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风险与对策

时间:2023-05-02 11:12: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走出去”不仅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战略选择,更是国家整体战略,也是经济全球化必然选择。据商务部最新数据显示,2012年1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87个国家和地区的35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43.76亿美元,同比增长59.9%。而伴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热潮,面临的比在国内更大的风险也在累积。因此,对企业“走出去”的法律风险进行足够的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对策,才能实现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目的。

一、中国企业对“走出去”的法律风险尚缺乏足够认识

虽然企业“走出去”的法律风险已被经营者们所认识,但认识的深度还远远不够。很多企业认为只要不违法就不会有法律风险,然而事实上法律风险的成因很复杂,既包括法律环境变更、意外事件、第三方行为等外部因素,也包括企业及其员工合法的和非法的行为、主动与被动的行为等内部原因。可以有违法行为的法律风险、合法行为的法律风险、犯罪行为的法律风险之分。有的企业领导人在进行重大项目决策时,急于求成,缺少法律参与决策意识,不经法律论证程序。甚至有的企业认为只要花钱就可以办事,违法、违规经营。近几年来,因对法律风险缺乏足够认识引发的风险教训是很多的。如称雄于中国通讯市场的华为,在印度不论是入股、并购,还是扩招员工或增设网点,都屡遭挫折。

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海外設立独资企业法律风险

独资企业其所有权全部属于投资者,投资者提供全部资全,独立经营,获取全部利润。其风险是投资大和面临资金障碍、速度慢、周期长及不确定性大。特别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风险日益增大。

(二)海外设立合资企业法律风险

一是合资各方的目的利益有别,经常在重大问题上发生分歧;二是很多国家法律规定,合资企业中必须有东道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控制的企业参与,且外国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不得占多数股权,使合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控制;三是东道国合资方对合资企业重大问题有消极的否决权。

(三)海外并购法律风险

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并购是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并不是所有并购都会带来企业价值的增长,一方面,并购过程容易失利,导致并购失败;另一方面,部分企业虽然完成并购,但并未实现美好预期,不是“消化不良”就是买来“毒资产”,令收购者苦不堪言。其法律风险主要有:(1)海外并购复杂的法律关系潜藏多种风险。海外并购所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到的法律也较多。首先,直接受到不同国家或经济体的公司法、证券法及反垄断法这三类部门法规范。其次,大量涉及劳动法、知识产权法、银行法、会计法等。(2)信息不对称风险。并购方一般很难做到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全面了解被并购方的盈利状况、资产质量或有关事项等,对潜在的债务、可能承担损失的担保、诉讼纠纷、资产潜在的问题等很难及时发现。这也是并购中最常见和影响最大的法律风险。(3)法律不健全、执法不公和法律不对称风险。法律不健全风险是指东道国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外商并购的法律规范,并购缺乏法律保障。特别是发生问题时,东道国随意处置,并购投资方可能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执法不公的风险,是指东道国因政治或文化偏见或其他因素,对并购外资执法上实行歧视。法律不对称风险在跨国并购中最为常见,是指不同国家由于国情、社会文化背景不同,制定的跨国并购法律法规与相关的国际法、国际惯例,与投资者母国的法律不尽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冲突。(4)并购协议、并购程序合法性法律风险。并购协议不严格按法律规定实质要求和程序规定签订和履行,不仅可能导致协议无效,而且可能产生并购争端,甚至引发诉讼。(5)反并购法律风险。是指并购企业在对目标公司实施并购行为时,目标公司依据本公司章程采取反并购措施所造成的风险。是跨国并购过程中面临的第一个法律问题。如国外常用的“毒丸计划”、“焦土战术”等。对于并购企业而言,有可能花了高成本,得到的都不是真正想要的东西,更有甚至还可能与目标企业两败俱伤,同归于尽。

(四)贸易壁垒法律风险

在全球经融危机浪潮席卷下,世界经济恶化,各国为保护国内产业而设立贸易壁垒的倾向越来越引人注目,各种贸易保护措施纷纷登场。主要表现在:(1)关税与关税管理方面。(2)通关流程方面。(3)技术贸易壁垒方面。(4)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5)取消普惠待遇。(6)金融机构服务水平方面。

(五)跨国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随着我国大多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和海外市场拓展步伐的加快,它们无不把知识产权作为提升核心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空间的一个重要“杀手锏”。因此,对于企业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企业而言,尤其是通讯领域企业,“走出去”最大的风险就当然地来自于知识产权。其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风险,随着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企业时刻面临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是被竞争对手侵权的风险,近几年来,挑取知识产权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已成为国际商业活动的一项游戏规则;二是知识产权被抢占的风险;三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所带来的风险;四是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规定的差异所带来的风险。如今,知识产权风险最大的冲击来自欧美市场。一是因为欧美已运营此领域多年,相比而言,市场较规范;二是因为欧美发达国家在世界上享有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知识产权数量最多,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很容易被他们锁定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目标。

(六)劳工及环保法律风险

在境外投资中,因劳工问题而产生的法律风险极高,引起的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但是劳工纠纷常常被我国企业所忽视。首先是各国特别是欧美国家,对劳工都有严格的法律和政策保护;二是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力量强大,特别是在工会组织健全、依法独立运着的国家尤为明显;三是各国对非本地劳工的输入都有严格限制。与劳工问题一样,环境保护问题也是中国企业“走出去”时容易忽视的陷阱,但却是容易导致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世界各国对环保的标准在不断提高。特别是在欧盟,其相关法规及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标准对环保的要求极高,从建厂、生产到最终产品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环保规范加以限制。违反东道国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不仅意味着巨额罚款,甚至可能导致企业严重违法而被责令关闭。

(七)跨国纠纷处理解决的法律风险

一般情况下,企业走出国门的2至5年的时间内,会陆续发生一系列的争端。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时间推断,这近几年,正是走出国门企业发生跨国争议的集中爆发期,而中国企业并没有为此做好充分准备。很多企业,在发生跨国纠纷时,不知如何是好,不知采用哪些相关法律工具来解决问题,对操作程序不清楚,对国际游戏规则也不清楚,更无法判断对方会采取什么法律工具来处理。更让人担心的是,很多企业在遭遇跨国纠纷时,不仅没有考虑到其中的国际因素,也很少考虑其对企业声誉的影响。

三、风险规避的对策思考

(一)加强对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商务习惯及外国法律的学习是首要

目前,对国外投资环境,尤其是司法环境了解太少是中国企业走出去最大的困境。中国企业要“走出去”,尤其是像在美国这种规范的环境下去发展,首先是学习。美国应该说它的投资环境是相当规范的,但它是靠很多法律在支撑着这个环境。要对投资东道国的法律进行全面系统地调研,对国别风险进行研究和评估,并对其作客观评价。当今世界很多国家尤其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均对国外投资者的投资产业有一定的引导性或限制性规定。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务必要对相关法律或政策进行审慎调查。只有对这些限制性的政策规定有了充分了解,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走出去”战略的失误。

(二)应了解和遵守我国有关企业对外投资的规定

企业“走出去”,要按规定在国家发改委、商务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驻外商务参赞处等处进行所需的审批、备案、申报等步骤,以确保境外投资的国内合法性。

(三)对海外投资项目风险的预先评估是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基础

为此,要对投资项目充分评估,对交易对手和目标公司或资产要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根据对东道国的法律调研和法律尽职调查的结果设计具体的交易结构。

(四)要认真谈判簽约

企业法律顾问或聘用的律师要亲自参与谈判,在谈判中要充分全面考虑到各方面存在的风险。签约时要尽量完善交易文件的法律条款。将尽职调查中发现的目标公司和项目本身的风险、投资项目相关第三方的风险及项目合规性风险这三大类风险全部纳入项目交割的法律文件中,要求对方在正式协议中提供相应的保证和承诺,明确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五)运营管理阶段加强法律风险管理是关键

与立项决策、谈判签约相比,运营管理阶段才是“走出去”成败的关键。然而,运营管理阶段往往又是投入力量较为薄弱阶段,主要依靠境外投资项目产权单位及派驻境外人员进行法律风险管理,不仅监管有所放松,同时缺乏将问题向上反映的渠道。因此,要通过建立对境外投资项目按年度对其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理效果进行一次评估,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境外投资资产损失或引发诉讼纠纷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法律风险管理考核机制来加强运营管理阶段法律风险的管理。

(六)充分注意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

知识产权是涵盖创造力智慧结晶的成果,是企业的无形财产权。建议我国企业尽快建立并完善自已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与知识产权法律师队伍,并在对外投资时在当地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对与所投技术有关专利进行查询,出具相关查询报告,避免产生侵权纠纷。

(七)充分考虑拟投资国对劳工及环境保护问题的相关规定

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时,一定要谨记:在任何国家投资做生意,均要熟知和牢记当地的劳工法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避免罢工停产及遭受巨额罚款甚至严重违法企业被责令关闭。

(八)确保境外投资在东道国的合法合规性

要遵守东道国的外资审批、审查、申报、备案、信息披露等制度,以确保境外投资在东道国的合法合规性。

(九)加强企业国际化法律风险管理人才的开发

国际化法律风险管理人才缺乏是企业“走出去”的瓶颈。然而,人才又是国际化经营制胜的根本保证。因此,企业要打破级别界限,面向全球引进一批优秀人才参与境外投资项目法律风险管理,拓宽优秀人才海外研修渠道,培养一批中、高层法律风险管理人才。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既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但同时又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规避走出去的法律风险是关键。资本未动,法律先行。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更好更快走出去,而且走得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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