民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保障不断加强,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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