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走出去的法律制度研究

时间:2023-05-02 09:54: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本文运用文本分析法研究了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关于企业“走出去”的法律制度,结合“走出去”的学术定义,给出了“走出去”的法律内涵。通过研究我们认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如立法层级不高,法律规定存在盲区等不足,从国际和国内两个维度提出了建立以对外投资法为核心的对外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从而达到降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风险的目的。

【关键词】 “走出去” 法律制度

1.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一带一路”经济战略的实施,中国经济进去更深层次的发展期。如何更好地利用国内和国际市场,更好地整合国内外资源给中国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和国家适时提出了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结合当前形势,“走出去”比“引进来”显得更为重要。以改革开放和“一带一路”战略为契机,企业应该以更加积极的态度“走出去”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参与国际竞争。本文通过对“走出去”的定义进行分析,得出企业“走出去”的一般模式和类型。进而结合国内法律背景,运用文本分析的方法梳理现有关于企业“走出去”的法律制度,分析现有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不足,从而提出企业“走出去”的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2.“走出去”的内涵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我们认为,“走出去”主要是指国内的资本、服务、劳务等生产要素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经济体开展经济竞争和合作。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走出去”包括各种生产要素在国际市场的流通;狭义的“走出去”则主要是指资本的向外流通,主要是指境外投资活动,到国外投资办厂,进行经济活动。

2.1 “走出去”的学术内涵

目前关于“走出去”的内涵尚没有完全统一的定义。学术界关于“走出去”的定义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2.1.1 按照“走出去”划分层次的不同,分为“两层次观点”和“三层次观点” “两层次观点”主要以朱珊佩、陈婧、周建军、王伟为代表。他们在其文章中较为一致的认为,“走出去”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次是指商品输出的层次,是指货物、服务、技术、管理等商品和要素的输出,主要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及承包劳务等,和一般意义上的广义的“走出去”含义相类似。第二个层次是资本输出层次,是指对外直接投资,主要涉及的是到海外投资建厂和投资开店,和一般意义上的狭义的“走出去”含义相类似。 “三层次观点”主要由张洁提出。他在其文章中指出,“走出去”至少应该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是商品输出层次,是指货物、服务、技术、管理等商品和要素的出口,主要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等。第二个层次是资本输出,即对外直接投资,主要有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投资方式,包括境外加工贸易和资源幵发等。第三个层次是综合能力的输出,主要包括商品、资本、技术、服务等在内的综合能力的输出。这三个层次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其中第三层次是“走出去”战略的最深层次内涵。

2.1.2 按照“走出去”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三种观点 按照划定的“走出去”所涵盖的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观点。 其中以聂名华为代表的一方认为“走出去”等同于对外投资。通过对外投资的形式实施“走出去战略”,在实施过程中推动我国企业完成新时期下的转型,这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深层目的所在;以邢厚媛为代表的一方认为“走出去”应该是全面的,它包含了商品、服务、资本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在国际市场上的流通;以魏杰为代表的一方则认为,“走出去”主要是指资本走出去,主要是资本要素在国外市场的流通。这种流通是多层次和宽领域的。

通过对学术界关于“走出去”定义的分析和比较。我们不难看出,走出去的内涵总是和生产要素的流通相关。对“走出去”定义的不同则主要体现在对生产要素的范围划分和涵盖层次上。

2.2 “走出去”的法律内涵及意义

以上关于“走出去”的内涵主要是在学术层面上,而关于“走出去”的法律内涵至今还在討论之中。通过总结以上内涵,我们可以总结出关于“走出去”法律内涵至少应该包涵生产要素的流通,国际市场等要素。具体我们认为“走出去”的法律内涵,大致有以下特征:

2.2.1“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和企业 其中政府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扮演者政策支持和服务支持的作用。政府应该在政策是范围内给予企业最大限度的支持和帮助,发挥能用政府的重要作用。企业则是“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主体和动力来源,其中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中小型企业具有灵活的企业管理体制,企业管理更具便捷和高效等优势,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更能灵活应对多变的国际市场,发挥其企业优势,参与国际竞争。

2.2.2 “走出去”战略的客体则是国际市场 在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这一背景下,党和国家提出了“走出去”战略,这一战略旨在瞄准国际市场,扩大开放的领域和范围,优化资源配置,参与国际竞争,使对外开放由双向开放向纵深发展。

2.2.3 “走出去”的行为方式则是利用各种生产要素的境外流通,参与国际竞争 我们认为,当前“走出去”中要素的流通应该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既包括商品、服务和资本要素的流通,也应当包括对外开展投资和对外贸易等多种方式。这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的应有之义。它不应当局限于某一生产要素,也不应该限定于投资一种方式,而是围绕着生产要素流通所进行的一切对外的经济竞争与合作。

2.2.4 “走出去”战略的目的则是企业经营的现代化和国家经济的现代化 推动“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利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企业“走出去”的能力和水平,从而推动经济的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走出去”战略是党和国家在综合分析国内国际形势下审时度势所提出的经济战略,它是全方位的经济战略,对推动企业“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诸多的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不可回避的风险之一。明确“走出去”的法律内涵,有利于规范企业“走出去”的法制环境,发挥法律的秩序作用;有利于营造公开透明公正的市场环境,发挥法律的公正作用,这也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同时划定企业“走出去”法律的边界,有利于企业在法律背景下,进行自由经济活动和公平竞争。

3.关于“走出去”的法律制度框架

“走出去”战略最早是从邓小平同志改革开放思想中提炼出来的。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国内情况的变化,“走出去”战略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

3.1 现有法律制度梳理

“走出去”战略最早是从改革开放的思想中提炼出来的,“走出去”首次作为国家战略被提出来是在2000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此后,“走出去”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的高度。2001年“走出去”战略正式列入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2年召开的十六大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深化对外开放的深度和水平。在之后的几年中,“走出去”战略不断纵深发展。党的十七大工作报告和十八大工作报告中均有对“走出去”战略的论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带一路”经济战略更为“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整合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供了更高的平台。

伴随着“走出去”作为国家战略的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也紧随其后,为“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从各个角度提供政策支持:

3.1.1 国内范围 直接调整企业“走出去”的法律层面的法律目前并没有出台。关于法律制度的梳理,主要从国家宏观层面的政策和中观层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

(一)政策类

(1)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联合各大部委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该文件着重提出要国务院各个部门加强合作,做好民营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服务工作。加大财政和税务的支持力度。

(2) 国家发改委颁布《“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该规划强调利用好“走出去”战略,制定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总体方针和政策。在金融、法律、税收、财务等方面的发展。

(3)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 该指引介绍了相关国家投资优势项目。企业可以参照指引,开始对外经济活动。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

为支持“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政府制订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走出去”提供政策指引和指导。主要有以下规范性文件:(1)针对对外投资项目的,主要有国家发改委及其办公室制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准对企业的有:《企业并购事前报告制度》、《企业对外投资年检制度》、《境外开办企业核准规则》、《境外核准相关事项的准则》;(3)关于境外外汇核准的有:《境外投资外汇联合年检制度的通知》、《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等。在“走出去”层面,国务院以及职能部门出台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多以“通知”“办法”“准则”等形式出现。

3.1.2 国际范围 国际层面涉及“走出去”的相关条约主要有《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汉城公约》、WTO 下的相关协议等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或协定等。

4.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通过上述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对“走出去”相关政策法规的梳理,我们很容易就能看出我国“走出去”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

4.1 国内层面

(一)法律制定的层级不高,多停留在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相较于法律在正当性和可预测性上都有很大的欠缺。政府规范性文件多是单一的、针对某一问题的规定,缺少全局性的法律支撑。

(二)通过对国内规范性文件的梳理,我们发现很多法律距离其颁布已经有十多年的时间,随着“走出去”战略逐步深入发展,很多情况和制定政策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的滞后性,还未及时更新和细化。

(三)关于“走出去”的法律规定总是散见于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中,缺乏宏观的视角,散见于海量的政府文件,且存在此文件与彼文件的冲突,不利于其适用。

(四)法律规定不周延,存在盲区。例如目前尚没有一部关于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法律制度,境外投资企业征税的标准和范围尚没有统一的意见,难以适应目前中国企业的发展变化。

4.2 国际层面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我国也是《华盛顿公约》等条约的缔约国。但是总体来看,这些投资协定和国际条约由于多为框架性协定因而适用的概率很小,且很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中国对外投资的变化。

4.3 “走出去”戰略法律制度的完善

4.3.1 完善企业 “走出去” 的国内法律法规体系 结合目前“一带一路经济战略”和“走出去”战略的发展,应该及时出台符合中国国情的《对外投资法》,完善以《对外投资法》为核心的投资法律体系制度,形成完备的对外经济发展法律保护体系。该体系应当包含但不限于投资、金融、税收、保险等法律制度。整合国内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对文件进行审查、更新与废止。

4.3.2 积极缔结和完善双边或多边投资保障协议 对已经签订的双边或对边投资协定要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并监督协议的实施,使其更符合当前形势下“走出去”战略。对尚没有签订投资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结合“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经济战略,加强双方的沟通和合作,积极与其签订相关协定和条约。同时,要善于并充分利用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在“走出去”战略中的关键作用,维护我国正大的经济利益,增加我们在相关领域的话语权,更好的服务国家“走出去”战略。

结 论

随着“一带一路”经济战略的实施和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中国企业“走出去”向深层次发展,中国企业“走出去”急需法律保驾护航。目前我国关于企业“走出去”的法律制度存在法律等级较低,法律规定明显滞后、缺乏统一的立法体系等缺点。未来,中国应当建立以《对外投资法》为核心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时注重发挥国际条约和投资协定在处理涉外经济活动中得作用,及时完善和更新相关条约和协定,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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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庞彦翔. 对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内涵及其重点的思考[J].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1):29-30+42.

[3] 姚望,蔡小军. “走出去”战略研究概况[J]. 经济与管理研究,2005,(10):22-25.

作者简介:沈玫(1994-),女,汉,河南洛阳,硕士研究生在读,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经济法方向,nwpushenmei@163.com。刘飞(1971-),男,汉,陕西西安,高级律师,硕士,陕西省尊尚律师事务所,经济法,liufei8955@sohu.com。

基金项目:《“丝绸之路经济带”下西安企业走出去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号:17F67)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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