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金融中心对华返程投资问题探析

时间:2023-05-02 11:3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离岸金融中心对牟远程投资日益增多,对我国经济发展、金融稳定、社会公正等方面造成了负面影响。应疏堵结合,多方协作。完善公司法律,改进税制,化解境内融资上市障碍,健全返程投资监测,以引导规范近程投资,避免其潜在风险的扩大。

关键词:离岸金融中心;远程投资;资本监测

中图分类号:F830.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9)03-0044-04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广泛扩散格局下,应充分重视无序的离岸金融中心资本流动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对离岸金融中心对华返程投资应采取积极对策加强监管,以引导规范返程投资活动,避免其潜在风险和负面效应扩大。

一、文献综述

离岸金融中心返程投资问题主要涉及金融创新中的风险控制机制,国外文献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从货币发行国角度研究离岸金融市场风险控制问题,如Shogo·Ishii(2001)的《限制货币离岸使用的措施:事前与事后》;二是从避税港角度研究“避税天堂”的税收政策及其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如Ingo·Walter(1985)的《秘密的资金:避税,资本流动与欺诈》等;三是从金融犯罪角度讨论离岸金融中心洗钱问题,如Hampton,M.P(1996)的《离岸金融犯罪与社会变革探究》。文献中很少将离岸金融中心与FDI结合起来研究,但近年有所突破。在离岸金融中心对华投资动机的研究领域,周清华(2005)将内资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对华FDI的原因归结为逃避法律监管。於子龙(2005)把规避投资来源地作为离岸金融中心对华投资的重要原因。而在离岸金融中心对华FDI中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方面,梅新育(2005)提出返程投资将推动资本外逃规模膨胀,对人民币汇率安排和货币政策运作产生压力,提出放松资本流动管制,取消对外资过度优惠,改进税制等措施。在对离岸金融中心返程投资效应分析和风险控制方面,冯雁秋(2006)通过返程投资及其监管问题探析,分析了其动因及影响,指出应在制定政策时合理地加以规范和引导。陈杰(2007)通过对FDI中的返程投资现状、成因的解释探讨了规制返程投资的政策建议。倪喜喜(2008)指出加强对FDI中部分指标的监控和加强反洗钱,完善税收、资本管理、公司法律制度以有效地控制非融资性返程投资行为。杨佳妮(2008)提出加强对离岸公司及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为国内合法的人民币与外币业务提供顺畅渠道。张大龙(2008)提出加大对外方出资的检查力度,严打虚假出资行为,提高资本流动监测分析能力的配套措施。

二、离岸金融中心对华返程投资的状况

返程投资(Round-tripping Capital)是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返程投资主要绕道香港和维尔京、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进入我国,而离岸中心对资金转移又无任何限制,业务极不透明。一般只能根据上述地区名义上对我国的直接投资来估算其规模。

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美日对华投资持续下跌,欧盟对华投资首次下跌,而离岸金融中心对华投资却持续增长。2008年,对华投资前十位国家/地区依次为: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日本、韩国、开曼群岛、萨摩亚、美国、台湾省和毛里求斯,合计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7.48%。香港及其他离岸中心仍是我国最大的外资来源地,分别占全国利用外资的44.45%和24.73%,维尔京群岛已连续多年成为第二大对华投资地(见表1,表2)。从北京、上海等吸收FDI较多的大中城市近年外资来源地结构变化中亦可见,2005年北京地区合同外资额的25%、实际利用外资额的33%来自离岸金融中心且规模逐年上升。据统计,60多万家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企业中,大约近20万家与中国企业有关;有1万多家在加勒比海离岸中心注册的企业与中国内地相关,该地区平均每天都会注册一家中国概念公司。1995年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就估计,在中国所吸引的FDI中,约有20%属于“返程投资”。而2004年亚洲开发银行报告认为,“返程投资”实际占中国FDI流入规模的26%至54%,平均比例约为40%。国内学者较一致的看法是:“我国每年实际利用的外资中,约1/3是国内资本通过离岸金融中心形成的返程投资”。据世界银行估计,我国每年实际利用外资中,约1/4是“返程投资”,按照2007年实际引资金额748亿美元计算,约有187亿美元为“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的动因主要有融资困境下的曲线融资上市、差别待遇下的优惠政策寻租、监管空洞下的规避法律管制以及地方政府的政绩追求冲动等。例如采用“红筹”模式,借道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壳公司,然后用壳公司收购境内企业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目的,已成一股风潮。中国联通、新浪、搜狐、网易、百度、国美电器、盛大网络、慧聪国际、雨润食品等国内企业,纷纷通过境外壳公司海外挂牌上市,其壳公司注册地均为离岸中心。通过返程投资实现“变脸”,从而在政策上享受到“超国民待遇”。为追求引资政绩,地方政府官员也有较强冲动对返程投资活动加以庇护甚至鼓励。

三、离岸金融中心对华返程投资的潜在风险分析

(一)推动资本外逃,对货币汇率政策产生压力

为了使境内资产外部化必须进行虚拟投资,企业可设立“壳”公司,以利用境内外企业的关联关系转移资产。在境外企业“操纵”下境内企业可通过价格转移、利润汇出、股权转让、关联交易等方式将资金汇出,可推动资本外逃进一步膨胀。我国资本外逃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达到最高峰。在资本外逃膨胀的同时,离岸金融中心对华投资迅速增长,维尔京、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是中国大陆资本外逃然后回流的“中转站”。返程投资在增加国家对外净负债时,会加大人民币预期,对人民币施加升值压力,并造成外汇储备快速增长。又“虚增”了中国的外资数量,将误导国家政策制定,会严重干扰中国人民银行遏制信贷规模增长失控的货币政策。当国内经济金融形势波动或企业怀有资本外逃动机时,由离岸金融中心所构架的资金通道可提供便利,由此引起的对宏观经济及金融市场的冲击不容小视。

(二)增加国际收支调节难度

返程投资大多通过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完成资产置换后再将境外公司上市融资,绕开了国内严格的资本外汇管制。上市后通过离岸中心或以外方股东贷款、或以外商投资形式将绝大部分募集资金调入境内使用,但资金所有权属于境外壳公司。而其终极目标仍是获利后出逃,大量投资利润汇出时可能超过一国流入的新资本,会对该国国际收支平衡产生压力。返程投资达到一定规模会冲击我国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给宏观调控带来压力,甚至导致

外汇管制失灵。返程投资还可随时根据利率、汇率变化,在境内外金融市场相应调动外汇资金头寸,造成大量投机性资本随时跨境流动,加大了国际收支调节的难度。甚至可能加剧中国“外资”的过度流入,最终陷入资本项目管制失灵、国际收支失衡局面。

(三)造成税收利益流失,加大经济监管难度

离岸中心对资金转移限制十分宽松,因而企业股东在将境内权益转让给离岸壳公司时,常蓄意隐瞒巨额股价转让溢价收入,巨额偷逃个人所得税。而返程投资不仅可享受“外资待遇”的税收优惠,优惠期满还可继续采取各种转移定价交易,将境内企业利润向零税负的离岸中心转移,造成国内税收大量流失。据国家税务总局估算,由返程投资造成的税收损失每年不下1000亿人民币。另一方面企业外资化过程中由于所需转换的资金量很大,必然利用地下钱庄等进行非法外汇交易,可能滋生逃汇、骗汇、洗钱等违法活动。据估计,近几年我国每年非法洗钱的金额已在2000亿元人民币以上,2008年前9个月反洗钱案涉及近1500亿元,这些非法活动很大程度上借助了离岸中心的资本转换系统。为逃避监管,一些境内企业常在境外注册壳公司,同时设立多家企业,由其操控,彼此间进行内部隐秘交易、关联企业价格转移等,而政府很难有效监管。返程投资以外资的身份在国内投资,享受大量优惠待遇的同时对国内的投资环境非常熟悉,投资领域大多集中在日常消费品等轻工业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投资回报率高于国内企业,国内企业面临真实外企和异化外企的双重夹击,将不利于中国经济持续稳健增长。

(四)为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侵吞转移提供通道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两权分离”下存在委托一代理风险,助长了国有资产改制转让中的腐败行为。而离岸中心都有严格的银行和财产保密制度,能隐藏离岸公司股东身份、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资料,可为腐败分子、不良商人提供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的资产转移渠道。由于境外公司不受国内法约束,有的外资化企业在境内大举借债,依靠银行信贷维持经营,却将大量利润汇出境外;有的境外公司收购境内股权不支付对价,实际已将资产所有权转至境外;返程投资业务虽绝大部分在国内,主要资产也在增值,但所有权控制权却已转至境外。由于企业行为不受国内法约束,企业所有者可通过境外壳公司随意处置境内资产,都导致国民财富大量流失。

(五)诱发潜在的投资争议和公司造假行为

离岸中心信息透明度较低,易使一些公司利用其隐蔽性来掩饰造假行为。规模巨大的跨境资本流动,游离于政府监管统计之外,让外国政府名义上取得了资本管辖权,而中国政府要执行管辖权却缺乏“依据”,必定潜藏着巨大的投资争议风险(例如引起广泛关注的仰融案件)。返程投资导致大量中国公司逃脱法律约束的行为。如利用离岸中心对离岸公司的免税待遇,就可低成本虚增业绩。为抬高公司股价,外资化企业不惜造假来夸大公司业绩,引发了中国企业在境外的诚信危机。典型案例是近年来境外上市内地民企的造假风波,如欧业农业、中国稀土、裕兴科技等。相继遭受财务造假质疑,有些已被证实有商业犯罪行为,其欺诈行为大多是利用离岸公司实现的。借助离岸公司工具,一家集团公司可推行高负债经营,将其控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较高的子公司帐面债务保持在较低水平,最终发生债务违约而殃及向其在华子公司放款的中国金融机构。

四、应对离岸金融中心返程投资问题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跨境资本监管,协同打击金融犯罪

我国应扩大资本监测范围,将返程投资与资本外流、外资与内资企业同时纳入监管范围,重点监测利用离岸公司返程投资的企业,商务、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建立联席工作制度,推动信息交流。要规范整顿国有资产转让改制,转让改制的所有环节都必须公平、公开,特别要规范国企境外上市融资活动,防止资产转移流失而成为“假外资”的来源。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外汇监管,强化验资工作,引资考核要以银行实际到资、结汇数目作为标准。银行机构作为跨境资金入境的第一线要严格执行金融外汇管理政策,推行先进资、后注册的办法。强化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差额核销和差额备查的管理。要建立返程投资的资本流动监测系统,完善境外投资管理法规,加强外资并购业务监管。打击地下钱庄,加强反洗钱力度,断绝“假外资”的外汇来源。

(二)改进完善税制,规范优惠政策

要削弱企业向离岸金融中心迁移注册地的动机,必须加快我国内外资所得税“两税合一”,统一税率,规范税前扣除标准,统一折旧水平,避免双重纳税,实施产业优惠为主。逐步取消地区优惠,以优化外资企业产业结构。取消对外资的过度优惠,适当抬高外资进入门槛,淘汰部分质量低劣的外资。不断优化外商投资“软”环境,从各方面减少直至完全取消外资“超国民待遇”,实现内外资待遇平等。税务部门应制定反避税措施,加强与国际反避税组织合作,统筹国际税务事项及涉外企业税收管理,防止返程投资利用离岸中心偷漏税款、转移资产。

(三)完善公司法制度,实施“实际控制人原则”

要规范外国公司的认定标准,建立以注册地标准为主,实际控制标准和住宿地标准为辅的公司国籍标准制度,从公司法上规制返程投资现象。把外资确认标准从“注册地原则”变换为“公司控制人”原则,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其最终股东的实际情况,如发现外资直接或间接由境内法人或自然人所控制,则应核实境内法人或自然人的境外投资合规性情况。没有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登记的,不予办理外资手续。如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是以上市为目的,应增加证券监管机构批文,使境外上市资金调回有法可依;建议对境内居民自然人与法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同一管理原则,均纳入商务部审批范围,并实行统一管理。

(四)发展国内资本市场,化解融资上市障碍

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进一步健全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场外柜台交易市场、产权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减少证券法限制条款,增加企业境内融资机会,吸引更多优质创业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境内上市筹资,规范民企境外上市的外汇管理,对其筹集资金的境外留存、调回、结汇等做出规定;同时应分层次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基金。解决那些有市场前景、有信誉的民企融资难的问题。通过健全法规建立投资者的信心,使资本主动留在国内,从而使造假式返程投资失去其存在基础。

(五)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健全返程投资监测

借鉴国外经验监管返程投资,如美国对返程投资实行“长臂监管”方式,即把公司控制人相同的境外公司不视为独立公司,只是作为境内公司的一个部门进行监管。加强对离岸地注册公司返程投资资金来源的审查,审核并购对价款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对以现汇为支付对价的并购要求投资者提供能证明其投资来源的合法性的材料。加强对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统计监测,调整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建议单设“变更登记表”,增加与境内居民个人相关的权益及流向、引起资本变动的资金来源及流向等内容的登记。对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代理机构应适当管制,防止其非法办理投机资本的离岸化返程投资。要加强与离岸中心之间的信息交流,并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消除返程投资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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