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5-02 10:36:09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全区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内国土资发(2014)2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保护耕地,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农村牧区低效和不合理利用的土地,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统筹规划进行综合整治的项目。

第三条 土地整治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因地制宜、数量和质量并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管理按照政府负责、国土牵头、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制定项目管理政策、任务下达和监督检查。

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立项批准、规划设计审查批复,监督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负总责,旗县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及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盟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项目储备库,拟定年度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电力、交通、农业、水利、生态等规划相衔接;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农业生产条件;

(三)项目区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支持力度大,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农牧民积极性高,并经项目区农牧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同意;

(四)土地权属界限清楚,无争议。

第七条 土地整治应当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项目应以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为重点,优先安排在自治区粮食主产县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及国营农牧场范围内;鼓励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第八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旗县级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广泛征求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农牧民意见,组织国土资源、财政、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专家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上报盟市国土资源局;

(三)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在对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上报项目进行技术性审查;

(四)通过审查的项目经盟市国土资源局立项批准后进入项目储备库,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章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审查

第九条 盟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自治区下达的建设任务和资金计划,结合本盟市情况,从项目储备库中确定年度建设项目。

第十条 旗县级国土资源局依据年度建设项目情况,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项目区现状进行勘测,勘测成果应满足项目施工设计的需要。

第十一条 项目区勘测工作完成后,旗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单位应对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准确掌握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委员会、农牧民的意见,严格按照《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等规范要求编制科学可行的项目规划设计,并将项目规划设计在项目所在地嘎查村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审批程序:

(一)旗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初审后,报盟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二)盟市国土资源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预算交由同级财政部门评审;

(三)盟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对通过评审项目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变更审批部门必须聘请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审计部门对项目变更合理性及工程造价等方面进行审计,结合审计结论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论证后,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越权批准项目规划设计的变更,不得先变更实施后再报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申请:

(一)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

(二)为推广先进技术,采用先进工艺,降低工程成本,节约工程投资;

(三)受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

(四)批准项目规划设计的盟市国土资源局认为确需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护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等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及规划图;

(二)土地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三)拟采用的土地整治标准和措施;

(四)项目实施计划、资金与进度安排。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开展工程施工。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厚度、田面平整度、灌溉保证率与排水措施、土壤养分与质量、农田道路布设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达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和规定的标准,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履行保修义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合同规定对项目工程建设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与评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合同及相关要求履行职责的,项目法人应按程序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国土资源局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需指派专人按要求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进行监督,并对相关事务进行协调。

项目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委员会、小组及农牧民有权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所在旗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财政、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村民代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应限期返工或者返修。

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通过后,旗县级国土资源局应向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盟市国土资源局按要求进行工程复核后,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按国家《土地整治验收规程》要求进行项目验收。盟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后出具验收意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耕地等级评定及地籍变更登记工作,报盟市国土资源局核准。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并对整改内容进行复验收,仍不合格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工程管护需交由项目区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要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探索管护机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对项目基础设施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明晰产权、管护主体、管护责任,使其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经整治和整治后形成的耕地要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第三十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的管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整治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所有权不变。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属确需调整的,由土地所有权人协商解决,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协商不成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集中统一,分级负责、全面全程监管的要求,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各项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自治区和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盟市国土资源局应于每季度底前将所辖区项目实施情况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与计划下达、实施及竣工验收各阶段信息,要在各阶段完成后1个月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系统”备案,实现项目信息全面全程监管。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负责建立参建单位诚信体系。自治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项目地籍测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勘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诚信行为进行信用登记和信用评价;对违反有关规定,扰乱土地整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接受并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及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结论、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计划及新增费分配等挂钩,实施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三十九条 自治区土地整治中心应结合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管理技术手册,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内国土资字〔201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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