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实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思考与实践

时间:2023-04-29 19:54: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由于法学是一门具有很强实践性的学科,所以,对它的研究与学习就不能仅仅限于课堂的教学和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应当注重实践知识的学习。兴起于美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途径,而且,在我国的很多著名院校的法学院中都开设了这类的课程。对于独立学院,开设这类课程是必须的,但困难也要比其他院校的大得多。

关键词:独立学院;传统法学教育;诊所式法学教育;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8-0223-02

一、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独立学院的意义

(一)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法学在我国整个教育体系中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也是一门相对年轻的学科。从它诞生时开始,在法律院系的教材和讲授方面,就存在着机械和脱离实践的问题。有些人将法律看作是一种独立于社会之外的、自我封闭的学习体系,想当然地认为可以用数理逻辑的推导方法将简单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一切事物、解决一切纠纷。按这种方式训练出来的学生一到社会上,便会发现原来简单明了的法律规范存在很大的伸缩余地,运用所掌握和了解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解决千奇百怪的社会问题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会显得手足无措、无所适从。对此,我国法学教育界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了一些改进,比如在理论讲授为主的同时附加以案例分析和课堂讨论,通过模拟法庭了解有关诉讼程序以及到法律部门实习等。这种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对法学教育的改革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在更多的情况下,学生只是懂得了法律规范的意思,了解了教师个人对法律及法理的认识,但处理问题的能力仍然有限。从根本上说,现行的法学教育还没有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讲授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宗旨”,书本和现实相脱节,忽视了对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笔者认为和传统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有很大关系。

首先,从课程设置上来说,目前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是以法学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进行的,基本涵盖了所有部门法领域,但是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得很少,甚至没有开设。

其次,与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较,法律课程中解决实际纠纷和适应社会需要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内容急需改进或充实。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学教育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缺少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课程结构不合理。

最后,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多数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内容主要还是对现有法律条文的注释以及对课程体系和基本理论的论述。灌输的东西多,分析的东西少;理论的东西多,实践的东西少。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独立学院的意义

第一,诊所式法学教育能激发独立学院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性。在法律诊所里,教师更多的是一个配角而不是主角,他只是为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学生是主体,是中心。他们完全可以不同意老师的意见,因为学生是案件的实际承办人。他们要对当事人负责,这种责任感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道德。

第二,诊所式法学教育有利于培养独立学院学生的创造性和发掘法学新知识的能力。由于诊所的案件多为真实案件,不再是预先有答案的案例分析题,学生的目标不再是寻求所谓的标准答案,不必去揣摩老师的心思,而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谋取权利。对学生本人来讲,为当事人谋取的利益就是自己的成绩。学生为此会想方设法去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传统的法学教育的标准答案对诊所学生意义不大。

第三,诊所式法学教育有助于培养独立学院学生的“律师思维”,符合法律职业的演进规律。这对于学生毕业之后从事律师职业是有极大帮助的,因为做律师得用“律师思维”,多为自己的当事人着想,其状态是积极的。而做法官得用“法官思维”,要维护法律尊严,处于司法消极主义状态。这两种职业的角色理念、思维方式、职业技能有很大的不同。传统教育倾向于“法官思维”的培养,案例分析像法官断案,教师也习惯于以法官的身份教学,一些案例分析教材和国家考试题目的答案也是法官断案式的结论。法律诊所几乎没有法官思维训练。

第四,诊所式法学教育有助于培养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办理真实的案件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活动,接待当事人,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思考个案、和解调解、参与庭审等等过程,无不是对学生各方面素质的锻炼。尤其是学生在实践中亲身体验正义、感受法律的力量,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综合素质会大大提高。传统的案例教学没有这一功能。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独立学院的具体实践

诊所式法学教育,是将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中,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当事人,以及教师在学生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指导,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使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的一种教学模式。它的课程分为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大部分,课堂教学是对相关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对实践教学的及时总结;课堂外的实践教学则是使学生在代理真实案件过程中逐步学会各种法律实务技巧。

(一)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用于课堂教学

1.案例分析

“诊所式法律课程”主要是让独立学院学生接触真实案例,运用所掌握知识提出具体的应对办法和所采取的措施,并经司法实践检验其正确与否。它和以往的案例分析教学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在:

(1)案例分析所采用案例多是已知或虚拟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都可以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自由确定,不像真实的案件中会遇到许多未知的情况,由于缺少实际的利害关系,学生不会投入、负责地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因此也难以调动学生的参与兴趣,无法真正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诊所式法律课程”所用案例主要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的,学生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可以切身体会到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了解和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对个案的处理也会使学生感受到法律的责任。

(2)案例教学主要通过分析案例帮助独立学院学生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诊所式法律教育则通过解决具体而实际的问题,锻炼学生实践性思维的能力,注重创造应变的能力,培养一种实践的理性,这是形成法律精神与法律意识所必不可少的。

(3)案例分析终归没有超出理论性学习的范畴,培养的是独立学院学生的学理性思维,而诊所式法学教育是一种实践教育,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教育的模式,从单纯的由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让学生学会了从实际的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精义和对社会的意义。

在组织“诊所式法律课程”的课程内容时,我们可以通过公检法机关、律师获取案件的基本素材,在教师指导下供教学使用,也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有关律师直接办理案件。学生根据自己所担当的角色,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通过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了解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无论是民商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只要存在认识上的深度,有研究探讨的价值,就可以作为教学的内容。

对这样一门实务性课程如何考核评价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教学模式使我们不可能再沿用过去的标准答案的评价方法,需要我们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对学生的新的评价方法,这种新的评价方法对于教师来说同样是需要的。

2.加强课程教学改革

(1)改变现有教材的编写模式,加大案例教学的内容

强调“诊所式法律课程”并不意味着否定案例式教学,案例教学法目前仍是应用较为广泛且效果明显的教学方法,对提高学生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加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很大的作用。为使学生在学习法学理论时能同时了解相关的案例,有必要加大现有教材中案例分析的比例,对目前教材编写的传统模式进行全面彻底的改革,除史论性课程如法制史、法理学课程外,所有专业课程教材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案例及相关分析。

为弥补当前教材的缺陷,增强学生对理论的感知程度,一方面教师应增加面授辅导中案例分析的比重,另一方面可通过网上教学辅导、BBS讨论、课件等将课程讨论、案例分析、参与式教学等多种教学形式组合起来,将案例分析作为教学辅导、课程讨论、参与式和互动式教学的中心内容。

(2)改善现行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

首先,加大提问式教学力度。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即教师在教学中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甚至达到使学生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问题。通过教师不断提出问题,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学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提出问题。教师针对教学中的难点、疑点等复杂问题,用带有启发性的问题在课堂上向学生提问,同时允许同学之间针对该问题进行互问以及向教师提问。通过提问,使问题中的症结和疑点逐渐清晰起来,充分调动了学生关注该问题的积极性,也引起听课同学解决该问题的欲望和兴趣,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被充分地调动起来。

其次,提倡参与式和互动式教学。要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唱独角戏、学生被动听课的局面,就要使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和积极参与者。鼓励学生在课堂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鼓励学生自己设计教学内容,并根据自身的条件设计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同时教师和学生应加强相互交流,这种交流可随时进行,可以面谈,也可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交谈。在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中相互推进教与学的交流,加深教师对学生需求的了解,促使教师不断调整课堂教学内容,使其更具针对性,有的放矢地解决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用于实践教学

1.关键是转变法律教育观念。法律教育改革要明确要求我国法律教育的目标应当是主要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人才,而且是具有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的高素质的实用人才。法学本科生是法律的实践工作者,绝大多数将工作在司法第一线,如果仅仅拥有法律知识,而不具备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这样的学生是不受社会欢迎的,更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而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为我国法律实践教育提供了很好的途径。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改变我们的观念。

2.解决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经费来源。我国的很多的著名大学的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经费来源都是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而作为地方性的院校,我认为,我们的经费可以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对大学内部教育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具体措施有:将现有的教学计划进行整合,即将法学院的模拟法庭、假期调研、社会实践以及《律师实务》之类的课程在法律诊所的平台上进行整合。二是学校管理层必须从有限的教育资金里拿出一部分,支持诊所式法学教育活动的持续开展,采取措施鼓励教师参与诊所教学,这是法律教育改革必须付出的代价,是法律教育的应有成本。三是学生代理案件需要地方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和舆论部门及社会的支持,学校领导可以利用行政资源,给诊所式法学教育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是争取社会的支持。法律诊所可以与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密切的联系和合作;利用新闻媒体,让社会知悉法律诊所的性质和目的,这样可以争取案源和社会捐助;争取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对法律诊所教育的认同等。

3.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指导教师的来源可以有多种渠道,法学院系的教师应该是主流。诊所式法学教育对习惯于课堂式教学的教师素质提出了挑战。学校应当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从事法律职业方面的兼职工作,增加职业经验和技能。诊所可聘请愿意为法律教育做贡献的资深律师或退休在家有丰富职业经验的司法人员担任学生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关注案件的发展,和学生共同探讨疑难问题,同时要善于引导学生对社会腐败现象的正确认识,鼓励学生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当学生经过艰苦的努力,完满解决了案件,他们会热情高涨,信心倍增,就能始终保持对法律诊所教育的兴趣。

4.对真实案源要进行选择性代理,最好是类似于法律援助一类的案件,当然,消费者维权诉讼,劳动合同纠纷,妇女权益保护和儿童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案件可成为代理的重点。

参考文献:

[1] 彭锡华,贾林娟,操旭辉.诊所式法学教育述评[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5).

[2] 管士寒,刘勤.诊所式法学教育的起源与发展[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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