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失效及其矫正

时间:2023-05-12 18:18: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同时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收入差距问题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研究税收在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方面的失效,通过分析美日的成功经验,进而提出我国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上的矫正建议。

关键词: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财产税;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然而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却出现了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现象。我国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税收调节的失效无疑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我国税收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失效

在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即将开征的遗产税。以上税种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从而导致税收调节功能的失效。

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其失效表现有三方面:首先,目前我国税收征管网络化体系尚未建成,税务机关与其他经济部门之间还没有完全联网,导致其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取和处理纳税人各项交易信息,无法有效对纳税过程进行监控;其次,由于我国没有税务申报和登记制度,在现金大量流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有效监控的只有工资薪金收入,其他收入却难以据实征收和管控;第三,我国现阶段推行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制度,这种申报的双轨制,把个人所得税带入了计税缴税和自行报税互不搭界的尴尬境地。

财产税的失效表现有计税依据不合理,税率设计缺乏效率和重复征税三方面。具体来说,房地产市场开放后,许多房产实际价值已成倍增长,目前的计税依据不能正确反映房地产的现有价值、土地的级差收入和土地、房产的时间价值,同时较少考虑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人均消费水平不一而体现的土地的现实价值。重复征税突出表现是对拥有房地产的,从量征土地使用税,又从价征房产税。

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已具备了开征这个税种的条件。同时,社会现状表明,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确实在逐渐加大,这也对遗产税的开征提出了迫切要求。

二、美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成功经验

(一)美日个人所得税成功经验

美国的计算机征管网络系统涵盖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源监控和税收违法处罚等全过程。同时,美国的纳税申报采用“自报自缴”方式,这种做法在极大程度上节省了征纳双方的时间和成本。此外,税务部门还可以通过与银行、金融、海关等部门联网查询纳税人存款账户和收入信息。

日本的“蓝色申报”是指纳税义务人在得到税务机关许可后,依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蓝色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对使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在税收检查、财产损失及费用的列支上给予多项优惠。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不仅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还有利于税务机关这种制度对纳税意识不同的个体实施不同的管理,从而节约了税收征管的成本和时间。

(二)美日财产税成功经验

美国的财产税按季度、半年或年征收,以经评估的财产价值为计税依据,各级政府都拥有自己的房地产估价部门,具有系统的财产估价标准和估价方法体系。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州政府税收逐渐退出了房地产领域,基本上全部将财产税留给地方政府。

在日本,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由市政当局征收,税基主要是土地、房屋、应折旧资产及其他在《应税土地清册》上注明的资产,其产价值每隔三年必须依据新的市场价值调查结果进行一次调整。每次单独对同一类土地进行价值评估,然后以某一区域内一定数量和标准的土地价值作为同一类土地价值的标准,每块土地的价值依据标准土地的价值和周围环境而定。

(三)美日遗产税成功经验

目前大致是把美国税率当做国际惯例(45%-55%)。根据世界各国经验,在开征遗产税之前,首先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信用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财产实名制等相关制度。

三、我国税收收入分配调节的矫正

(一)个人所得税

1、完善纳税申报制度

自行申报制度是个人所得税重要的征管手段之一。我国可以借鉴引入日本的 “蓝色申报” 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同时,加大对自行申报专项检查的力度,建立广泛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扩大个人收入的监控面和加大个人收入监控力度。

2、加快税务信息化

借鉴美国税务信息化建设经验,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自行组织开发出一套全国版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全国推广。具备申报征收功能和个人所得信息资料采集功能,实现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资源共享。同时,学习国外先进电子信息技术,强化纳税人非纸质纳税申报意识。

(二)财产税

1、简化税种 归费入税

借鉴美日经验,应该逐步清理房地产业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同时保留一部分有偿服务、经营性收费和少量必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益者付费”的原则征收。此外,应将一部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改为税收。将现行涉及房地产开发和保有各环节合并调整构建统一规范的物业税。

2、建立物业税评估值制度

依房地产评估值征税,能比较客观地反映房地产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有利于解决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等问题。建议目前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专门财产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评估,以适应市场变化。

最后,应该适时开征遗产税,必须在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信用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财产实名制等相关制度之上。

综上所述,我们通过以上矫正建议,优化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以期缩小当前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各阶层的矛盾,使中国经济在转型时期真正实现包容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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