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化社会中的法律对公共卫生的消极影响

时间:2023-05-13 09:54: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在公共卫生的推进尤其在艾滋病防治中,法律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其消极影响常为人们所忽视。一方面,法律作为一种桥梁或机制,将社会地位的不平等转化为健康的不平等,使艾滋病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疾病;另一方面法律作为社会因素的一员,它通过社会等级和政治过程的制度形态体现出来,使健康的不平等制度化;在一个二元化社会中,由于艾滋病病人话语权的缺失,这个群体处于十分不利的法律语境之中。

关键词:法律;艾滋病;二元化社会;公共卫生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A

将艾滋病现象和法律联系起来,一般人的认识要么停留在有关打击艾滋病犯罪的法律,要么停留在有关艾滋病防治和推进的法律。本文所要讨论的:一是作为一种桥梁或者机制的法律,它是如何成为诸多社会因素和流行病之间的纽带的?二是作为社会因素一员的法律,它是如何成为艾滋病的一个致因?不仅如此,本文在探讨法律与艾滋病的关系时,又附设了二元化社会这一前提。作为一种慢性流行病,艾滋病几乎发生于每一个社会。但是较一个和谐社会,二元化社会中的艾滋病要严重得多,也就是说,相对于富人,穷人患病更多;相对于沿海地区,内地和边疆的公共健康问题更严重;甚至相对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问题令人堪忧。在一个贫富悬殊的世界中,法律往往将既有的二元社会加以固定或强化,使原本严重的艾滋病问题更加突出。

将艾滋病和法律问题联系起来,尤其是将法律看作是艾滋病流行的一条路径或者一个重要社会致因,在许多人看来是荒唐的,至少在这个疾病流行之初人们更多地将艾滋病视为一个医学上的问题,而对法律与艾滋病传播之间关系的认识则经过了一个较长的过程。

在艾滋病问题上,西方国家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的认识过程[1]。以美国为例,第一个时期开始于1981年首例艾滋病被发现到1984年。在这个时期,流行病学研究的重心是寻找该疾病感染的途径,警告乃至渲染这种病毒的危害性,将艾滋病现象看成纯粹医学问题。

第二个时期从1985年到1988年,公共卫生的重点发生了变化,从重视疾病本身转向重视疾病感染者的个体行为,从病菌警告转向更为复杂的针对个体的卫生宣传、信息通报和行为教育,转向性行为和安全套使用技术,转向同性恋和吸毒群体。值得一提的是,也正是在这个时期,世界卫生组织开始关注艾滋病人的权利和尊严保护,开始注意到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强制和歧视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尽管这种关注还没有达到一定的人权认识高度。

第三个时期,开始于1988年艾滋病疫情加重到1990年代中期。在以个人为中心防治方法的基础上,将社会因素增加了进来,“脆弱性”概念成为这方面努力的核心概念。脆弱性分析考量了诸如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和经济的等方面的环境因素,从完全关注减少个体风险到日益关注社会问题。但是,这个阶段还是停留在对社会环境因素及其影响的描述中,公共卫生还缺乏一个一致的分析框架和一套系统的应对方法。

第四个时期,大致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国际社会和富有远见的学者开始大力倡导对艾滋病防治的法律和人权保护运动。1996年9月,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召集了第二次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人权国际咨询会议,会议制定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人权国际指南”;1999年,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各国议会联盟发表了《艾滋病、法律和人权立法者手册》,等等。国际社会最终认识到公共卫生事业就是人权事业,没有政策和法律的巨大变革,没有政府义务的履行,公共卫生事业就很可能会陷入零打碎敲、修修补补的困境中。

从以上艾滋病防治的四个时期我们可以得出这样几个结论:第一,传统流行病学向社会流行病学的转变,使我们从关注“为什么有的人健康而有的人不健康”转向关注“为什么有的社会健康而有的社会不健康?” [2]这样,艾滋病问题已经不再是一个纯粹医学和健康问题,它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一个弱势群体问题、一个社会不和谐的标识。艾滋病的历史表明:艾滋病进入社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在美国和法国,白人同姓恋者是最先受到感染的,在巴西,艾滋病最先发生在里约热内卢和圣保罗的富人中间,在埃塞俄比亚,艾滋病最早发生在社会精英中。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流行病的成熟,其流行方式逐渐清晰:“在每个社会中,那些在艾滋病之前就被边缘化、被羞辱和被歧视的人们,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成为HIV感染的高发人群。” [1]不管流行病是从哪里还是从谁身上先发生的,疾病的打击都会渐渐地无情地转向那些社会负担沉重的人们。在我国,艾滋病也主要发生在老少边穷地区,艾滋病感染人数排前五位的省和自治区分别是云南、新疆、广西、广东和四川。除了广东省以外,其余的四个省和自治区都是在我国西南或西部地区。从艾滋病感染的群体看,也主要以少数民族为主。如云南的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临沧、思茅、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四川的凉山彝族自治州;广西的百色地区;新疆的伊宁市等。根据云南省从1998年到2000年连续三年的HIV感染者职业构成统计数字表明,感染者中农民和无业人员共占全部感染者的比例数都在72%以上[3]。不仅如此,因为世界的南北格局,艾滋病已经越来越成为贫穷国家的疾病。到2000年底全世界有3 610万人感染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其中90%在发展中国家,75%在撒哈拉以南非洲[4]

第二,将艾滋病纳入社会流行病学的视角下不仅有助于增强政府对于该种疾病的人权义务,增强企业、组织和公民相应的社会责任,而且有助于减少艾滋病歧视现象。人们越是将这个疾病看得可怕,就医歧视、就业歧视和就学歧视等就会更为严重;人们越是将这个疾病归结为个体行为,而不是社会现象,咎由自取之类的道德谴责就会流行。在1985年的《洛山矶时报》的民意测验表明:51%的人赞成禁止艾滋病患者有性生活,51%的人赞成对艾滋病人进行隔离,48%的人赞成对艾滋病人佩带特别的辨识卡片,15%的人主张给艾滋病人在皮肤上刺字[5]。哈佛大学医学院在1983年到1988年的期间的53次调查显示,有29%的人主张给艾滋病人刺字,25%人拒绝和艾滋病人一起工作并认为雇主应有权利解雇他们,17%的人认为对待艾滋病人应当像以前对待麻风病人一样,将他们遣送到遥远的岛屿上去[6]。这种歧视根源于对疾病的无知和疾病的个体责任。进入1990年代,随着社会流行病学和人权观念的传播,在西方,对艾滋病的政府义务和社会责任被逐步认识。

第三,在艾滋病防治事业中,人权正成为人们共通的话语,它给这个疾病提供了一套治疗和干预的行为规范和伦理。因为艾滋病现象过于复杂,它汇集多种社会现象于一体,它既是医学问题,也是行为问题,还是社会问题;它既需要国家公权的干预,也需要社区和市民社会的积极参与;它既关乎道德和伦理,也充满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在医学上,它至今仍然是不治之症,针对它的个体行为干预也没有收到理想的效果,公共卫生的努力到了一个艰难的十字路口。一条道路是,继续坚持原来的个体行为干预的缺陷方法,继续看着仍然有不少的人群感染上艾滋病;另一条道路是纠正传统的公共卫生方法,继续追问:流行病的根源何在? 减少艾滋病感染的社会致因的方法是什么?所幸的是,人权运动的兴起为艾滋病防治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概念框架,提供了一套描述多样世界的共通语词,也指明了通过推进社会变革来改善公共卫生的发展方向。《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一些人权法律,正是为人类提供福利、和平和健康所必须的社会条件的清单。诚然,人权保护不会根除疾病或者夭亡,但是保护人权将是减少疾病产生的社会致因的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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