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与民初政治现代化

时间:2023-05-06 19:00: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清末中国社会面临革命与改良的艰难抉择。和平的政治变革未能成功,辛亥革命爆发。辛亥革命是近代中国第一次历史性的巨变,不仅推翻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也对中国的政治现代化进行了初步探索,对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政治现代化所面临严峻的现实历史条件使辛亥革命后的政治现代化陷入困境,同时也把向更深层次的文化现代化的任务,提到了时人面前。

【关键词】辛亥革命 政治现代化 政治文化

清末政治革新的尝试与失败

清统治者面对世界大时代的发展变化,被推入前所未有的统治危机。为重树统治权威,清廷被迫推行自强运动、维新变法直至新政。“不料却发现他们自己被吸入一个无法抗拒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借用一项西方事物导致他们必须借用另一项,从引进机器进而需要引入技术,从引入科学进而需要引入一切学问,从接受新思想进而要改革制度”。逐步深入的变革触及到清政府所能接受的底线,即满洲贵族的权威统治。预备立宪不仅没有带来现代化所需要的权威,反而导致各种反清力量的迅速集结。不仅引起立宪派的不满,也激起下层群众自发反抗斗争的愈益高涨,使孙中山的民族革命思想易为社会各阶级、各阶层所接受,同时引起汉族官僚和地方实力派对清廷的不满,从而引发中央和地方尖锐的矛盾和冲突,使脆弱孤立的统治集团分崩离析。正如罗兹曼所说:“国家最高领导本来可以力挽狂澜,扭转政治各方面衰败的。但清政府统治者却没有试图充分利用国家手中的现有资本,给自己发展出强大而有活力的政治机构来获取王朝或全民的目标。他们失去了这种本事。晚清统治者在危机面前满腹疑虑,犹豫不决,穷于应付,在现代化方面实在谈不上有助于任何问题的解决”。清王朝的统治陷于难以克服的危机中。一方面改革所激发的新兴社会力量没有如清廷所愿,成为自己新的统治基础,而是成为对立面,清廷的统治地位摇摇欲坠。另一方面,改革意味着权力和利益的重新分配,但旧制度根深蒂固,既得利益者更不会轻易放弃原有权力和地位,尤其涉及改革者本身权力与利益时更是如此。旧制度的残余和旧势力的特权,更易引起人们的憎恨,函欲彻底革除之,因此一场革命就在其内在必然性因素推动下突然爆发。

辛亥革命对政治现代化的推动

革命本身具有现代化特征,它是使传统社会现代化的一种方式。解决中国问题唯一出路是现代化,其必要前提是推翻清王朝的腐朽统治,进行革命,实行民主政治。政治现代化意味着政治权力的转移和政治权威的构建。辛亥革命建立了新政权,出现了各项现代化政治特征:政治结构分化,类似于西方的三权分立政治体制建立起来;政治参与扩大,传统的政治文化出现了缝隙;民主的政治文化开始传播。因此辛亥革命成为我国由传统政治迈向现代政治的转折点,虽然辛亥革命以失败告终,政治现代化进程也并非一帆风顺,但辛亥革命毕竟使中国的政治现代化进程有了充满希望的开端,为社会进步和政治发展扫清了道路。

1.政治权力结构的分化

政治权力结构分化是政治现代化的实质内容和主要衡量标准。政治结构的分化,即把各种政治事务详密分工,每种事务都有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来管理。

辛亥革命结束了封建帝制,引起了政治结构的分化,带来了国家政治结构千年来未有之巨大变动。如罗兹曼说:“中国曾以许多仿照西方模式的新式而带有试验性质的组织,去取代旧的帝国政府的许多制度设施……这头几步的重要性,与其说是在于它们实现了什么永恒的东西,不如说在于他们和过去决裂了”。辛亥革命同时并举政治革命和民族革命,不再是轮回帝制,而是“对一个社会居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和神话,及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领导体系、政治活动和政策,进行一场急速的、根本性的暴烈的国内变革”。以辛亥革命为分界线,中国政治从此脱离神权政治的影响。

在政治现代化进程中,制度文明是是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变革。辛亥革命胜利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度,催生了新的政权组织机构和程序。根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临时政府的中央政治制度,是基本按照三权分立原则设立的一套全新的民主共和制度。国会是民主共和制度的核心,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辛亥革命后的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颁布了《临时约法》,同时在国都、约法制定权等问题上有效地行使了立法权力。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创设,具备国会的特质,加速中国政治制度的现代化。在临时参议员的同意授权下,1911年12月29日,孙中山当选为中华民国第一任临时大总统,并拥有行政、统军等权力。职能上掌管九部三局,配以较为系统的国务员分工分层分级管理体系。这些政治功能的分化,使得各级组织更精密且更有纪律性。同时总统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其权力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受人民监督。按《组织大纲》规定,临时大总统在参议院同意下,有设置司法机关的权力,但因当时的特殊形势,司法机关实际暂属行政系统。这样,虽不完整,但三权分立的框架己初步形成。新的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实行,是政治现代化史上重大的事件。1912年3月颁布的《临时约法》明确增设法院,赋予司法独立的权利;并增加了参议院对大总统和国务员的弹劾权,国民共同分享统治权、联合执政、共同执政。至此,以孙中山五权分立学说建立起来的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将近代中国的国家政治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发端于辛亥革命的责任内阁制,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重要政治模式和权力运作方式。在责任内阁制下,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一般不掌握实际权力。作为国家行政部门的内阁,形式上虽由总统下令,实际上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总统发布的法律文书必须经内阁副署,以此表明内阁对于全国国务负有责任。民国初年,在修订《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时,曾就实行总统制还是内阁制的问题,产生激烈争论。宋教仁主张内阁制度,而孙中山则认为应采用总统制,此后南京临时政府采用总统制度。南北统一前夕,当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己成定局,同盟会内部意见又重新统一于内阁制,最终《临时约法》确定实行责任内阁制。此种种努力虽未达到预想的实际效果,但其制度构架的设置对中国近代政治现代化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41页。

[2]【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6页。

[3]〔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45—346页。

[4]〔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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