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在人民调解中的运用

时间:2023-05-13 08:00:09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民间法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自发自生的,共信共行的社会规范。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运用自身力量解决自身矛盾的方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民间法与人民调解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是人民调解的重要资源,民间法在人民调解这种民主协商解决民间纠纷的机制中大有用武之地。

关键词 民间法 人民调解 重要资源

基金项目:本文为海南省高职高专教育研究会科研项目《基于能力本位的高职<民事纠纷人民调解>课程研究》(Hngjy13-00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余暮,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17-02

一、我国民间法的传统

法律多元主义认为,在法律体系中不仅包括国家法,还包括与国家法并存的其他法律,民间法即在其中。

何谓民间法?梁治平先生认为,在中国传统语汇中,与“官府”相对的是“民间”,因而在国家法之外,可用“民间法”的概念以作区别。梁先生从法律社会学的立场出发,认为国家法“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采行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而民间法主要是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

在中国传统社会,国家对民间社会的控制力量十分有限,不得不采取其他方法来实现社会基本秩序。从中国历史的角度考察民间法会发现,对于传统社会秩序的构建,民间法具有基础性作用。

一直以来,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着“皇权——官僚——士绅”三位一体的治理主体,皇权结合官僚实施统治与士绅主导乡土社会自治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国家将“家”、“国”视为一个整体,积极促进家族和地方的自治,鼓励在建立民间社会秩序中,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及其调节功能;在解决民间纠纷时,允许地方权威依照民间社会规范进行调处,并将其作为基础和必经的程序,国家享有的审判权和民间享有的自治权明确分工;地方官员在其执政期间,通常会尽力维护与地方乡绅和宗族的和谐关系。

同时,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文化正宗的儒家思想认为,法律是通过惩罚使人服从,道德则是通过内在自省达到净化的目的。因而法律较之道德,是低一等的统治方式,即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作为传统社会规范和秩序体系的礼法,使得在私法领域,民众更愿意求助于区域内的礼俗人情,以民间的方式解决纠纷争议。

但从大清修律开始,从西方移植引进的大量现代法律制度对中国社会展开了全方位的“格式化”改造,承载着更多传统法律文化的家法族规、村规民约及地方习惯等民间性法律制度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重创,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法伦理秩序结构逐渐解体。尽管如此,已内化为观念形态的民间法仍然深植于乡民心间,潜移默化地渗透和调节着人们的生活。只要社会经济形态和生活方式未发生根本变化,民间法必将继续发挥效力。

二、民间法是人民调解的重要资源

(一)人民调解及其适用范围

由于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利益冲突的多元化、文化传统和价值观的多元化,自古以来人类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就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作为一种平等自愿、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调解制度就是我国传统民间调解机制的继承和发展,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它适应了“熟人社会”的纠纷解决需求,迎合了“和睦共处”、“息事宁人”的传统民族心理。

根据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人民调解委员会被定位为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具有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功能,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机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根据《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调解所调解的民间纠纷,主要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人民调解的重点是民事纠纷,既包括传统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又包括在道路交通、物业管理、土地山林、征地拆迁、医疗卫生、劳资关系、环境保护等领域发生的新型纠纷。

(二)民间法的特点

民间法是独立于国家法之外,与其并行共存的,根据事实与经验,人们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自发自生的,在一定地域内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共同体成员共信共行的社会规范,包括家法族规、村规民约、宗教规范、行业规章、风俗习惯等。

与国家法相比较,民间法具有自发性、地域性、稳定性、内控性的特征。

自发性是指民间法是在传统文化积淀下,凝聚着人们的心理、智慧与情感,在长期的社会活动中民众之间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它可能是见诸文字,也可能是口耳相传,被人们反复适用,逐渐认同,从而共同接纳。

地域性是指民间法往往出自特定的社会区域的群体,包含了强烈的地方性智慧和正义,在特定的民族、部落、乡村等局部地区实施。俗话说“一方水土、一方人情”,就是指一地有一地的风土人情,人们要遵守当地的规则,这些世代相承的习俗、人情就是民间法的一種体现。

稳定性是指民间法由民众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不断的纠错、积淀而成,有的甚至延续了上千年,代代言传身教,在共同体内根深蒂固,已融入共同体成员的思想意识。这有利于民间法的实施与推行,为其运用提供了便利。

内控性是指民间法的运行没有外在强制力的保障,主要是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在迷信的作祟下、在宗族势力的控制下、在道德良心的驱使下,由宗族的族长、头人、宗教人士、德高望重的长者、乡村干部或各民间团体的地方精英依靠民间的权威来实施。

(三)民间法对化解民间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民间法生长于民间社会生活之中,是经过反复利益博弈后的结果,自下而上形成,民意的产物,深植于民间社会的土壤之中,较之由西方移植引进的国家法,更容易和本土社会生活达到精神上的契合。当运用当事人更为熟悉的民间法解决民间纠纷时,能够更大程度得到双方的认同。

国家法是一种原则性的规范体系,是对社会生活的提炼,其自身的局限性使它无法细致地、及时地切合社会发展。而民间法经过数千年的长期发展,已经渗透到社会,特别是乡土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民间法是活着的,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它还在不断发展。鲜活、生动、丰富的民间法可以弥补调解民间纠纷时国家法的不足。

三、人民调解运用民间法的方法

(一)民间法进入人民调解的途径

人民调解是一种自愿协商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民间运用自身力量解决自身矛盾的方式,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调解过程的实体规则。民间法来源于经验事实,体现了人们共同生活习惯的本质和自觉自愿,注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重关系妥协,相比于国家法,民间法与人民调解更具有天然的契合。同时,人民调解当事人往往同属于地缘、亲缘、血缘或业缘共同体的成员。他们从心理上认同共同行为规范并把它作为解决共同体成员之间纠纷的依据。如果某些成员超越共同行为规范直接选择国家法解决其纠纷,将会受到共同体其他成员的排斥。因此,选择人民调解的当事人通常会选择民间法。

(二)通过补充法律漏洞进入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遇到法无规定之时,如何化解矛盾纠纷?这就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对纠纷中的冲突利益进行衡量,从而弥补法律漏洞。

利益衡量需要一定的背景性知识并在一定的语境中方可进行。由于民间法通常体现了民众的立场,反映了民眾的心理,凝聚了民众的价值取向,调解员在评判利益冲突时参照民间法,其结果往往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更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三)通过说服疏导的方式进入人民调解

对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是人民调解员的重要工作,亦是见其功力所在。通过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消除隔阂、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化解矛盾纠纷。

当今中国社会是法治社会,也是情理社会。民间法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反映了当地的人情事理,人民调解员如果善于借助习惯情理与乡情民俗对群众进行说服教育劝导,用老百姓心中的“一杆秤”解开他们心中的疙瘩,更容易得到当事人内心的认同。

民间法和人民调解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都是为了促进和谐相生的生活秩序。如苏力教授所言,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务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相信民间法能够在和谐中国的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3]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法律出版社.2005.

[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5]于语和.民间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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