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聪人传统习俗的法学价值探析

时间:2023-05-13 10:42: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少数民族社区中有着许多依然发挥着社会功能的优秀传统习俗。本文通过阐述拉祜族苦聪人的传统习俗,试析其具有的法学价值。

关键词 习俗 苦聪人 法律 宗教

基金项目: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拉祜族苦聪人传统文化研究”(项目编号:2014Y514)阶段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杨璐,普洱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少数民族文化。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05-02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全面”强调出了党中央对依法治国决心,反映了 “依法治国”的“空间”要求,即:“依法治国”的广度和深度,它是涉及中国各领域、各方面的一项政治任务。由于历史、经济和地理环境等发展因素的制约,云南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推进工作依然还有许多空间。而少数民族许多优秀的传统文化习俗中蕴含着一系列的规范和国家正规法律并行不悖。这些文化习俗早已嵌入少数民族的生活之中,深入人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活着”的规范。西方的法律社会学法学,“即使是在当代最发达的国家,国家法也不是唯一的法律,中所谓证实的法律之外还存在着非正式的法律”。这些非正式的法律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发挥社会控制效力有时并不亚于正式的国家法律。如何利用这些优秀的传统习俗?第一步应该对各少数民族的“本土资源”进行了解。笔者曾两次进入镇沅县苦聪村寨进行调查,发现苦聪人的各村寨至今仍然保持着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淳朴民风。者东镇是112个村民小组,人口总数是17000多,拉祜族苦聪人人口为5643人,占总人口的32%,是全国“苦聪人”聚集最多的乡镇之一。调查后得知,只有3名民警和9名协警的者东镇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民警们说:少数民族老百姓遵纪守法,苦聪村寨近年来都没出现过重大的刑事案件。苦聪村寨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的原因,除交通闭塞、经济落后之外,其传统的文化习俗是使苦聪人生活有序、安居乐业、民风纯良的关键原因所在。

苦聪人属于古代氐羌族群,源于唐朝时期南诏乌蛮部落中的“锅挫蛮”,后顺哀牢山西侧和无量山东侧南下迁徙至镇沅、金平、墨江等地,形成现在的分布格局。全国共有苦聪人3万多人,其中有15094 人居住于镇沅,约占总人口数的一半。普洱市镇沅县内的苦聪人主要分布于者东镇、九甲乡与和平乡等地。拉祜族苦聪人属于直过民族,20世纪50年代初以后,在党和政府的帮扶下,苦聪人从无量山、哀牢山边缘的深山逐步迁移出来,开始了定居农耕的生活。苦聪人从游耕游猎的原始生活进入到现代生活,其生活方式随之改变,但其特有的传统习俗却依然鲜活,且迸发着生命力。这种生命力是一种具有法的效力的社会控制力,而这种控制力又来自于苦聪人对万物鬼神的信仰,这样的宗教信仰以传统习俗为依托,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苦聪人长期生活在莽莽森林之中,面对险象环生、变幻莫测的自然环境,充满了恐惧与好奇。苦聪人认为人以及动物、植物、土地山川、江河湖海、日月星晨,风雨雷电等皆有灵魂,这些灵魂有善恶之分,对于保佑人畜健康繁衍、谷物丰产的“善神”要进行祭献,祈求护佑人畜兴旺、五谷丰登、村寨安宁,对于专门危害人畜健康的“恶神”或“厉鬼”,要进行驱赶、禳解,使其远离村寨、不危害人间。他们认为世界万物也像人一样具有灵魂,处于实际的或幻想的功利目的,企图通过某种象征的活动,来同想象中的人格化了的自然力量和超自然神秘力量进行虚幻的交互感应,祈求它们的护佑,于是就崇拜对人类最具影响力的祖先灵魂、日、月、山、河、雷、电、水、火、土地、动植物等,形成一套取悦或驱赶神灵的祭祀仪式。许多仪式依然留存至今,并影响着苦聪人的生产和生活。在苦聪村寨中,人们主要信仰的鬼神有:篾搭拉神、竜神、雷神、灶神、仓神、火神等。对神灵的信仰,融入在苦聪人的日常生活之中,成为控制人的行为的风俗习惯。

节日习俗,苦聪人的主要节日是畲皅节、春节和新米节。

1.畲皅节是苦聪人最重视、最隆重的节日,所有村民都会参加,出门在外的村民也会赶回来参加。畲皅节,汉语译为土主节或祭竜。祭祀仪式在竜林中举行,旨在向竜神祈福。由苦聪人的神职人员——白母主持,祭祀的物品是猪、鸡、米、米酒、香和纸钱,祭祀中参与的男性成员都要向竜神跪拜,白母念祝福的咒语,给全村人祈福,希望所有的家户来年五谷丰登、人畜兴旺、四季平安。竜林祭祀完毕,大家回到村寨里,一起喝酒、吃饭、唱歌跳舞。

2.春节,苦聪语称“阔门”,时间与汉族的春节相同。过春节时,是全家团聚的节日。春节时,村民们打扫卫生、杀年猪、做糯米饭团,祭献祖先神灵——篾搭拉神。在苦聪人村寨,每家每户都供有篾搭拉神,苦聪语称“那谷”,意为男主人去世的父亲和母亲,供于男主人的卧室内。逢年过节、家里办大事及家人生病都要祭献篾搭拉神,有的人家每逢农历的初一、十五也祭献。

3.新米节,苦聪语称“贺畲折”,因各个苦聪人村寨的气候条件不同,庄稼成熟的时间各异,所以新米节的节期不统一,但一般中农历六月二十四日前后。苦聪人认为谷子有谷魂,新米节时要举行接新米仪式,男主人从自家的地里摘下几只谷穗,放入背带内,背回家,之后把谷穗挂在篾搭拉、灶和谷仓上祭献祖先、灶神和仓神。

日常生活中的习俗:

1.保护生态的习俗,每个苦聪村寨都有竜林,人们自觉遵守保护竜林的规定,人和牲畜不能随意进出竜林,不能砍伐竜林里的树木,即使干枯的树枝叶也不能捡回家。村民们认为竜林是神灵居住的地方,如果敬重它,就能保佑村寨人畜平安,若有人违反,便会被神灵怪罪,给村寨和自己的家庭带来灾难。

2.婚姻习俗,苦聪人提倡婚姻自由,父母一般不会强迫子女结婚。他们认为,天和地不分离,太阳和月亮不分离,同类的禽鸟公母不分离,苦聪人男女的结合是天意,他们的婚配也不该分离。在离婚率不断攀升的今天,我们调查过的苦聪村寨几乎没有离婚的家庭。

3.尊敬老人的习俗。苦聪人认为老人最懂道理,最有生活经验,办事最认真公道,没有老人节没有后辈。苦聪人严格遵守敬老规矩,即:小辈遇见长辈要主动称呼;长辈到来,小辈要主动让座;每年收割粮食吃新米饭时,要先给老人吃,逢年过节做好吃的食物时,要先给老人品尝;在老人面前不能说不礼貌的话。

4.互帮互助的习俗。苦聪村寨中,人们自觉遵守风俗习惯,尊敬老人、爱护小孩、夫妻间互敬互爱、村民间平等相处,相互尊重,互帮互助,苦聪人对村寨集体有较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村寨中,无论谁家有大事,全寨都会尽力相助。如建房子,全村的居民都会来帮忙,主人招待饭、菜、烟和酒即可。村里有结婚的喜事,大家都会带着大米、钱、豆芽等物品来道喜。如果村民遇到突发苦难事件,如家里的牛从山上摔下死亡,造成较大损失,大家都会自觉地用米或钱去换牛肉,帮助这家人减轻负担。如村里有人去世,大家都放下手中的活,帮忙料理后事。苦聪人认为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道德观念深入人心,如若别人遇到困难不伸出援手,就会收到社区成员的谴责,甚至被孤立于群体之外。

5.关于禁忌的习俗。苦聪人信仰万物之灵魂,在苦聪人的传统观念中,世界上一切大小自然和社会千变万化,生老病死、幸福灾祸,都是有神灵掌管的。苦聪人的生活中有各种禁忌制约着他们的行为。新米节或春节,人忌在狗之前吃饭。饭熟以后要先敬篾搭拉神,之后喂狗,然后人才能品尝,否则会触犯祖先和神灵,使田地的庄稼歉收,人就要遭受饥饿。出远门要选吉利日子,忌在不吉利的日子出门,有“七不出,八不归”之说。出门忌遇到蛇,认为不吉利。过年时,忌向别人借东西,违禁会使自己一年到头只能乞讨,不会富足。忌踩踏掉在地上的米饭,认为饭魂会离家而去,是主人遭受饥饿的惩罚。忌触碰雷击过的树,认为雷击过的树有雷神存在,人畜从旁经过就会生病。

世界上,一切国家、一切民族都有不同的宗教存在,不同的宗教反映了不同的民族习惯、法律意识、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 “宗教是一种典型的社会事物,宗教表象是表示集体现实的集体表象;礼仪是产生于汇集在一起的群体之中,旨在激起、保持或再造这些群体的某些精神状态的行动方式。”延续至今的宗教信仰让苦聪人的社区安定团结,从他们习俗中管窥到与法律相一致的规范。宗教满足了社会维持精神上的律法与治安的需要,此时它的作用在于“奠定某种势力某种人格的存在,使人相信部落的律法即由这种势力或人格而来。”宗教进入早期的法律是人类社会最普遍的现象,如圣经中的“十戒”就出现在古代犹太人的法律中,其中一些宗教戒律甚至成为西方社会普遍的法治原则,这种“‘人神之道的作用在于维护神在信徒心目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保证信徒对神的绝对崇拜和绝对服从。”苦聪人在漫长的岁月中,一些禁忌、习惯和宗教行为经过无数次体验和实践,逐渐成为一种固定不变的行为模式被人们遵守。一代又一代人不间断地继承发扬,使一些宗教信仰有了深厚而强有力的思想基础,要毁灭它,可能需要百年。

在一个有着深厚传统文化,且“文化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的少数民族社区,强行消灭具有社会控制力的传统习俗,便会导致费孝通先生所担心的后果,即:“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运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讲,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发生了。”法律之意义在于有效地实施,如若不能,任何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不会产生任何社会价值。在少数民族边疆地区,多元的传统文化孕育了色彩各异的民族社区,如果只凭借国家强制力推行法律,其结果只会导致法律和现实的冲突,引发民族矛盾,让法律产生异化效应。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应充分地尊重少数民族,在破坏优秀传统文化,不损害民族感情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发现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衔接点,创造有利地条件,使法律逐步融入地方社会控制体系之中。

苦聪人的传统习俗对其社会行为有较好的社会控制作用,犹如一种非正式的法律即民间法,在归置他们的日常生活,使他们过着安定有序的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上就缺乏国家的法治实践,因此,投入更多的精力致力于国家法作用的发挥也可以理解,但是这一切都并不意味着能民间法将从此退出历史舞台。从它在少数民族村寨中的现实作用可以看出,少数民族民间法不但将以一种新的方式融入未来的社会秩序之中,发挥新的功能和作用,而且对当前少数民族村寨发展秩序的建构肯定也会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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