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国初期广东侨批业管理政策

时间:2023-05-08 20:18: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建国初期的侨批业是经营寄递海外华侨汇款及书信并收寄侨眷回执的私营行业。建国后随着解放军在华南地区军,事上的顺利推进,包括侨批业管理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政策在广东得以迅速制定和推行。在“便利侨汇”、“外汇归公,利益归私”原则的指导下,各项侨批业管理政策试图努力扭转侨批业长期奉行的经营服务方针,使之服从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但由于管理政策自身作用有限以及社会经济实力恢复尚需时日,从新中国成立到朝鲜战争爆发之前,广东侨批业管理并未达到预期目的。

[关键词]建国初期 广东 侨批业 管理政策

[中图分类号]D6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06)03—0077—08

建国初期的侨批业是指专营或兼营揽收或解付海外华侨汇回国内的款项(以下简称侨汇)及书信、并收寄国内侨眷回执的私营经济组织或个人,主要包括侨批局和侨批员两部分。侨批局又称侨信局、批信局,它是指直接或间接接受侨汇及书信,自行解付或委托其他同类寄递机构解付给国内侨眷,并收寄侨眷回执的私营经济组织。侨批员,在广东俗称为“水客”,它是指往来国内外,在国内无一定机构,本人在国外向侨胞揽收侨汇及书信自行返国解付给国内侨眷,并收寄侨眷回执的个体经营者。侨批业在国内的业务主要集中于福建、广东两地,其中广东省为数最多,它凭借国内侨乡与海外侨居地之间在血缘、地缘、业缘上的特殊关系,从而形成跨国界的国际金融与汇兑网络,这一网络运行的顺畅与否不仅涉及海外侨胞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关系到国内千万侨眷的日常生活,因此新中国成立后如何管理广东侨批业成为当时侨务政策制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目前学术界对于该问题却缺乏深入研究,许多问题迄今尚未清楚,因此本文试对新中国成立到朝鲜战争爆发之前的广东侨批业管理政策进行初步探讨,借以逐步深化对该问题的认识和研究。

广东侨批业管理政策的颁布与实行

1949年10月14日广州市解放,10月21日叶剑英、方方率领华南分局机关进驻广州,并于同日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叶剑英、赖传珠为正、副主任,领导全省的军事管制和接管工作。就在广东省各级政权机构逐步成立之时,广东侨批业管理政策也开始陆续出台。

(一)行业经营规范的出台

侨批业所经营的侨汇是新中国外汇收入的第二大来源。1949年12月7日,广州市军管会即根据《华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施行细则》规定,以财金字第三号命令颁布了《华南区侨批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公布的还有《侨汇优待暂行办法》、《华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外汇交易所规程》、《华南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区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华南区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等。《华南区侨批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在管理权限上首次统一了华南地区侨批业管理政策,其主要内容是:“中国人民银行华南区行指定中国银行及其所属行处为执行本办法之机构,当地无中国银行者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凡遵守人民政府一切政策法令在国内有分支机构经营侨汇向著信誉之银行或侨批局可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在广州则为中国人民银行华南区行)申请并经批准者方得办理国外侨汇业务;侨汇办理人的任务为在一定海外地区收受侨汇将所收外汇结售于国家银行以所得人民币或侨汇存单分发侨眷;侨汇办理人不得经营黑市汇兑并不得有代客或自己经营有关资金逃避及套汇或其他投机行为;侨批局不得私自买卖交收外币及外币有价证券及各种外汇票据并不得经营其他未经核准之业务;侨汇办理人经营侨汇必须遵照下列之规定:所收侨汇必须遵照华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办理;分发批款力求迅速不得有积压即贬低暗扣欺蒙侨眷情事。”

从上述办法可以看出,建国后政府对广东侨批业的行业经营做出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华南区行指定中国银行及其所属行处(无中国银行地区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作为侨批业业务经营的直接领导机构,而且在行业准入规范上明确表示:凡遵守人民政府一切政策法令,在国内外有分支机构,经营侨汇向著信誉之侨批局均可申请办理外汇业务,这就结束了国民党统治时期邮政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国银行等为垄断侨汇业务而造成的侨批业经营混乱局面。因为当时国民政府只颁发数量有限的营业执照以限制私营侨批业的经营,导致侨批业走入畸形发展轨道,潮汕地区就是最明显的例子。解放前,潮汕“遗留下来的六十几家侨批业执照,事实上已经变了质,当初申请执照的时候,就凭人情,走路线,一家侨批局请批三张执照者有之,非经营批业而领得执照者有之,往后,由于有了执照,邮寄回侨批回信可以享受五折邮资,而且有了批照,无形中获得了投机买卖的合法地位,特别是在伪法币末期以至伪金圆券时代,侨批业被认为‘本小利大’的好生意而争相投机的时候,批照成了有价证件,每张批照曾经炒卖到港币乙(原文如此——编者)万元以上”。因此,建国后华南区在保障经营质量的前提下对侨批行业准人权的放开,既是为“便利侨汇”、恢复因战争影响而下降的海外侨汇寄递,更重要的是鼓励私营侨批业从地下走向合法公开,防止其因行业准入限制而经营黑市汇兑、套汇或其他投机行为,便于国家监督和管理,保证将其所收侨汇结售给国家银行。

为保障上述政策的实行,政府对非法经营并扰乱金融市场的不法行为均予以严厉打击。与《华南区侨批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公布的《华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等都明令禁止一切外币、金银、银元计价、流通或私相买卖,禁止携带外币出口或入口,禁止任何银钱业汇兑庄及商行经营黑市外汇,违者一律严处。广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及人民政府为配合金融政策的贯彻、稳定华南金融市场和物价,对广州黑市进行了大规模严厉打击。据《南方日报》报道,1949年12月5日当天,广州市公安总局奉军管会命令,会同 警备司令部、工人纠察队等两千多人组成突击队,大举搜捕了广州十三行、抗日路、桨欗街、同兴街、同文路、光复南路、太平南路一带的金融黑市。同时,广州各区政府和公安局在学生配合下对全市的街边钱档进行了全面清理,“地下钱庄一百七十余家和街边钱档七百余家已被全部破获和扫清。拘获的各地下钱庄及街边钱档的老板、头柜、买卖手、司库、经组人等亦均暂送人民政府监狱扣押,听候审讯。共计地下钱庄被扣的有四百廿六名,街边钱档被扣的有七百余人,合计共有一千一百名。”政府对黑市的打击,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侨批业管理政策的执行。

(二)侨汇的汇兑和保值

解放初期由于人民币币值不稳,物价波动,侨汇汇兑与保值便成了侨批业管理政策中的重中之重。按《华南区侨批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甲项规定,侨汇办理人所收侨汇必须遵照《华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即包括侨汇在内的外汇“必须存人中国银行(无中国银行地方存入人民银行)作为外汇存款或外币存款换取外汇存单、侨汇存单或外币存单。或直接售与中国银行(无中国银行地方售与人民银行)换取人民币。外汇存单或侨汇存单之持有人,得将其存单委托指定银行在交易所内自由议价成交,外币存单需一律向中国银行(无中国银行地方则向中国人民银行)按牌价兑换,不得在交易所交易。”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广东省在侨汇汇兑问题上贯彻了“原币汇款”的原则。所谓“原币汇款”,是指国外汇款人以外国货币汇回本国后,国内以本国外汇牌价折合为本国货币交给收款人,而不是在国外即按当时外汇牌价折合为本国货币后汇回。这种汇款方式在本国货币币值不稳、通货膨胀加剧的情况下,可避免汇款途中因币值跌落而给汇(收)款人带来巨额损失,有利于维护汇(收)款人的利益。

华南区中国银行对侨汇兑换还施行了优待侨汇牌价,按《侨汇优待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侨汇兑换价格可按中国银行(无中国银行地方为中国人民银行)所挂侨汇牌价优待交付之。”中国银行实行两种外汇牌价,所谓侨汇优待牌价是与普通外汇牌价相对的外汇兑换价格。根据《华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华南区行指定中国银行为法定之外汇存单、侨汇存单交易场所,各指定银行为交易员,中国银行根据市场情况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华南区行核准后公布每日外汇开盘价格,交易员在交易场所内依照外汇供求情况自由议价成交,严禁一切场外交易。交易所成交的外汇牌价即为侨汇优待牌价。同时《外汇交易所规程》又将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侨批局补充为交易员。

之所以交易所汇价能成为侨汇优待牌价,是因为建国初期广东人民币币值尚不稳定,通货膨胀严重,普通外汇牌价往往不能及时反映外汇兑换价格的变动,致使外汇持有人在外汇牌价上吃亏,为此华南区专门在中国银行设立交易所,按国内外市场实际货币价值由交易员进行自由交易,使牌价能如实反映市场情况,这样既使国内出口商在出口结汇时免受严重损失,也使侨眷不致吃亏。如1950年1月11日,按侨汇优待牌价1元港币可兑换2890元人民币(旧币),1美元可兑换19500元人民币(旧币);而普通牌价1元港币只能兑换2500元人民币(旧币),1美元只能兑换16500元人民币(旧币)。

由于中国在解放后实行大行政区制度,全国划分为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和西南6大行政区。1950年7月7日之前各大行政区的外汇牌价各不相同,其中外汇交易以天津、上海、广州最为活跃,但因为华南地区军事行动直到1950年5月1日海南岛全部解放后才告结束,上海又因建国初期国民党的海上封锁尚未完全解除,唯有天津解放早,又是中国的贸易良港,建国后对外贸易不断发展,致使其外汇牌价一直领先于上海、广州两地。1950年,中央规定自3月2日起以天津侨汇优待牌价作为全国统一侨汇优待牌价。至此华南侨汇优待牌价与交易所牌价相脱离,而侨汇优待牌价也因此比以前更高,更能体现国家对侨汇的优待。华南区外汇交易所后来也因经济封锁、对外贸易不畅等原因,由中财委报中共中央批准,1950年4月9日先取消了原华东、华中、华南规定的外汇自由议价制度,之后华南区外汇交易所即被撤销。

除上述优待侨汇办法外,国家还鼓励将侨汇转为原币存款、折实存款或侨汇原币存单。《侨汇优待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侨汇存单可按原币存款利率付给利息。广州中国银行颁布的《外币存款暂行章程》第二条第二款又对原币存款做了详细解释,“以侨汇或其他国外汇人款项(包括通天单等)及由本行开给之外汇存单(出口结汇之外汇存单除外)或侨汇存单转做存款者,发给外汇存折按月息一厘计算,每月结算一次。”而所谓折实存款则是针对建国初期币值不稳人们重物轻币心理开办的。银行将人民币折成实物单位,按“折实单位”牌价保值储蓄。储户存取款均按牌价折成若干“折实单位”,“折实单位”价格上升而出现的币值差额由国家补贴。如1950年1月5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发行1亿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分”为折实公债单位,每分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6大城市的大米(天津为小米)6市斤、面粉1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平均批发价格的总和计算。1950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折实存款统一章程》,规定折实单位可由各地人民银行选择适当的物品构成,扩大了折实范围。侨眷只需将侨汇部分或全部兑换成人民币购买折实存款,就能起到保持人民币购买力的作用。

侨汇原币存单也是为侨汇保值而开展的银行业务。汕头市中国银行经汕头市军管会核准,率先于1949年12月27日推出侨汇原币存单办理办法,此后广东全省逐渐得以推行。1950年6月4日,国家正式出台《中国银行侨汇原币存单章程》,其中明确规定:侨汇原币存单分为美金与港币两种,美金面额为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四种,港币面额为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四种;侨批业将侨胞委托书开列清单,与所收侨汇全部交由中国银行,然后由中国银行发给相等数额之各种侨汇原币存单以解付侨眷,其中不足美金伍元或港币拾元的侨汇余额折成人民币发给;此项存单只限于原签发地区之中国银行及其委托机构始得承兑;存单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可随时向中国银行及其委托机构按当日牌价兑换人民币或转做原币存款及折实存款,逾期未兑者按当日牌价兑付人民币;此项存单不得计价流通或买卖,亦不计利息。侨汇原币存单业务的开展,既符合国家对外币使用的禁令,又以非外币形式满足了侨眷的外币保值心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侨胞侨眷的切身利益。

(三)水客管理条例、侨批业税收与补助费政策的先后制定

广东省关于“水客”(即侨批员)的管理政策于1950年初才在个别地区逐步出台。1950年1月20日,梅县人民政府公布《关于水客管理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凡经营水客之业务者均需前来本府侨务委员会领填登记表一份,取具本县殷实商店两间之提保书,检同国外出入境证件二寸半身相片二张送经审查批准后发给水客证;凡未经本府侨务委员会批准,不得经营水客业务;水客引带侨民出国应取得其家长之同意,并需相当之证明;水客携带货物出入国境,应依照章则纳税,不得有伪装华侨行李走私漏税的行为;水客接受侨胞侨眷寄托物件,应忠实如数交到,不得有侵吞及短发情事;水客携带侨汇返国发交侨眷应遵照政府章则办理,如有从中取利,藉机剥削牟利者严于追究惩办;水客出入国境需前来本府侨务委员会登记,限于返抵本县五日内办理;已经登记批准营业之水客得享政府给予之优待。”

该条例出台后,台山中国银行也表示要草拟水客管理办法,然而广东全省范围内的水客管理办法却在这一时期迟迟未能制定。但与此同时,关于侨批业征税和补助费标准的规定却由中央政府先后颁行。

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正式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侨批业所缴工商税分为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其中营业税税率4%,所得税则根据所得额从未满300万元到1亿元以上分为21级,税率从5%~30%不等。然而这套征税办法在广东各地实施过程中却出现偏差。同年8月15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华侨眷属福利会议上,许多代表对征税问题提出看法,汕头侨批业代表陈湧、陈植芳在《补述请求核减工商税理由书》中提出,侨批局“在合理的外汇牌价下,没有投机,亦无暴力,收入单纯,开支庞大,而其每笔营业额,中国银行均有详细记录,侨汇为潮汕经济之血液,侨汇业为潮汕之输血管,各地税局未根据实际收益,而以民主评议方法,摊派任务,致感负担,请以自报实缴方法征收并照规定税率以完成缴纳”。会后,会议秘书处将代表们的《对其他方面的问题》和该理由书转送中央财政部税务总局。税务总局立即会同中侨委、中财委、福建省侨委会、汕头市工商局、汕头中国银行等部门研究后,于9月18日发布《关于规定侨汇业课税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各地侨批业以后按税率3%课征营业税;尽量采用自报查账方法,并以侨批业向中国银行所交外汇数字为参考;侨批业应缴的税款可由中国银行代交;国内通商口岸或内地第一道转接侨汇的侨批局按规定课税后,各侨区的分局可免纳营业税。

这次华侨眷属福利会议也统一了国家对国内侨批业的补助费标准。会议决定全国各地统一按解付侨汇总额补助给侨批局5‰的手续费,自10月1日起施行。这也证实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南汉宸所说,华南解放后“当时提出‘外汇归公,利益归私’的口号,这口号就是彻底执行共同纲领规定便利侨汇服务侨胞侨眷的原则的”。“政府和国家都是人民的;国家并不赚侨胞的钱,甚至连侨批局手续费都由国家贴;目的就是国家暂时吃点亏也不让侨胞吃亏。为了侨胞生活,为了国家建设,必须如此。”侨批业税收优待和补助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侨批业经营的积极性。

管理政策的实际成效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国初期广东侨批业管理政策,无论从内容制定的详细程度还是从配套政策的完善性来看,都可以说是下了相当功夫,以致人民银行总行在第一届全国金融会议中,能自信地表示要“使点滴侨汇均能归国家掌握”。然而这些管理政策的实际成效到底如何呢?

据1950年广东省华侨事务委员会的《潮汕侨汇问题》报告称,“解放后侨汇大减,据有关方面统计,五个月左右(1949年10月至1950年3月——笔者)不过二千三百三十余万港元,比抗战结束后减去一半还多。中山县报告,“据中山人民银行的统计,(1950年——笔者)三月中至四月中侨汇只有三十余宗,总数值也不过数百元港币”。而台山县反映,“台山的侨汇,过去最高峰是一年一千四百二十万美元,平均每月一百一十八万美元,解放后,据台山县境二个中行(台城、新昌)的统计,是廿万港元。”实际“台山解放后,侨汇在半停顿、半黑市的情况中。”侨眷对侨汇的很多优待办法根本不了解,“住在乡间的侨眷和银行的关系很隔膜,一向都是靠水客(多数是女人)带钱,对外币存款,侨汇存款等优待办法很不习惯,亦不放心,宁愿以100元通天单和商人换97元,给商人剥削”。再者“解放后初期因物价尚未稳定,牌价时有变更,华侨多受匪特谣言影响,恐受损失,不敢直接由国家银行汇款回家”。台城人民银行史纯美主任介绍,当地港币走私也非常活跃,办法很多,主要有“侨汇在港卖给商人,商人当作自备外汇办货入广州,又由广州托水客带港币回乡下给侨眷;由澳门直接偷带港币入乡下(地方大,分散,干部少,比广州难管理);沿海用小船走私,海岸线很长,不易缉拿”。

1950年4月4日,时任中侨委委员、中国民主同盟槟城分会副主席的庄明理给广东省侨委会主任伍治之写信,转交了他不久前访问新加坡南洋中华汇业总会时该会会员对国内侨批业管理政策的一份意见书,该意见书明确提出当时国内影响侨批业管理政策的12点问题,要求予以改正,如“国内侨眷收到侨款后,多谓所结汇之价,与市价相较,损失达百分之五六十,甚且来函嘱暂勿汇或少汇些”,“国内银行时常缺乏现钞,以致结汇后,侨汇款未能即日发生”,“较远地区,迟缓到达,币值已贬,侨眷往往不愿领人”等等。伍治之后来在题为《侨汇问题》的广播讲话稿中也承认,“至于侨汇数字比较解放前减少一些,其主要原因,是……解放初期侨汇保值还有困难问题。”

综上所述,侨批业管理政策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并未能达到便利侨汇、侨汇归公、杜绝黑市等最初制定政策的目的,它在实行的过程中显然出现了不少偏差,考察其原因,除解放战争影响这一因素外,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人民币币值不稳,港币在广东仍广泛流行。广州解放后不久,广州市军管会即于1949年11月18日公布了《严禁使用金银外币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为全国统一流通之合法货币,除港币暂时不予禁止外,其余一切外币严禁计价、流通或私相买卖。1950年2月3日,军管会再次公布《禁止港币及一切外币流通使用的布告》,严禁港币流通使用。为了加快人民币的推行使用,银行加紧兑换金圆券、银圆券等国民政府发行的货币。但广州解放之时适逢新中国第一次物价上涨,从1949年10月15日由天津、上海开始迅速蔓延到各地,导致人民币币值大跌。11月13日,陈云在为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起草的文件中指出,这次物价上涨“根本原因则在纸币发行的大量增加。七月底为二千八百亿元,九月底为八千一百亿元,十月底为一万一千亿元,到今天止为一万六千亿元,发行增加近五倍,致使币值大跌,物价猛涨”。

这次物价刚趋平稳,1950年2月以广州、重庆等为首的大城市再次出现物价上涨,广州物价在1949年12月的基础上又上浮73%,人民币币值不断下跌。3月3日中央统一财经工作后物价方才渐趋平稳,但按批发物价指数仍高于1949年底的水平。正是在此条件下,港币仍广泛流通于广东。实际在解放前由于国民政府货币贬值,广东本地又需要从香港转口输入大量粮食和工业品,因此已形成港币广泛流通于华南地区的局面。香港政府统计处1949年9月公布港币发行额是805534075元,但据实估计已超过13亿,其中7亿流通于内地,华南占了88%,广东又占了华南的90%。港币在广东的长期流行已使之深入农村,再加之粤港贸易活跃,港币币值又较为稳定,致使广大侨眷都认为它更有保值价值,所以在接到侨汇时宁愿接受港币也不愿接受人民币。这在客观上也造成广大侨批局、水客不敢把侨汇交给国家银行换成人民币,因为侨胞侨眷对侨批局和水客的满意程度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业务量,因此在国家政策和侨胞侨眷意愿之间,侨批业很多走入黑市。

第二,汇价偏低,侨汇服务存在严重问题。广州对外汇价特别是普通汇价不仅比黑市低,而且比同一时期天津、上海的汇价还要低,如1950年1月16日天津的美元普通汇价是1美元兑换25000元人民币(旧币,下同)、1元港币兑换3816元人民币,而上海是1美元兑换23000元人民币、1元港币兑换3500元人民币,但广州1月份l美元只能兑换16500元人民币、1元港币只能兑换2500元人民币,三地汇价相差悬殊。普通汇价偏低不仅不利于侨眷把通过黑市汇来的侨汇拿到银行兑换成人民币,而且也不利于广东全省外币的收兑与回流。再者,即便是当时的侨汇优待牌价也与黑市汇价无法相比。广东省侨委《潮汕侨汇问题》报告显示,“侨汇牌价与黑市的比较,从(一九五。年——笔者)二月十一日至三月九日平均相距三分之一弱。”

另外对于侨眷来说,银行服务存在的严重问题也是影响侨汇汇兑的主要原因。南洋中华汇业总会的意见书就明确指出,“原币侨汇存单,须向银行取领,而银行设立未普遍,办事时间有限,乡村人持单到数十里外银行取领,须一二天方能领到,且手续麻烦,而所得币值较自由市相差殊巨。”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请政府普遍在各乡镇设立兑换站”。再者,还需要加强对侨汇优待办法的宣传。这一点人民银行早就有所认识,“宣传组织工作应立即发动,应将优待侨汇办法、侨汇原币存单章程及其办法,结合侨务机关与党政部门向侨胞侨眷广为宣传”。然而宣传工作在实际中却未能得以贯彻,广东省侨委的调查就显示“银行宣传还不够,一般侨眷对汇款手续多不明了,另方面是对人民政府的政策不了解”,“一般侨眷接得侨汇总是偷偷摸摸惟恐被人发觉,虽然从黑市会受到很大的剥削,也只好忍痛”,致使侨眷在侨汇汇兑上遭受了巨大损失。

第三,国内外侨批业黑市异常活跃。侨批局、水客经黑市运批虽冒风险,但获利极为可观,如菲律宾批局将汇款调往纽约,再调香港转厦门,抛出美汇几经转手之后,可获利达30%~50%;香港李仰鹏公司每100美元只给侨眷折港币500元,而且每100元港币还要扣2元手续费,侨眷实得仅490元港币,而香港的外汇牌价每100美元就可兑换579.71港元,侨批局暴利可见一斑。然而国内管理机构却对其无法控制,以香港为例,广东省侨委会在《香港组织侨汇问题》中指出,“华南解放后初期,我们同国外行没有完全发生业务关系及香港由于它对外市场的管理比较自由遂发生了跳板作用,在过去一阶段汇进来的侨汇有95%以上是由香港转汇回来的”,但广东、福建两省官方机构“对港侨批局皆无直接联系”。至于国内侨批局,政府也很难控制,因为许多批局在国外都有联号,其侨汇黑市经营实为一体,加之国内许多进口商迫切需要外汇以进口国外商品,所以他们都不愿意把侨汇交给国家。台山县调查显示,“台山二区一个乡一次私带港币十二万之多;台山地下钱庄很复杂,过去的首要分子已逃往香港,他们化整为零,形式是分散的,在台城有五十余间商店是间杂着做金融黑市的买卖。亦由于华侨地区受洋化很深,穿的用的要洋货,吃米要两头尖的,对我贸易局的土布、粗米不感兴趣,所以做生意的有洋货容易赚钱,但商人请求不到外汇(外汇统制使用是非常严格的),便相竞争侨汇,据民众反映,侨汇经过国家银行的仍不到20%,其80%还由私商操纵”。国内外黑市的活跃使政府并未能阻止侨汇流入黑市,致使侨批业管理政策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侨批业管理政策的成功与否不仅涉及管理政策的实施机构与实施过程,而且还与管理政策得以运行的宏观经济条件有密切关系,其中本币币值、外汇汇价和国内外经济关系无疑是影响侨批业政策运行的三个重要方面。不过,虽然建国初期政府并未能完全控制侨批业的经营运行,但是随着解放战争的结束和经济情况的好转,这种努力仍在继续.

[参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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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南方日报》195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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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广东省华侨事务委员会:《侨汇侨贷情况》(1950年5月),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247,目录号1,案卷号5,第148页。

[15]广东省华侨事务委员会:《台山华侨土地及一般情况》(1950年7月26日),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247,目录号1,案卷号5,第34页。

[16]广东省华侨事务委员会:《为侨汇问题函复查明由》(1950年5月9日),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247,目录号1,案卷号5,第137-138页。

[17]广东省华侨事务委员会:《侨汇问题》(1950年5月31日),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247,目录号1,案卷号5,第115页。

[18]广州市人民政府秘书处编印《广州市政》1950年第3期,第56页。

[19]《陈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页。

[20]《人民日报》1950年5月11日。

[21]国家外汇管理局编《汇价手册》,第245、277-279页。

[22]广东省华侨事务委员会:《粤中区鹤山县华侨土地概况》(1950年8月1日),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247,目录号1,案卷号5,第84页。

[23]广东省华侨事务委员会:《香港组织侨汇问题》(1950年),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247,目录号1,案卷号5,第157页。

[责任编辑:郑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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