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法的发展

时间:2023-04-23 18:54: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文章分析了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的意义和作用,认为该理论是 说明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规律的理论,是对环境法的长远发展、总体发展起指导作用的理论,是将环境道德与环境法制建设结合起来以实现环境法治的理论。

【关键词】环境法;法学理论;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相当长时期内的法学理论基本上是有关人与人关系、特别是阶级关系的法学理论,没有或很少有人与自然或人与环境的关系的法学理论。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法的发展,才逐步有了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开始是在环境科学等与环境法学关系密切的自然科学领域传播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理论,接着是在环境法这一部门法学中出现了人与环境关系的理论,后来在整个法学基础理论中出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理论。目前,关于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正在成为环境法学的特色理论、核心理论。深入研究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对于促进我国环境法学的繁荣和进步、加强我国的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建设环境法治秩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作用。

1.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

在中国,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方针以来,环境法学界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思想、环境伦理学和现代环境科学中的精华作为其认识论,审慎地吸收国外环境法学研究成果,逐步形成了富有特色的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现将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1)承认和重视环境的价值、意义和作用,认为环境、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是环境法发展的决定因素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认为,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并表现自己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社会财富的源泉,是生产力的重要因素,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条件。人是自然的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人永远生活在环境之中,始终离不开环境。人生活于自然环境之中并从出生至死都蒙受自然的恩泽。人类只有一个地球。

根据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对环境法的认识不能仅从法律本身或个别人的主观意志出发,而应当从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或物质关系出发。环境法的基础是环境、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等物质生活条件,环境、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是决定环境法和环境法学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决定因素。根据5环境保护法6第2条的规定,环境包括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因素, 即包括天然环境与人为环境两大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为环境因素越来越多,纯粹的天然环境因素越来越少。人为环境(人化环境人化自然) 是人类实践的产物,是人类在天然环境的基础上加工、 创造的物质环境, 是主体化的客体、物化的智力,是人的主观性与物的客观性的统一,是人的能动性与受动性的统一,是客观规律性和主体的目的性的统一, 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人为环境本身就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最好反映。

(2)承认和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与之相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是对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的基本要求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几乎是历代哲学家和科学家共同追求的目标。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把”人类整个进步”及”我们这个世纪面临的大变更”,即他心目中所追求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主要内容,理解为”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即人与自然的和谐及人与人的和谐这两个方面。<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指出,”认识到 我们的家乡—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3)科学解释和合理运用有关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机制, 充分发挥环境法在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关于法律有没有规定、能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理解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在法和法学的发展史上,许多人都从法的具体内容去理解法、认识法,特别是一般市民和实定法学家或唯物 主义法学家。以蒸汽机的发明和推广为标志的资产阶级工业革命,一方面标志着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开发和征服进入到一个崭新的阶段,另一方面也表明人类自然环境资源的污染与破坏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后,生产力和科学技术能力迅速提高,随着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或改造征服自然能力的增强,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和唯意志论迅速膨胀,人的思想、意志和能力被夸大到不适当的程度,反映到法学理论上就是逐渐形成了将法律调整的现实关系思想化、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理解为单纯的人与人的关系、将法律的作用理解为单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学理论。

2.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的意义和作用

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基本理论;但是,不是任何理论主张或学术观点都可以成为环境法的基本理论;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必须具备一定的功能和特征, 这些功能或特征反映了环境法的基本理论的意义和作用。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学理论作为环境法的基础理论或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对于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的发展具有如下意义和作用:

(1)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是说明环境法的本质、 特点和规律的理论,是对环境法的长远发展、总体发展起指导作用的理论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揭示了环境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功能,这就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揭示了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内在的发展规律,这就是将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只有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才能科学地揭示和说明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本质和特点、内容和形式、基础和功能, 才能说明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才能解释环境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才有资格成为环境法的基本理论。

(2)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是体现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律规范的理论,是将环境道德与环境法制结合起来以实现环境法治的理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与环境事业的深入发展,国家和人民对法学研究教育和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江泽民主席在中共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1997年9月2日)指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修改的宪法,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0正式写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江泽民主席在1997年、1998年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进一步强调:”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因此,今后我国环境法学研究和教育、环境工作和环境法制建设的任务就是“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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