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居间人角色分析

时间:2023-05-02 12:36: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P2P网络借贷平台产生于国外,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猛,其中也不乏亏损、倒闭、欺诈、跑路的例子。究其原因,不外乎行业发展不成熟、国家信用体制不健全、法律法规滞后、准入门槛低、缺乏监管等。P2P网络借贷平台起着“中介”的作用,在民法上称之为“居间”作用。通过居间人这一角度,透析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运行模式、优缺点、风险和法律规制,以期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关键词]居间人;民间借贷;债的担保与保证;P2P;互联网金融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6.046

1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居间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专门规定了居间合同。其中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中介”合同完全符合居间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居间合同中,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营业人是居间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居间人服务的形式、手段,投资方和融资方是委托人。

发展至今由P2P的概念已经衍生出了很多模式。中国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2000家,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然而现有的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分类,都是依据其某方面突出特征而做的分类,子项之间既有重合,又有疏漏,在逻辑上并不是一个级别的子项。而正确的分类,既有助于明晰居间法律关系,又有助于分析居间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1 资金池型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牵线搭桥型P2P网络借贷平台

根据借贷资金流的运动过程不同,可以把P2P网络借贷平台分为债权转让型网络借贷平台和牵线搭桥式网络借贷平台。

1.1.1 资金池型P2P网络借贷平台

P2P资金池有三种模式:一是平台先归集投资人的资金,然后再寻找借款人把钱贷出去;二是平台把借款需求打包成理财项目,再把投资人的资金归集到平台账户,最后进行资金的匹配;三是债权转让模式(见图1)。

债权转让型的P2P借贷是中介先自行垫付一笔款项,放在资金池里,用以为融资人提供融资。然后有投资人投资时,中介将自己对融资人的债权的一定份额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提供的资金用以填补资金池。这种模式就是把投资人和融资人的资金供需需要打散,重新匹配划分,被称为“多对多”模式。这种“中介”的性质严格来说不属于“居间”。好处是签订借贷协议简单方便,不需要投资人与融资人直接沟通,甚至投资人不需知道自己所投资金的去向。

图1 债权转让型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

但这种模式的弊端也很多。采用这种模式,打破了中介在投资人和委托人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的辅助作用,投资人与委托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借贷合同,而是中介先和融资人签订一份借贷合同,再和投资人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合同,而且转让的债权大多数是被打散了的债权,因为投资人的投资意愿和融资人的融资需求在时间上、数额上往往存在差异。这时就要准备一个资金池用以周转款项。中介一只手放贷,一只手吸储,通过放贷利率大于债权转让利率(实际上就是借款利率)与经营成本之和赚取利润。

资金池型P2P网络借贷平台最受诟病的地方是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集资。此处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有:一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二是非法经营罪;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2013年11月25日,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农业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领域非法集资等一同被列为须高度关注的六大风险领域。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其中第一类就是:“为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另外,我国长期对企业间借贷采否定的态度,企业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近年来这一态度有了松动,但以拆借为业的企业借贷合同依然认定为无效。而一旦认定为无效,约定的利率自然不能适用,因而此种模式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1.1.2 牵线搭桥型P2P网络借贷平台

牵线搭桥型的P2P借贷不吸储、不放贷,不参与投资人与融资人之间的借贷,只是为投资人与融资人达成借贷合同服务。借贷合同的当事人是投资人与融资人。居间人与投资人、居间人与融资人分别订立的居间合同。投资人或融资人找到居间人,为委托的意思表示——邀约,居间人承诺,此时的居间合同多为口头形式。居间合同条款一般记载于投资人与融资人签订的借贷合同中,而非待到投资人与融资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居间人分别同投资人和融资人另行签订书面的居间合同(见图2)。

图2 牵线搭桥型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

1.2 自融资贷型P2P网络借贷平台和非自融资贷型P2P网络借贷平台

根据居间人是否兼而充当委托人,可以把P2P网络借贷平台分为自融资贷型P2P网络借贷平台和既不自融又不自贷型P2P网络借贷平台。

1.2.1 自融资贷型P2P网络借贷平台

该模式又可以分成三种模式。一是自融不自贷型。此种模式因向不特定社会公共公开募集资金,是非法集资;二是自贷不自融型。此种模式下企业以借贷为业,上文已提及,借贷合同无效;三是“自融+自贷”型。此种模式兼含有前两种模式的弊端。

1.2.2 既不自融又不自贷型P2P网络借贷平台

与自融资贷型P2P网络借贷平台相比,此种模式面临的法律壁垒较少。

1.3 担保型P2P网络借贷平台、保险型P2P网络借贷平台、“不管”型P2P网络借贷平台

根据居间人是否提供担保,可以把P2P网络借贷平台分为担保型P2P网络借贷平台和非担保型P2P网络借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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