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中东投资的政治风险及法律防范

时间:2023-05-02 08:12: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中东国家政局的动荡和不稳定性给中国直接投资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政治风险,对投资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构成巨大威胁。未来,随着中国全球化资源布局程度的加深,随着中国境外投资规模的迅速壮大,如何切实保障中国对外投资经济利益的紧迫性日益凸显。本文在分析中国对中东投资政治风险基础上,针对政治风险法律防范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构筑中国投资中东政治风险法律防范体系的对策。

关键词中东 投资 法律防范

作者简介:廖琪枫,深圳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38-02

经济全球化,风险全球化。近期,从突尼斯总统出走、埃及总统被迫辞职、巴林发生流血冲突,到利比亚内战不已、北约轰炸不停,以及也门总统可能下台、叙利亚暴力对抗加剧,中东动荡愈演愈烈,不仅引发国际能源、金融与大宗商品市场的异常波动,也使中国的境外投资收益受到重大影响。比如利比亚动荡中,中国在利比亚有75家企业,50个项目的工程承包,涉及的金额有188亿美元(约1200亿元人民币),豍中东国家政局的动荡和不稳定性给中国直接投资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政治风险,对投资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因此,中国有必要加强对中东直接投资政治风险的防范及其相关法律机制的构建,从而有效地保护中国投资者的安全和利益,促进中国对中东直接投资。

一、中国对中东投资的政治风险

为了吸引更多外资,中东国家不断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如巴林实行不限国别、无配额和无外汇限制的自由贸易政策;沙特规定外国投资企业享有本国企业按沙特现行法律享有的优惠、鼓励和保障,在资金流动上无任何限制措施;埃及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实物或现汇出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参股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也门政府在亚丁自由贸易区内给予外国投资者免征自由区内所有运营项目自发证之日起15年的工商利润税和也门现行的收入税;叙利亚免除为项目需要进口的机器、设备、汽车、材料及启动项目所需物品的全部关税和当地费用。

由于战略地位重要,中东地区历来是兵家必争之地。中东战争、巴以冲突和海湾战争对当地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频繁的战争无疑增加我国对中东投资的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由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等发生巨变引起外国投资者投资财产及其权益损害或损失。遵循国际投资法通说,我国在中东投资的政治风险主要包括三类:战争或内乱风险;国有化风险;外汇风险,下文逐个分析这三类风险的法律特征:

(一)战争风险

战争(War and Civil Disturbance)是“由于东道国境内具有政治动因的战争行为或国内动乱,包括革命、内乱、政变、破坏和恐怖主义而造成的有形资产(Tangible Assets)的毁损与灭失”豎,包括战乱、损失、两者有因果关系三个因素。战乱是指由于政治目的发生的暴力或破坏性质事件。损害一般有很多种,但是大多数国家只承认有形资产的毁损灭失,对无形资产如工业权利等预期收益的损失不予认可,但各国间的双方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化与征用风险

此风险是东道国基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有化或征收措施,致使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财产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的可能性。豏从所有权的侵害程度可以分为直接国有化与间接国有化两种,即国有化不仅涵盖直接剥夺财产所有权,还涵盖对所有权人“使用、占有和处置财产的无理干涉。豐目前直接国有化侵害有逐渐被间接国有化侵害所取代的趋势。对于该类风险主要关注的是补偿标准,有充分补偿说与合理(有效)补偿说,充分补偿说要求东道国用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补偿,其金额应为财产被征收前的市场价格,并且没有不合理的延迟支付。

(三)外汇风险

目前国际投资中惯例是外国投资者有权将其投资财产及其收益自由转移出东道国,但资本转移必须依据东道国有关法律,并事先履行纳税等法定义务。本文的外汇风险是狭义的外汇风险,指东道国实行外汇管制,限制甚至禁止在本国的外国投资者把投资原本、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输出母国或第三国的情况,一般分为禁兑险和转移险。禁兑险指东道国严禁投资者将货币财产从东道国币兑换成非东道国币的风险;转移险指东道国严禁投资者将投货币财产转移出东道国的风险。

二、中国对中东投资政治风险法律防范之缺陷

(一)中国境外投资立法滞后

目前我国主要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等远远无法满足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首先,尚无境外投资专门法律,仅有一些不成体系、零散且尚待修订的规章制度。第二,目前境外投资法律是下位法,缺乏成熟性、规范性,如有的为《暂行管理办法》,有的仅仅是《通知》。第三,境外投资立法的缺失使得企业境外投资的合法地位难以确定,无法通过立法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宏观管理和有效指导,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利益难以保障。第四是部委的规定不尽相同,如境外投资的定义有所不同。

(二)中国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健全

境外投资保险制度是由企业向其本国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境外投资政治险,发生保险事故后,先由本国保险公司赔偿企业损失并获得企业转让而来的追索权,然后该国政府代替企业向发生政治险事故国索赔。目前,中国与多国按国际惯例签订投资保护双边协议,都有该类内容约定。当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一家政策性保险公司,暂时代行此方面职能,然而限于没有境外投资方面政策的定位和保障,亦没有一部境外投资法作为法律依据,难以落实双边投资协定中有关“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并且保险覆盖面狭窄,2010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约3047.5亿美元,而境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责任余额为173亿美元,承保占比仅为5.68%。就我国在中东地区投资而言,仅利比亚一国的大型项目投资合同金额就达到188亿美元,而目前中国信保在整个中东地区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境外投资保险承保金额仅35亿美元,可见中资企业在利比亚工程的投保额严重不足。

三、加紧建立中国境外投资法律保障机制

联合国贸发组织发布的《2010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9年度中国的FDI流出量约480亿美元,世界排名第六。在未来五至十年,中国在境外的投资将超过中国吸收外资的数额,因此建立有效的境外投资安全保障机制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健全境外投资法律规范体系

如上所述,我国对境外投资的立法大多停留在行政规章上,对境外投资企业发展缺乏总体规划,一些法律比如《境外投资审核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法》、《境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境外投资银行法》严重缺失。因此应当有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调整境外直接投资关法律关系系的基本法,可以命名为《中国境外投资法》,明确国家保护境外投资的原则和立场,另外授权国务院等机构根据我国境外投资情况,及时制定境外投资基本法的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的单行法规,逐步形成一个以境外直接投资基本法为主,各种单行法规和相关配套法规为辅的境外投资法律体系。

(二)完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

境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自美国1948年在实施马歇尔计划过程中创设这一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构建我国的境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不能采用民间保险事后补偿原则,应侧重于对政治风险的事前防范和化解。如美国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实以美国同有关资本输入国订立双边投资协议为前提,其目的即在于防范投资风险。加大对中东国家政治和经济风险、行业波动风险、境外买家风险的跟踪监测力度并及时提供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建议,对被保险企业开展一对一“全天候”风险实时跟踪服务;风险发生之后,立即开辟理赔绿色通道,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尽最大努力为企业减少损失;适时调整相关国别承保政策,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通报相关国家风险情况,在积极保障企业利益的同时,减少国家损失。

(三)有效利用国际法防范政治风险

1965年在华盛顿通过的《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是有效防范政治风险的国际条约,截至2006年1月,共有155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其中143个国家正式批准加入公约,其中包括中国及部分中东国家。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公约,1992年7月1日批准加入公约,1993年1月7日向ICSID交存批准加入书,1993年2月6日公约对我国生效。在批准文件中,中国指出“中国仅考虑把由征收和国有化产生的有关补偿的争议提交ICSID管辖”。由于中国做出的此种保留和其他原因,中国到今天也没有成为ICSID任何仲裁案件的被诉国或当事国。在中国对中东直接投资过程中,为了实现对外投资的法律保护,必须建立积极有效的利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根据2006年末统计,在近些年提起的258件基于跨国投资协议的仲裁中,约三分之二提交给了ICSID,ICSID在国际投资领域中的影响逐步得到了增强。

(四)完善中国与中东诸国双边投资协定

与东道国签订双边协定主要是为了使国内保险制度与双边协定结合起来,保证代位求偿权的实现,因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如果没有双边协定作保障,即使本国机构向投资人赔付了保险金,也没有法律依据向东道国代位求偿。目前我国已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此前中国与突尼斯、埃及在解决境外投资纠纷就是很大程度上利用双边协定,保护了中资企业在当地的利益。如果没有双边协定,虽然可以通过外交手段,但会非常被动。因此,中国在抓紧完善本国境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同时,还应尽快与中东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作用,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建立完善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争端解决的途径、时间安排、仲裁员的委派、仲裁规则和依据等方面的规定要统一明确,以便妥善解决双边投资争议。

境外投资是一国国家利益的境外延伸,更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路径。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时,不可避免的将遭受政治风险、违约风险以及各种自然灾害等风险。更复杂的是,中国境外投资国范围的扩大以及境外经济的拓展不可避免要和西方国家已经在那里的既得利益发生冲突。中国要成为真正的全球化大国,切实保障境外投资利益,建立全方位的境外投资法律保障机制是不能回避的严峻课题。

注释:

豍商务部:中国企业在利比亚188亿美元的项目合同受损,https://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108340279.2011年5月1日.

豎周普杰.中国涉外投资法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7页.

豏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1页.

豐D.Vagts,“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considered:The Viewfromthe1980s”,Foreign Investment Law Journal.Vol.No.1,1987.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推荐访问:中东 中国 防范 风险 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