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研究述评

时间:2023-05-13 09:24: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

乡村治理是近年来研究的热点。学者们回顾了治理理论的起源与发展,对乡村治理的概念、主体、模式等问题展开了集中讨论和总结;并从民族地区民间组织、习惯法、民间信仰及多元文化等层面对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独特模式及经验进行了深入探讨。但是这些研究存在着理论交叉重复的情况,研究视角单一,特别是对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研究薄弱,缺少理论提炼。

关键词:

乡村治理;问题;述评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332(2017)04-0051-07

乡村治理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社会治理理论体系,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1998年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徐勇教授首先提出“乡村治理”的概念,之后,我国学者对乡村治理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总的来看,对乡村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乡村治理多元主体、模式等方面,并着重分析了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同时,针对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所具有的特殊性,学者们通过田野调查、实证分析等方式,从不同的方面探索了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模式及经验。

一、关于治理概念

治理概念源自古典拉丁文或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自从“治理危机”一词于1989年被世界银行的报告首次引用后,西方诸多学者从政治学、政治社会学等视角对治理进行了界定,治理理论取得了长足发展。

关于治理的定义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概括,詹姆斯·N·罗西瑙作为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他提出,治理是通行于规制空隙之间的那些制度安排,或许更重要的是当两个或更多规制出现重叠、冲突时,或者在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需要调解时才发挥作用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1]9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对治理作出如下界定:“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2]41国内学者徐勇认为治理是通过一定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对社会加以领导、管理和调节,从而达到一定目的的活动;[3]俞可平将治理定义为:“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2]

总之,治理是一个内容丰富、包容性很强的概念。

二、关于乡村治理

西方社会治理理论为我国开展乡村治理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不同学者在乡村治理领域进行的积极探索,推动了我国乡村治理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一)乡村治理概念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徐勇等人吸收国外治理理论,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于1998年首次提出“乡村治理”这一更具有包容性的概念来解释和分析乡村社会。随后,我国学者从不同视角出发,对其概念进行界定。郭正林提出“乡村治理,就是性质不同的各种组织,包括乡镇的党委政府、七站八所、扶贫队、工青妇等政府及其附属机构,村里的党支部、村委会、团支部、妇女会、各种协会等村级组织,民间的红白理事会、慈善救济会、宗亲会等民间团体及组织,通过一定的制度机制共同把乡下的事务管理好”;[4]24-31贺雪峰认为“乡村治理是指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5]219-224党国英认为“乡村治理是指以乡村政府为基础的国家机构和乡村其他权威机构给乡村社会提供公共品的活动”。[6]1-17由此可见,随着乡村治理概念的提出与发展,越来越多的学科相继被纳入其研究范围之内,研究的深度不断拓展。

(二)乡村治理主体

乡村治理主体是指在农村治理活动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机构、组织和群体。现代化的社会治理,要兼顾不同阶层、群体和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保障不同阶层、群体和社会成员的意见表达渠道,增进沟通交流,就必然要求多元化治理主体的介入。具体来讲,学者们的观点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认为乡镇政府及各种组织机构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认为乡村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要充分考虑各种民间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影响。如苏静媛提出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是结合当前乡村治理实际情况的必然趋势,在乡村治理中不仅要划清乡镇政府的权力责任范围,还要关注村民认可的当地权威组织以及私人机构在乡村治理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7]党国英持相同观点,她认为中介机构在乡村治理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如农协等,这类中介机构不仅能够促进乡镇政府与村民之间的沟通互动,同时也能把村民与市场联系起来;[6]徐勇和朱国云认为乡村治理主体包括乡镇党委和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等构成的政府权力组织、农村民间组织及介于上述政府权力组织和民间组织之间的半官半民组织等三类。[8]

二是认为村民自治、乡村精英也是乡村治理的主体,认为乡村治理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以及民间机构,还需要考虑作为社会成员的村民以及其中的乡村精英所起的作用。如刘丽等认为在承认乡镇政府等权力组织在乡村治理中主体地位的同时,保证村委会职能的履行,才能确立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实质主体地位,更好地实现村民自治需要积极培植一个既强有力又富有公共理性的精英阶层,形成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9]张艳娥从宏观制度性和微观行为个体性两个角度对乡村治理主体进行了划分;[10]吴光芸指出乡村治理是通过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互动关系来有效管理农村公共事务、切实解决农村公共问题、高效率提供农村公共服务;[11]曾芳芳强调农村治理多元主体中,基层党组织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12]

(三)乡村治理模式

目前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制度为村民自治,主要通过“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来实现。该模式自20世纪80年代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基层民主的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矛盾冲突,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了乡村社会的经济政治发展。关于如何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处理好基层政权与村民自治的关系,金太军认为目前“乡政村治”产生问题和冲突原因主要是代表村民权力的村民委员会和代表国家的乡镇政府之间对于自身权力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冲突;[13]徐勇认为当前的乡村治理模式应该进行结构性的转换,提出实行“县政、乡派、村治”的新型治理模式;[14]温铁军提出应该实行村镇并列自治的乡村治理模式,把乡政府改成乡公所这一上情下达的机构。各村落实自治法,村自治组织直接对县。镇改建为自治政府,其自治权和村民自治的权利是相等的,镇不得剥夺有自治权的村;[15]沈延生提出“乡治、村政、社有”的中国农村基层组织改革新模式。他认为未来中国应实行两级地方自治,现在的直辖市和地级行政建制为上级地方自治体,以县辖市、镇、乡为下级地方自治体,简称社区自治体。同时将政府组织延伸至行政村,在村一级设立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村公所;[16]1-34郑风田从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考虑乡村治理模式的创新,他认为未来乡村治理的结构模式应该是:“强县政,精乡镇,村合作”。即通过取消地级市,由省直管县的方式,减少中间环节,强化县级政府的经济宏观管理的能力。对县乡村的发展进行合理分工,增强小城镇的经济集聚和辐射能力。而在基层农村,要提高经济合作能力,增强农民与市场之间的联系,加强村域合作,完善农民自治制度;[17]党国英认为,通过扩大農村基层自治体的治理半径,合并村庄,公共服务和经济发展的职能分工,建立农村大社区治理模式,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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