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和法国民族政策对比分析

时间:2023-04-27 18:42: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瑞士成功地用多元文化主义民族政策将不愿生活在德国的德国人,不愿生活在法国的法国人和不愿生活在意大利的意大利人重新整合,塑造成一个具有高度认同的崭新瑞士民族,法国也用其“共和模式”整合塑造了一个伟大的法兰西民族。文章通过比较这两种不同民族政策模式,希望为我国民族政策的制定提供启示。

【关键词】民族政策;共和模式;多元文化主义

一、两国国内民族构成及其分布

法国人口6205万,民族结构主要由世居民族和移民两部分构成。其中,世居民族主要包括法兰西人、东部法德边界的阿尔萨斯人、西北部布列塔尼半岛的布列塔尼亚人、地中海科西嘉岛的科西嘉人、南部东比利牛斯省的加泰隆人和西南部西法接壤地区的巴斯克人等,移民主要包括主要分布于法国各大城市郊区或边缘的阿拉伯人、非洲裔黑人、欧洲裔、亚裔等。据全法阿拉伯法国人协会、黑人法国人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保守统计,2008年全法大约有400万到700万阿拉伯人、300万到500万黑人以及15万亚裔。鉴于此数据是保守估计,那么若以最高数字统计,少数民族人口已经占到法国总人口的22%。

瑞士,北接德国,西邻法国,南接意大利,东临奥地利和列支敦士登,位于欧洲的中心。2009年瑞士人口为 795 万,其中以讲德语的居民为数最多,占总人口的63.7%;其次为讲法语的居民,占总人口20.4%;讲意大利语的居民较少,占总人口的6.3%;人口最少的是讲列托一罗曼语的居民,仅占全国总人口的0.5%,他们是罗马化的雷托人的后裔,险峻的地形帮助他们抗拒了阿勒曼尼人的包围,保留了自己古老的语言、文化和风俗。

二、两国民族政策的理念差异

确切地说,法国没有少数民族政策,也没有专门处理族裔问题的政府机构,而是把与少数族裔有关的政策分散在国家公共政策体系中的移民政策、公民权利、社会福利等政策中。法国强调所有公民对法国和法兰西民族的认同,强调社会群体的一致性、同质性、一体化。因此,法国长期以来对待民族问题的基本立足点是,对所有法国公民应一视同仁,避免刻意地区分民族、宗教等身份。这种单一民族认同的模式即所谓的“共和模式”,它尊重个人,力求通過普及教育,向个体传输理性之光,并使个体摆脱特定文化的束缚;它拒绝族群差异,力求将每一个体都整合到法兰西社会认同的共和价值系统中去。其核心是在共和、平等、世俗的基础上,在中立的公共空间中赋予合法的外来移民、少数族群以平等的公民资格,使其完全融入法国社会,但必须接受共和国的同化以成为完全的法国公民,必须认同法兰西民族。

很久以来,瑞士一直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典范。在这个文化与族群差异性相当显著的国度,一直保持了一种高度的社会和谐。实际上,文化多元主义可以称得上是瑞士的一种古老经验,多元文化早已经成为瑞士人生活的一部分。从政策策略上看,这是一种将民族问题“文化化”的典型做法,它指出族群间的差异是一种文化差异,希望通过承认与尊重社会不同族群成员间的文化差异,构建一种和谐的族群关系与文化共存,促进社会整合。它所代表的首先是强调不同的民族与族群可以同时保持对国家和对种族身份的文化认同,在这里,对国家的认同无疑是居于前位的。其次,它是一种基于尊重民族平等原则的公共政策,它认定少数民族保持自己的内部认同与文化特殊性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少数民族不再是国家主体民族身后的一个从属群体,而是国家主体民族的一部分。再次,多元文化主义表明了一种观念,即民族差异长期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多民族社会应该是“一个交响乐团演奏一个共同的旋律”,而不是主体民族的独奏。

三、两国具体民族政策的差异

(一)文化教育方面

法国从强硬法语政策到语言政策的宽松化。1539年法语取代拉丁语成为法国官方语言,但事实上当时真正讲法语的人极少,法语仅在巴黎地区和北方的贵族阶层使用。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国家对语言的干预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政府出台了十几部有关语言的法律。在历史上,法国第一次把语言和民族国家联系到一起,全国上下发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消灭方言运动。这场运动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

法国长久以来推行的强硬语言政策虽然提高了法语的普及率,为国家的统一和国族认同的构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却也使得少数民族语言处于濒危状态。为消除强硬法语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法国政府逐渐推出一些新的宽松语言政策。1951年法国颁布了戴克索纳法,该法案结束了长期以来地方语言在法国没有地位、倍受排挤的现象,该法案被看作后来一系列加强少数民族语言立法的基础。20世纪80年代,社会党领袖密特朗担任法国总统,前后发表了一系列讲话,重申了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地位,开始积极鼓励并拨款援助少数民族语言及文化的复兴工作。至此,法国政府开始明确提出倡导语言和文化多样性的口号,并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广泛认可。

瑞士的多语制国策。瑞士是世界上唯一将所有民族语言都提升为“国语”的国家,前三者共同成为官方语言。瑞士联邦宪法第 116 条款规定:“瑞士以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列托—罗曼什语为国语;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为联邦官方语言。”瑞士各州都从小学 4 年级开始学习第 2 种语言。瑞士政府语言政策上的目标是以卓有成效的办法捍卫 4 种语言主义,具体原则是:保证个人语言自由,坚持 4 种国语权利平等,保证语区领土完整及语区界线的稳定,通过语言上的尊重而捍卫语言和平,加强 4 大语区间的理解与交往。这种语言自由和平等的多语言主义原则,使得语言完全不再具有“民族识别”的意义,淡化了不同语言、不同文化居民之间的异同意识,促进了民族的团结和融合。

瑞士各民族的文化自由和文化自治。虽然瑞士联邦政府在文化方面有立法权和一定的管理权,但是它在文化上实行自由开放政策,各州在文化方面也同样有很大的自治权。在瑞士,各语区,各语言的居民都可以自行组织各类文化活动和对外文化交流,并不需要完全通过联邦而执行联邦政府的决定。瑞士教育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州州拥有各州教育的自主权,联邦政府职能对各州的教育制度施加有限的、而且是间接的影响。因此,瑞士有26 个不同的教育体系,每个体系都是依据不同的教育法,为满足全国各种语言及文化的需要而建立的。瑞士正是得益于已建立起来的极好的教育体系,培养出了社会需要的大量人才,取得了经济和社会的成就,继而保证了民族社会的稳定。

(二)政治参与方面

法国中央集权向地方分权的转变。在大革命以前,法国就形成了顽固的中央集权传统并延续至今,现行第五共和国自成立以来一直寻找各种改进措施。1982年,法国议会通过《关于市镇、省和大区权利与自由法案》,为地方分权改革带来实质性的进展,2003年的修宪直接将地方分权采纳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修订之后的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共和国的组织是“分权化的”。在这一地方分权过程中,布列塔尼地区,尤其是科西嘉地区获得了区域性的自主权或自治权,后者还获得了区域上的独特地位和一定程度的文化上的独特身份。法国政府1982年赋予科西嘉岛一个“行政区”的特殊身份;此后,法国国民议会于1991年4月4日通过《科西嘉行政区身份法》,这项法律授权科西嘉地区通过普选产生一个“科西嘉地方议会”;2000年7月29日法国政府签订的一项新协议使科西嘉拥有了新的自治权,权限更加广泛:在法国国民议会的监察下拥有“修改”国家法律的自由以及在学校可以教授科西嘉语等等。

联邦体制与直接民主。瑞士是一个比美国、德国或是加拿大更分权的联邦制国家,民族区的大致分界线与县、主权州之间的界限的吻合程度较高,这正好适应了瑞士多民族并存的局面,并为其民族共同体的形成构建了良好的上层建筑。各州享有较大的自治权,除关税、货币、邮政电信和铁路航空外,其它如治安、救济、建筑和宗教等社会事务均由各州自己管辖。范围如此广阔的自治权利,可以使得各州有很大的空间制定与本地区相适应的政策。

几个世纪以来,瑞士一直实行着一套有别于其它西方国家的独特民主制度,这就是以“公民表决”和“人民倡议”为表现形式的直接民主。瑞士的国民除普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还对国家的内政、外交以及一切与人民息息相关的事情,有着直接的政治参与权,这一“直接民主”制度早在1874年就正式载入了联邦宪法。所谓“公民表决”也称公民投票或全民复决。根据联邦宪法规定,凡全面或部分修改联邦宪法和通过与宪法有关的法令,及签订有效期在15年以上的国际条约或加入国际组织,都需经过全国公民投票表决,由公民和州的双重多数通过方能生效。所谓“人民倡议”,分为联邦、州和市镇三级。无论哪个政党、团体或公民,如果要求部分或全部修改宪法,或在联邦宪法中增加新的条款,或取消宪法中的某些条款,可以发起全国性的人民倡议。从倡议发起之日起,在18个月内若征集到10万人的签名,就可向联邦办公厅递交人民倡议书。联邦政府有义务受理该案,并在一年内提交议会讨论。对于瑞士公民来说,不管你是哪个语区的人,都可以通过这种直接民主制度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并且以此实现他们的愿望和主张。

四、综述

法国民族政策的“共和模式”与瑞士的多元文化政策相比较,显然其缺少对少数民族的权益的关怀和保障,甚至压制了少数群体的权利。它虽然巩固或者塑造了一个法兰西民族,但其历史代价也不容忽视,也不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所幸法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并作出了改进。作为多元文化主义民族政策成功的典范,瑞士成功地将不愿生活在德国的德国人,不愿生活在法国的法国人和不愿生活在意大利的意大利人重新整合,塑造成一个具有高度认同的崭新瑞士民族。有人批评多元文化主義会固化族群界限,消解共同体认同。但这种看法忽视了多元文化主义的社会条件,显然,自由民主社会的多元文化主义必然和嫁接于传统社会的多元文化主义结出不同的果实,瑞士的社会环境正好为多元文化主义的成长提供了适当的土壤和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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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社科院民族所课题组.国家、民族与语言:语言政策国别研究[M].北京:语文出版社,2003.

[4] 王建学.法国国内公法领土观的基本概念与借鉴[J].太平洋学报,2008(09).

作者简介:杨锟(1989.05- ),男,藏族,甘肃人,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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